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我要在建设工程的过程中需要多个部门来共同监督和验收,因为工程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我要在建设工程的过程中需要多个部门来共同监督和验收,因为工程质量直接关乎到工程在投入使用后安全性,坚持在我国相关法规中有严格的规定来保证工程质量不出任何问题,从而来保证工程在投入使用后不出现意外事故,那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满足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质量义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业务;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实行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
  
  第二章 质量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采购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应当具有相应证书,属进口的应当具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二)对拟采用的无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组织技术论证,按照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后采用;
  
  (三)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按照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用于施工;
  
  (四)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见证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现场检测;
  
  (五)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在接到事故现场报告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勘察工作,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编制真实、准确的工程勘察文件;
  
  (二)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对编制的工程勘察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三)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四)参加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对因勘察造成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
  
  (五)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编制工程设计文件;
  
  (二)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对编制的工程设计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三)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四)参加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处理,对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
  
  (五)对设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六)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施工,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确定项目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配备相应数量的职业技术人员;
  
  (二)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采购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应当具有相应的证书,属进口的应当具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四)对采用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经自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核验签字确认,对国家和省规定应当实行抽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下取样送检,经检测合格后使用;
  
  (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告知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六)根据技术标准和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报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后续施工;
  
  (七)建立健全施工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八)制定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九)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情况紧急时应当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报告;
  
  (十)参加处理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
  
  (二)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
  
  (三)发现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及时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执行,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处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的,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处理;
  
  (四)发现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
  
  (五)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
  
  (六)不得执行建设单位发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指令;
  
  (七)按照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重要环节的隐蔽工程验收,提前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八)按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审查业务;
  
  (二)使用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条件的审查人员;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出具真实、准确的审查结论;
  
  (四)对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单位一次性书面告知审查认定不合格的事实与依据,并提出修改后重新送审要求;
  
  (五)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逐页加盖单位审查专用章,出具审查合格书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立项目审查档案,完整归档保存;
  
  (七)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的,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检测业务;
  
  (二)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检测业务;
  
  (三)使用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条件的检测人员;
  
  (四)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五)建立检测事项台账,并将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的不合格事项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六)建立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档案,检测合同、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连续编号,不得抽撤和涂改;
  
  (七)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上传检测信息
  
  第十四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生产业务;
  
  (二)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生产业务;
  
  (三)按照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其使用的原材料进行检验,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供应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
  
  (四)为出厂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五)在出厂的混凝土预制构件上镶嵌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单位的标牌;
  
  (六)参加处理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义务。前款所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质量管理负全面责任,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管理负技术责任,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的质量负管理责任,注册执业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对所承担的工作负专业质量责任,其他人员对所承担的工作负相应责任。
  
  第三章 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不得转让所承揽的业务。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勘察文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依法按其他有关规定审查合格后,方可作为建设工程设计的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依法按其他有关规定审查合格后,方可作为建设工程施工的依据。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依法按有关规定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检验制度,明确进场检验工作负责人和进场检验人,建立进场检验台账,根据技术标准严格进行进场检验。对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抽样复试的,应当进行抽样复试。对进场检验和抽样复试的,应当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认可各工序应当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当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当进行交接检验。未经监理工程师或者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
  
  山东省对于建设工程的质量验收上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从工程的每一个环节以及每一个施工过程中来保证质量问题,也对违反规定的建设商有着严厉的处罚,从而来保证工程质量不出任何问题。
  
  


·一、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多长时间?
      一、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多长时间?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


·突发疾病没有死亡算不算工伤
      突发疾病没有死亡算不算工伤 一、突发疾病没有死亡算不算工伤? 突发疾病没有死亡的一般不算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


·员工在怀孕期公司可以辞退吗
      员工在怀孕期公司可以辞退吗 一、员工在怀孕期公司可以辞退吗 要区分情况,一般来说是不能辞退,但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是可以以此辞退的(即使怀孕),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者怀孕的情况下,只要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不得已怀孕为由辞退员工。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


·因为疫情在家隔离期间工资正常发么
      因为疫情在家隔离期间工资正常发么因为疫情在家隔离期间工资是需要正常发放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劳动者未感染、不属于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者、且根据当地管理措施不属于需要隔离观察的,但其自我要求在上班前自我在家隔离的,在该自行要求隔离期间,建议用...


·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员工有哪些后果
      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员工有哪些后果《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二、单位辞退员工要给补偿吗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


·计件工资制有加班工资吗
      计件工资制有加班工资吗 一、计件工资制有加班工资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根据以上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安排加...


·劳动工伤该如何赔偿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你们当地标准发放;5.工伤赔偿:如果继续在单位工作,不辞职的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


·工伤鉴定申请书范文
      工伤鉴定申请书范文 执行一般规定执行申请和移送执行措施执行中止和终结执行异议 1、工伤鉴定申请书范本 请人:×××,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琢××市×××街,身份证号码:×××,是××公司职工。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公司职工,于××××年××月签订劳...


·工伤指的是劳动者由于在工作中身体长期受到损害
      工伤指的是劳动者由于在工作中身体长期受到损害,故而对劳动能力造成一定程度损害的情况。意外受到工伤之后我们怎么知道自己的工伤等级呢?这就要进行工伤鉴定了。工伤鉴定一般包括致残能力鉴定以及工伤等级鉴定,对于需要鉴定者来说需要知道工伤等级鉴定需要怎样的条件。比如今天我们讨论的,脚背钢板未取可以工伤鉴定吗?一起来看看吧。 工伤职工钢板未拆是可以做鉴定的,前提是钢板不影响你的生活,如果有钢板而生活不便,就不能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


·解除劳动合同时间是多少
      解除劳动合同时间是多少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个15日内指的是,劳动者提出辞职够30天后再经过15天,现在不用单位同意,到30天劳动者就可以走人。再过15天单位就必须给劳动者办理各种手续。包括解除合同证明,是得在递交辞职报告后等三十天。才能再和别的单位签订合同。劳动者的公积金和保险转交手续等原单位给劳动者办完...


·配电工程质保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电力是一种及其重要的资源,不仅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杜宇各位工程师来说,必须严格按照既定的规定,在配电之前,签订协议,约定配电工程质保时间,且该时间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一、配电工程质保时间是如何规定的质保期,实际是指的就是保修期,电力工程一般按双方订立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执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保修期,也可以参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