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谁任何一个犯罪都是规定了明确的犯罪主体的,对于特殊主体的犯罪,如果不具有特殊的身份,那此时就不能认定构成该罪。具体说到贷款诈骗罪上面,您知道法律中规定的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吗?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进行详细解答。
  一、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谁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贪污,就应依贪污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如采用的行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为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是为之提供帮助的,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罚。而不能不分情况,都以本罪或他罪论处。
  二、贷款诈骗罪如何处罚
  
  (一)一般处罚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情节严重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其中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三)情节特别严重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参照《解释》,前者即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后者即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2、携带贷款逃跑的;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即只要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那都是可以构成此罪的,不过也要求具体达到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之后,才能认定构成此罪。而在对贷款诈骗罪进行处罚的时候,也是需要区分不同的犯罪情节。
  
  
  


·欠钱不还去哪告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都有权管辖。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几年前借款现在写借条有用吗?
      几年前借款现在写借条有用吗? 几年前的借款,如果借款人当时没有出具借条,现在当然补写借条。 这种情况,相当于当时借款是口头合同,双方立即履行。现在补写借条,就由口头合同变更为书面合同。但无论合同的形式怎样变更,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如何证明是对方本人?
      随着互联网时代发展,电子证据早已从原先审判实践中的“边角料”变成现在的“主角”。微信聊天记录、支付软件的转账记录也已成为名正言顺的电子证据。 微信作为证据使用的前提是需要证明微信号是对方使用的,且能有效锁定对方的身份信息。现在微信号可以更改,如果债务人为了避免债务,更改微信号,并对借款事实进行否认,这样可能导致债权人起诉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与实际的微信号无法对应。基于此类情况,为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有如下几点建议: 避免以上法律风险发...


·公司债权人和股东的区别是什么
      公司债权人和股东的区别是什么1、股东拥有的是所有权,债权人拥有的是债权。2、股东一般不能退股,只能转让。债权到期后,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偿还。3、拥有公司股份就可以参与公司决策。拥有债权与决策权无关。4、股权没有期限。债权一般只有3年的诉讼时效,过期就丧失胜诉权。5、股东可以享受分红。债权人最多只有利息。二、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的区别公司债权人则被公司法看作是契约法上的一种请求权人,他们除了依据与公司的契约上所规定的权利之外,对于公司...


·借款人死亡 债务如何处理
      借款人死亡 债务如何处理您都知道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在现实中,可能出现借款人意外死亡的情况,此时债务尚未还清,不可能说因为借款人死亡,就直接免除债务,这样显然对出借人不利。那究竟借款人死亡 债务如何处理才好呢?接下来,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原告起诉时,在诉状中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处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债务人死亡后,已丧...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 第三条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但是,法律...


·借款合同中诉讼管辖问题怎么解决?
      借款合同中诉讼管辖问题怎么解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一致,那么问题很容易解决,如果出现二者不一致时,应如何确定呢?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那么应依照最高...


·公司不欠债股东欠债咋办?
      公司不欠债股东欠债咋办?公司不欠债股东欠债应当申请破产清算。具体的方式如下。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2、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根据司法解释,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1)债权发生的...


·个人借贷中要审查什么内容
      个人借贷中要审查什么内容 一、个人借贷中要审查什么内容 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人和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 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款人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借贷利率。但最高不...


·追讨欠款起诉时要注意什么
      欠债不还可以说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其中有些人是确实不具备还债的能力,但有部分却是恶意不还债,自然在不同的情况下,实际的处理方向也不一样。很多人在追讨欠债的时候会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那追讨欠款起诉时要注意什么呢?如果你不了解的话,可以一起在下文中看看内容介绍。一、欠款纠纷该怎么解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借款、欠款事件频繁发生,在还款日到期后,债务人借钱、欠钱不还的现象时有发生。解决此类纠纷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诉讼只...


·民间借贷纠纷怎么处理
      民间借贷纠纷怎么处理 民间借贷纠纷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处理纠纷,必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2,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3,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通常视为无息借贷。 4,定期无息借贷...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