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生产、销售假药罪客观方面有哪些规定?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假冒伪劣产品是我国很多年以来一直存在的事情,很多时候有些东西比如日用品出现问题不会造成太大的损失,很多人也会选择价格比较便宜的假冒产品,但是对于药物来说如果出现假冒伪劣的就会造成严重的损害,那生产、销售假药罪客观方面有哪些规定?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构成特征
  
  客体方面
  
  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141条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二、 相关法律
  
  《种子法》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井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于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三、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2001.4.5 法释〔2001〕10 号)
  
  第七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第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构成本罪同时又构成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
  
  假冒伪劣一直存在,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在不断的提高,人们对于产品的质量要求也在不断的增高,因此我国对于假冒伪劣产品的治理比较顺利,可以彻底的消灭假冒伪劣产品。
  
  


·刑事诉讼法折抵刑期如何执行?
      在司法实践的过程当中,折抵刑期的错误时有发生,造成这些错误的原因也多种多样,但是主要时因为我国法律中福安与刑期折抵规定太分散,办案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不强,法制不健全等因素造成。为了有效的减少不必要的错误,工作中,我们应该把工作重心把握住。那么刑事诉讼法折抵刑期如何执行? 一、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理方式。目前,我国主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很多,但应折抵刑期的并不多,主要...


·拒执罪自诉书范本是如何书写的
      如果我们因民事诉讼等案件走向法院,随之被法院进行判决,要求我们对另一方履行一定的赔偿,然后我们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拒绝履行此项处决,那么我们即是犯了拒执罪,这时候我们也不要着急,我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那拒执罪自诉书范本是如何书写的呢? 一、什么叫拒执罪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刑事自诉状应当记...


·刑事律师回避的情形有什么
      一、刑事律师回避的情形有什么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


·涉案人员构成犯罪未捕一定被批捕吗
      一、涉案人员构成犯罪未捕一定被批捕吗 构成犯罪未捕是不一定会被批捕的,只要不构成批捕的条件那么就不会被批捕,对于不批捕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之后就会释放当事人,如果之后执法人员找到证据的话那么也是有批捕的权利。看守所拘留不一定就会被批捕,只要证据不够的话,那么就一定会释放当事人,但如果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找齐了所有的材料,而且也有证据犯罪的实事,那么公安机关就可以根据案件的实事进行批捕。 拘之后逮捕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


·新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模板是怎样的?
      在我国很多刑事诉讼案件中,法律文书的应用是很常见的。一般而言,根据案件情况的不同,那么相应的所涉及到的法律文书也是不同的。相信很多人对此并不是很了解,针对这一内容,我们整理了一些资料,下面将为您介绍,新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模板是怎样的?请继续阅读了解。 新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模板是怎样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函 ? ? ? ? ? ? ? ...


·行贿罪能否适用缓刑的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建筑单位修建房屋之前的工程项目需要得到国家机关的审判;申请贷款也需要经过银行单位职员的批准。由此可以看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职权是比较大的,为了使得自己免除或者简化程序,不少人会向这些职员行贿,行贿罪能否适用缓刑的规定? 一、行贿罪量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


·逃税罪什么情况下应该立案
      逃税罪什么情况下应该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 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解释的亮点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一直是刑事活动中的准则,但其本身也有一些规定模糊的问题,所以,司法解释无疑是一种解决法条模糊问题的一个好方法,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解释有一定的亮点,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解释的亮点有哪些呢?下面由我们为您介绍。 亮点一、明确“疑罪从挂”赔偿具体范围 近年来,“浙江张氏叔侄案”、“萧山五青年案”、“福清纪委爆炸案”、“呼格吉勒图案”等刑事赔偿案件,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主要对刑事...


·一般强奸罪是怎么判刑的
      一般强奸罪是怎么判刑的 一、一般强奸罪的判刑 构成强奸罪法院怎么量刑,要具体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而定。法定量刑标准如下: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


·使用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在一些法制节目中,我们会看到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在最终判决时,会采取缓刑的方式。缓刑其实就是特定机构给犯罪嫌疑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在这段期限内对其考察,决定是否适用某种刑罚。那么使用缓刑的条件是什么?下面我们根据有关法律知识给您讲一讲。 一、使用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 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


·犯罪分子被监视居住判刑吗?
      犯罪分子被监视居住判刑吗?被监视居住也是可能判刑的,如果符合判刑条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