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孩子抚养权争夺中离婚男方抚养孩子怎么办?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男方因为各种原因,离婚时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案例发生。在孩子抚养权的分配中,我国法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有些人需要迫切的了解相关内容。那孩子抚养权争夺中离婚男方抚养孩子怎么办?下文将会详细解答。
  
  什么是孩子抚养权?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
  
  孩子抚养权争夺中离婚男方抚养孩子怎么办?
  
  一、二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问题。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由女方抚养,但是,特殊情况由男方抚养。
  
  一般情况: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特殊情况: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二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问题。双方均可要求抚养,但有优先抚养情况。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即:如果父方有以上优先条件的,可以争取到子女的抚养权。
  
  三、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问题。主要由子女定夺。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即:如果子女要求跟随父方生活,则父方可以争取到子女的抚养权。
  总结来说,男方在争夺孩子抚养权的过程中,首先需要了解清楚我国法律对孩子抚养权的相关规定,之后才能根据自身情况,尽力进行抚养权的争取。
  
  
  
  


·自己发现重婚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吗?
      自己发现重婚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吗?自己发现重婚是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及六机关《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重婚案件可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也可以由当事人提起自诉。重婚案件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清楚,有明确的自诉人和被告人、不需要采取侦查手段就可以调查清楚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如果对于其中证据不足需要采取侦查手段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或...


·当事人双方离婚应作哪些赔偿
      一,当事人双方离婚应作哪些赔偿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的赔偿主要包括了三方面,即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其中人身损害赔偿往往是基于伤害行为,而精神损害赔偿,通常就是在一方具有法定过错的情形下,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作出的赔偿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弥补损失、抚慰精神、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等三种功能。基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上述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


·在我们国家提倡言语自由,但是一定不可以损害他人的人身利益,言
      在我们国家提倡言语自由,但是一定不可以损害他人的人身利益,言论太过于随意很有可能会出现诽谤或者毁谤他人的现象。很多时候您会把诽谤和毁谤这两个词弄混淆,那么诽谤与毁谤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呢?他们之间是否有必然的联系呢?本文我们将针对开新店问题为您整理资料。 一、毁谤 诽是背地议论,谤是公开指责。毁谤,指以言语相攻击或嘲讽丑化,将不好的事夸大化,故意捏造事实,以诋毁和破坏他人名誉。 二、毁谤与诽谤有区别 毁谤:以言语相攻击或嘲讽丑化。如...


·子女抚养权变更的理由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夫妻之间因为感情不和等一系列的原因,最后通过离婚来解决感情的问题。离婚之后,就伴随着财产的分割,对于有孩子的家庭,还要面临这抚养权的问题。离婚之后,法院将抚养权判给一方,另一方经过一段时间,因为一些情况,觉得对孩子有亏欠,希望法院能够变更抚养权,自己能狗给予孩子更多的爱。那么子女抚养权变更的理由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目前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父母双方离婚后,如果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


·骗婚需要什么证据能起诉 一、骗婚需要什么证据能起诉?
      骗婚需要什么证据能起诉 一、骗婚需要什么证据能起诉? 骗婚常见的证据主要包括: 1、共同上当受骗的人的证人证言。 2、骗婚过程中的财礼收据,以及骗婚人的不正常行为表现可采取录音录像。 此外根据我国《民诉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还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字体要求有哪些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字体要求有哪些? 公文是国家行政机关部门经常用到的,通过公文传达和汇报工作,是机关工作的一个重要的方式,但是公文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字体要求同样是非常严格的,必须确保公文的格式和字体符合要求,这样的公文才是有效和规范的,具体的内容可以到本文进行了解。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字体要求有哪些 目 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 5、...


·离婚之后如何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一直是社会的热点问题。有的夫妻双方在离婚后还纠缠不断,都是因为在离婚时没有把事情说明白。现在社会的离婚率逐渐增高,关于在离婚后如何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今天的我们来为您普及一下。 一个家庭的破碎,受伤害最大的,莫过于这个家庭中的子女。离婚家庭子女抚养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权,在处理这一问题上,应该说婚姻法充分的体现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


·离婚过错方可以分得财产吗
      离婚过错方可以分得财产吗?离婚过错方可以分得财产,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


·起诉离婚时原告需要注意哪些
      起诉离婚时原告需要注意哪些一、起诉离婚时原告需要注意哪些 (一)仔细审阅提交诉讼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烦的发生。 1 、避免被告二个住所地的情况出现。根据有关要求,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立案时,应该提交法院的材料有:起诉状、结婚证书、身份证、财产清单。应该注意的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应核对双方现在的住址是否与户口本或身份证上的一致。特别是被告的信息不能出现两个或以上的住址,否则有的法院(如闵行)会让当事人提供被告现住所地的证据,一般是现住所在居委...


·婚姻过错方如何分割财产
      婚姻过错方如何分割财产?离婚时过错方会少分一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


·新婚姻法多少岁能结婚我国法定的结婚年龄
      新婚姻法多少岁能结婚我国法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我国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结婚的法定年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我国法定的结婚年龄不妨碍男女在自愿基础上,根据本人情况推迟结婚时间,为贯彻我国计划生育国策,婚姻法也鼓励晚婚晚育。一些单位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婚龄代替法定婚龄,不达到这一结婚年龄,不批准男女双方结婚,这...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