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2023年企业改制怎样安置职工 一、企业改制怎样安置职工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企业改制怎样安置职工
  
  一、企业改制怎样安置职工
  
  安置方案包括职工安置去向、再就业措施和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安置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安置方案的制定及执行要置于职工民主监督和政府依法监管之下。
  
  
  县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分类制定企业安置职工的具体办法。
  
  二、在岗职工的安置
  
  国有企业改组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应采取下列办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
  
  (一)改组后的企业应实行竞争上岗办法,优先录用原企业的职工,并依法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二)对劳动合同到期不能续签合同的职工,应依法终止劳动合同,职工按规定向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对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应按规定程序,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愿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安置资。安置费标准,一般应按人均不超过当地企业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发,但不同工龄的职工应有所区别。经济补偿金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不享受失业保险。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未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被录用的原企业职工应获得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而原企业又无力支付的,经按法律程序协商确定,可作为改组后的企业对职工个人的负债,企业应分期分批还本付息,也可本着职工自愿的原则转为个人股份。
  
  (四)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职工,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本人意愿,实行内部退养制度,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职工内部退养期间,应由改组后的企业为其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由内退职工和企业协商,按职工本人内退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但最低不得低于下岗职工第一年基本生活费标准。
  
  企业改组时,也可以按上述标准一次性发放内退职工生活费和向社会保险机构预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活费一次性发放后,不再追加;养老和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缴费比例、内退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和一定的年递增率计算预缴额,职工按相应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五)改组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改组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应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离开企业的人员,可按照1998年省政府152号令规定,比照个体经营者参保办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凡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的,改组前后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法定退休年龄前,按规定应缴社会保险费而中断社会保险投保的,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国有企业通过公司制改造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以及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企业的,要以用人、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职工通过公开、公平的程序竞争上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形成职工能进能出、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对竞争上岗的人员,要续签劳动合同;对未能竞争上岗的人员,可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本意见上述规定,分别采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实行内部退养等办法,给予相应安置;对企业经营者要逐步实行社会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和推行年薪制等办法,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其他职工的安置
  
  (一)企业改组前已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暂时未出中心的下岗职工,由改组后的企业继续履行原企业与其签订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直至协议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改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措施,促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此类人员,还可在企业改组时,按照第三条有关规定进行安置和补偿,同时,可将协议期限内的基本生活费余额,一次性发给职工,促进其出中心进市场,实现再就业。
  
  (二)对原签定协议的停薪留职、“两不找”人员,应终止协议。无工作岗位或本人不愿在改组后的企业工作的,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对挂靠原企业的人员和由于本人原因未签订协议并超过国家规定期限的长期离岗人员,应解除其劳动合同。
  
  (三)对原企业伤病残人员,在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根据分级分类处理的原则,按国家规定支付其有关费用并进行管理。其中,因工致伤致残和患职业病的,应由改组后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或在改组时,由企业同职工协商,按有关规定和考虑一定幅度的年递增率,将有关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这类职工,并按有关规定交足社会保险费。
  
  (四)原企业已内退的职工,由改组后企业继续为其发放生活费和交纳社会保险费;或按原内退规定一次性发给有关费用,并缴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
  
  (五)企业改组时,对原企业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补助,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支付的,仍按规定支付;未纳入统筹的,应由改组后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继续支付,或在改组时,按规定一次性支付。
  
  四、加强对分流安置职工再就业培训
  
  (一)为加快职工分流、促进再就业,国有企业在改组时,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1.5%提取教育费,并优先用于离开企业职工的再就业培训。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下岗分流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资金支持力度,从出售国有企业所得和新增财政收入中增拨一部分职工再就业培训经费。劳动保障部门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社会各方面力量进行再就业培训。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中心等阵地,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形式多样的培训项目和职业指导科目,对分流职工进行各种形式的再就业培训。要积极探索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推动培训、就业有机结合,促进分流职工再就业。
  
  五、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企业改组前离退休人员,在已实现社会化发放和社会化管理的地区,由社会有关机构进行管理。没有实行社会化发放和社会化发放程度较低的地区,在实现社会化发放和管理之前,暂由改组后的企业负责,同时要采取切实措施,创造条件,力争早日将离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严把提前退休审批关。下列职工经批准,可按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毒有害特殊工种的职工;国家与省批准有纺织压锭任务的国有企业职工;国务院直接批准的关闭、兼并破产企业的职工;因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特别是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要严格标准和审批程序。除此之外,其他职工一律不得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任何地方政府无权扩大职工提前退休范围。凡不按规定执行的,省劳动保障部门不予承认,不纳入省级统筹调剂基金范围。
  
  六、职工债权债务的处理
  
  (一)企业改组时,必须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医疗费等,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企业改组时,职工在原企业的人股,可转为改组后的企业股份,也可由改组企业收购,或由持股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转让。企业改组为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职工可按有关规定自愿入股,企业不得以职工是否入股作为确定职工劳动关系,决定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的条件,也不得以压低职工工资水平来提高投资者的投资回报。
  
  七、安置职工相关费用的处理
  
  (一)企业改组时,对原企业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费、生活补助费足额支付,全额补缴和预缴社会保险费、补发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原企业应付职工工资余额等。对破产企业,原企业净资产和有效资产不够支付的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予以补助。
  
  (二)改组企业一般应当用现金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费、生活补助费,补缴和预缴社会保险费,补发拖欠的职工工资和分配应付工资余额。
  
  (三)企业确实难以一次性付清职工债权和安置职工有关费用的,可经双方协商,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以改组后企业等值资产作抵押,并由改组后企业采取分期付款的办法,在一定的期限内逐步还清。
  
  (四)未按时支付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拖欠的工资和医疗费的,要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要求处理;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各级政府要督促企业按期偿还职工债务和支付职工安置资金,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劳动保障、财政、经贸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对偿还职工债权和安置职工资金进行有效的监管。对改组后的企业承诺的分期支付的资金,要加强监督落实。
  
  对于企业改制安置员工的问题,国家要求安置职工的基本原则,必须是切实有效的维护职工的基本权利,企业不得以改制为由随意的将员工进行辞退。对在岗职工必须妥善的处理改制以后的劳动关系,而且对于下岗职工,其实企业应该发给职工一次性的就业金,并且提供再就业保障。
  
  


·在我国申请工伤认定没有出院怎么申请?
      在我国申请工伤认定没有出院怎么申请? 职工在医院治疗的,可以委托给家属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事故中,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提,个人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


·解除劳动合同与辞退的区别是什么?
      解除劳动合同与辞退的区别是什么?1、各种方式的运用主体不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用人单位可以运用,劳动者也可以运用,双方还可以协商一致共同运用。而开除、除名、辞退三种方式,只有用人单位才可能运用,劳动者没有这种权力。2、各种方式的适用对象不同。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对象是用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制职工。而开除、除名、辞退的适用的对象则是违犯劳动纪律的合同制职工和固定职工等。3、各种方式的适用原因不同。解除劳动...


·重大工程质量的依据是什么?
      重大工程质量的依据是什么随着如今我国各方面的技术水平有所提高,在施工过程当中,针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也逐步的在提升过程当中。现如今工程质量等一些重大事故已经很少见了。但是如果一旦酿成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话,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的是,重大工程质量的依据是什么? 一、重大工程质量的依据是什么? 重大质量事故一级是指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这儿指的死亡30人不是事故中一次性死亡人数,也包括在救...


·人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就业和劳动
      人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就业和劳动,我们在进入单位或者企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在工作期间,如果不慎发生意外,即造成工伤。如果造成了工伤,除要及时到医院救治之外,我们也应该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但是如果因种种原因造成工伤认定申请超期如何补救?下面听听我们的看法。 1、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性质 如果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属于诉讼时效,将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赋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受理本行政...


·河北省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是哪些?
      河北省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是哪些?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


·劳动诉讼费用具体是多少呢?
      劳动诉讼费用具体是多少呢? 一、劳动诉讼费用 国务院出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诉讼费用交纳标准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八十三条还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


·辞退员工哪些情况可以不用赔偿
      辞退员工不用赔偿的情况有几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在劳动者有以下过失的情况下提出的辞退才可以不用支付赔偿金):(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


·员工加班期间家属死亡赔偿吗
      员工加班期间家属死亡赔偿吗员工加班期间家属死亡不属于单位赔偿范围,非工伤死亡赔偿的标准待遇有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1.丧葬费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2.一次性救济金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


·旷工被辞退有工伤赔偿吗
      工伤期间因旷工被开除,开除合法没有解除合同的补偿,不合法的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金;因旷工被解除合同享有工伤方面的补偿。对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造成身体伤残和影响就业的补偿,与员工解除合同原因无关。解除合同享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伪造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后果是什么?
      伪造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后果是什么? 1、因为没有当事人的签名,在劳动仲裁时,当事人可以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申请鉴定;2、对伪造证据的,可以另案起诉,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


·劳动者月中入职当月是否有工资?
      当我们在找工作的时候,比较关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以及工作福利等内容,但是实际上,人事部门在招聘时所做的承诺在工作中会得不到保障。那么,劳动者月中入职当月是否有工资?下面由我们为您介绍相关法律规定。 一、工资计算公式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用于有缺勤,工作未满一个月等情况下的工资计算) 所以,入职不满一个月的工资就是日工资×出勤天数。 二、算工资应注意事项 1、月应发工资的计算公式应为:日工资标准×具体工作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