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最新婚姻法 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最新婚姻法 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涉及面广、内容详实,适用范围涵盖到婚姻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婚姻关系建立初始至婚姻关系结束,上至父母老人扶养、遗产继承,下至子女抚养、权益保护等,同时,婚姻法在实施过程中与其他法律一样,也存在一个边执行、边完善、边充实的过程,那么,最新婚姻法 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综上所述,关于最新婚姻法 司法解释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中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以离婚手续是否完结为前提;夫妻两人都存在过错行为时,不支持其中一方提出的赔偿请求;对于夫妻一方通过协议借取共同财产的,在离婚时法院支持按协议处理;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一方父母名义的房改房,不作为共同财产而应作为债权债务纠纷处理等等。
  
  
  
  


·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在侦查阶段退赃怎么退?
      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在侦查阶段退赃怎么退?直接退给公安机关即可,《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侦查阶段退赃者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妨碍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此时会被判处拘留等的处罚,退赃一般是犯罪人员想要将自己受贿或者是违法所得到的财产,直接退还,或者是交给检查机关来处理...


·什么条件下不能离婚 ?
      什么条件下不能离婚 ?一、什么条件下不能离婚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二、具体情况情形 1、一般离婚选择的理由都是夫妻感情破裂,以前可能民政局就给办了离婚,现在不行了。说感情破裂,那么必须提供证据,例如夫妻以前的感情如何,现在的状态如...


·根据刑法规定婚外情会构成重婚吗?
      根据刑法规定婚外情会构成重婚吗?婚外情不一定会构成重婚,重婚罪是重复了婚姻关系。这是我国刑法对重婚罪的定义。民法中,我国新婚姻法规定,不再认定事实婚姻的存在,但是在实际审判中,我国目前依然以事实婚姻构成的重婚罪来追究重婚罪者的法律责任。二、重婚罪的主要情形:1、有配偶者又与第三人结婚。这种情况比较容易认定,因为婚姻一方进行了两次结婚登记,属于您都比较容易理解的重婚情形。注:分居两年以上的夫妻在未解除夫妻婚姻关系之前不可以再次与他人进行结...


·协议离婚风险都有哪些?
      有的人认为协议离婚是完全由离婚夫妻协商处理离婚方面的事情,只要自己小心谨慎就不会有什么风险。但其实离婚协议风险也不会比诉讼离婚少,并且如果不能正确应对这些风险的话,则即使夫妻离婚了也是会给自己造成损害的。那到底协议离婚风险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协议离婚风险都有哪些 协议离婚的风险主要有: 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协议离婚的协议书内容,不像法院的判决和调解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离婚后,如果一方当事...


·起诉离婚三次了能判离吗?
      现在结了婚又离婚了的夫妻有很多,这当然没什么,不过也有些人死缠烂打死活不肯和平离婚,在这样的情况下也就只能通过诉讼来判决离婚了,但更可气的是,起诉离婚了好几次,但是离婚始终判不下来,那么,起诉离婚三次了能判离吗? 一、起诉离婚三次了是否能判离 起诉离婚是不是成功,不在于几次起诉,而是在于你的起诉理由是不是合理,是不是充分,离婚主要是看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如果经过法院认定感情确实破裂,第一次就可以办理离婚,你的起诉理由不充分,即...


·无效婚姻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怎样的
      婚姻要是因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就会导致婚姻无效。而一般需要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此时就需要对“夫妻”的财产作出一个分割。那您知道无效婚姻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怎样的吗?其实与一般的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一样的。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无效婚姻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怎样的 1、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和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是平等的。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给与适当的照...


·没有办理收养登记,离婚时如何处理收养子女的抚养权
      1、收养是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收养这一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一般说来,送养人为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养人为养父和养母(单方收养时是养父或者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两个方面的...


·离婚争孩子的抚养权需要通过怎样的方式?
      离婚争孩子的抚养权需要通过怎样的方式?离婚争孩子的抚养权需要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证据证明能为子女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的一方,更容易得到子女的抚养权。具体包括提供以下方面的情况证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其它家庭成员状况。二、夫妻离婚怎么争夺子女的抚养权?可以向法院起诉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但离婚后孩子的抚养应当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想要争夺子女的抚养权应该着重收...


·一、找不到人怎么起诉离婚,有什么办法解决?
      一、找不到人怎么起诉离婚,有什么办法解决? 起诉离婚时找不到人的解决办法一般有两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以对下落不明的人申请宣告失踪或申请宣告死亡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当事人一方找不到,因此需要的起诉材料需要包括证明当事人已消失的证据,能够帮助法官更好的审理案件。 (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


·离婚是我国合法的婚姻关系当中双方都拥有的权利
      离婚是我国合法的婚姻关系当中双方都拥有的权利,当婚姻关系破裂时一方可以选择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在离婚案件当中作为关注的是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以及孩子的探视权抚养费等问题。针对离婚后探视孩子有时间限制吗该问题在本文中就给出了分析与说明解释。 离婚后探视孩子有时间限制吗? 双方离婚后探视孩子的时间,没有具体的规定,这个可以是双方的约定或者是法院的判决。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


·离婚子女抚养费年限
      离婚子女抚养费年限 1、原则期限: 根据子女成年的含义,原则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岁为止。如果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也就是16周岁以下,父母必须支付抚养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视情况给付,18周岁以上就不再给付。 2、特殊期限: 一些特殊情况下虽然子女成年,但如果父母有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养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