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目前对于我国农户来说,最关心的也就是各乡镇政府推出的土地承包流转的相关政策。土地承包权经营流转事关国家的农业发展和我国农户的基本收入。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是必须要遵循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 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 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其实在我国是专门制定的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当中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是归承包方所有的,另外农村土地承包的优先权是在同一集体组织成员当中的。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国家近几年在不断征收土地建设新的公益设施,这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便利。而对于被征地人员来说,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才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毕竟这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我们在下文中为您提供了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及补偿项目,欢迎您一起阅读了解。 一、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


·四川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内容有哪些
      四川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内容有哪些 四川征地补偿标准 (一)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


·住宅土地使用权年限续期条件是什么,年限到期怎么办
      住宅土地使用权年限续期条件是什么,年限到期怎么办 国家土地采用的是国有制的方式进行使用权出售的,所以我们购买的并不是真正的土地,而是购买的土地使用权,而且土地使用权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一般情况下我们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在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就会进行征收拆迁,但也会存在真正到期的现象。那住宅土地使用权年限续期的条件是什么呢? 土地使用权年限续期有如下条件: 1、该块土地的用途与期满时的城市规划不相矛盾。 2、使用人有继续使用该块土地的必要。...


·抚州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具体补偿方案
      抚州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具体补偿方案 一、抚州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水田、水塘、菜地3.5164万元/亩,山地1.2457万元/亩,旱地2.369万元/亩,精养鱼塘5.2746万元/亩。 二、抚州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征用土地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被征地单位安置补助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征用耕地...


·犯罪行为地与结果地不同怎么确定管辖地?
      犯罪行为地与结果地不同怎么确定管辖地?犯罪行为地与结果地不同一般根据犯罪结果地来确定管辖地,《刑事诉讼法》第24条对地域管辖作了明确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知:刑事案件原则上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犯罪地在几个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这几个人民法院对该案件都有管辖权。...


·土地使用权夫妻共有财产吗?
      土地使用权夫妻共有财产吗?需要区分情况,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


·最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征地补偿标准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南昌县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的区域有两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莲塘镇、东新乡。   补偿标准:区片价:60400元。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武阳镇、八一乡、银三角、富山乡(除张坊村、三山村、富山村、东亘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40900元。   南...


·小孩异地迁户口流程是什么
      迁户口的流程:1、把落户申请交入转入地的派出所,派出所开具接纳证明;2、等待转入地户籍警察调查,符合转入条件派出所开出接纳证明;3、将接纳证明交给转出派出所;4、将准迁证明交给转入派出所并办相应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


·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在征地补偿这方面出现纠纷的问题很多,主要原因是土地所有者想获取更多利益,而拆迁者却想要给与更少的不常来获取土地的所有权,之间的矛盾就会给查到大也难以解决,坚持需要当地的补偿标准来进行处理,那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 一、泸州市产权交换式补偿 1、泸州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


·村集体土地使用证更名可以吗?
      村集体土地使用证更名可以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改名字是可以的。先向房管所申请办理该房子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变更到自己名下,再持变更后的房产证到乡镇国土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变更后只要符合《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中关于农村建房的有关规定,就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旧房改建。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


·土地使用证小产权房是否也有?
      土地使用证小产权房是否也有? 在我们进行购买房屋的时候,一般都会特别关注房屋是否有房产证以及土地使用证。另外,很多人在进行购买小产权房的时候,是会对于土地使用证小产权房是否也有这个问题存在一定的疑惑的。其实,对此,我们的法律中是有一定的规定的,接下来,我们会为您介绍小产权房的性质都是有哪些。 一、小产权房有土地使用证吗 有的小产权有土地使用证,但是都不会有房产证。而且土地使用证的性质是集体,即使有证也不是属于你个人的。 商品房必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