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公司法投资限额是怎样规定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关于公司法投资限额是怎样规定的
  
  您都知道各个法律都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进行一些变动,公司法也是如此,我们发现有不少小伙伴对公司法的变动存在些疑问,今天就跟您整理一下关于公司法投资限额是怎样规定的,看看新旧公司法对这个投资限额是怎样规定的,两者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差别,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老《公司法》:
  
  第12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投资额为限对所投资金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所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在家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新《公司法》:
  
  第15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由此可见,旧的《公司法》不但有对外投资的限制,而且对于注册资本的要求也相对较高。通常为了使对外投资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只有增加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一,公司的对外投资不再有投资限额的限制,公司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投资,不受净资产的限制。
  
  第二,扩大了投资对象。公司对外投资的对象也从旧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主体扩大到企业。
  
  第三,明确了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是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公司的对外投资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经营活动,必须有章可循,新公司法将投资问题提升为章程的必备条款,只要涉及投资,无论金额大小、项目大小,必须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至于决议程序以及生效条件,均可根据实际需要由章程作出规定,或另行作出决议。
  
  第四,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不同的决策机构行使不同的决策权限。也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对外投资的限额。
  
  第五,明确了公司对外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所投资的企业只承担出资部分的有限责任。不得通过合同、协议的安排成为投资标的企业所负债务的连带责任人。
  
  相信您通过阅读上面这些资料,我们对关于公司法投资限额是怎样规定的这个问题也有了一定的了解,新的公司法去除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这也是促进公司发展的一项有利规定,要知道,公司对外投资是一件很重要的经营活动,所以如果需要投资的话一定要将这些需要了解的法律问题弄清楚,让投资顺利进行。
  
  


·公司并购流程一般包括哪些环节?
      公司并购流程一般包括哪些环节? 《公司法》第173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手柄,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并购涉及的很多经济、法律方面的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操作过程。根据公司性质不同,公司并购流程也有所区别。那么公司并购流程一般是怎样的?有什么注意事项?我们结合相关知识,通过下文来告诉您。 公司并购流程一般是怎样的?有什么注意...


·在我国上市公司法人能否持股
      在我国上市公司法人能否持股实际上基本我国的公司法,或者是金融界的一些专业的知识也好,基本上都是创办公司的企业家才比较关心。普通公民可能始终都觉得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但是作为股民来说,肯定是非常关注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的。而且有一部分公民实际上对于在我国上市公司法人能否持股是非常好奇的。 一、在我国上市公司法人能否持股? 首先纠正你的一个概念上的错误,公司就是法人,法人就是公司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减少到多少合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减少到多少合适?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应该是多少? 公司法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之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作出限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组成的,股东人数不应少于二人;有限责任公司有资本联合的因素,同时还有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础上人与人之间结合的因素,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人合因素,这就要求股东人数不宜过多;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股份,管理上是较为封闭...


·什么样的企业必须缴纳公积金
      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必须给员知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道、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版房权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


·刚到公司入职不签合同吗
      很多员工刚进公司时,公司并不给签订相关的合同,为了以后可以摆脱一些麻烦。可是,劳动合同是对员工的一份保障,员工应该了解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才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那么刚到公司入职不签合同吗?下面是的我们带来的介绍。 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1)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法人代表要求是什么?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法人代表要求是什么? 法人代表是公司非常重要的管理人元之一,对于法人代表一定要推选出适合自己公司的以及能够代表公司形象的人来当选,每个不一样的公司企业种类不同,对于法人代表的要求不同,那么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法人代表要求有什么吗?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法人代表要求?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


·2023企业改制补偿标准是多少
      企业改制补偿标准是多少?在市场化浪潮中,很多企业进行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改制,企业可以提高经济效益,提高创新能力。企业改制会涉及到职工的调动,一些职工因此下岗失业,这些职工可以拿到一笔经济补偿,那么,企业改制补偿标准是多少?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企业改制补偿标准是多少? 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动...


·公司裁员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裁员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裁员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这需要具体看哪些情形下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能自己签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能自己签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能自己签合同,分公司一旦经过工商登记机关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同时也是对外公示了其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的合法经营权。而合法经营权的具体体现形式就是分公司对外可以以自己名义在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的商事活动。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快捷、充分地以分公司的形式对外开展业务,从而达到总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基于其合法经营权已经得到法律...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停运损失
      对于停运损失,保险公司通常都是拒赔。他们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不予赔付。比如:机动车辆强制险中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商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约定: “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


·公司犯罪辩护怎么从轻辩护?
      对受指派或奉命参与人员犯罪无罪或免罪辩护单位犯罪是法定犯,政策性很强,刑法的手该伸多长,哪些人不该处罚,也完全是国家法律司法解释根据现实状况确定的。根据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对于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在审理单位犯罪案件中,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如(2011)津高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中,...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