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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有无权力扣留事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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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了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有权力扣留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但扣车是有条件及时间限制的。

  

       具体根据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及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公安部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
      

(1996年9月17日 公通字[199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69 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周永康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 现场处罚
  第二节 行政强制措...


·交警有无权力扣留事故车辆?
      出了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有权力扣留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但扣车是有条件及时间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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