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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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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违法犯罪的对象是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正常活动。保护毒品罪的社会属性不仅是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人的及时处罚,而且是对毒品罪犯有罪不罚、逃避法律制裁、继续作恶和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有必要对涉毒罪犯的犯罪行为进行惩治。
  
  (二)客观要件
  
  这一罪行的目的是,犯罪者必须保护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的罪犯,以便他们能够逃避法律制裁。这些罪犯包括未被逮捕和逃离的罪犯,以及被捕的被定罪和未决罪犯。所谓的掩盖是针对走私,出售,运输和制造毒品的罪犯的犯罪行为。或帮助他们销毁证据以逃避法律制裁。
  
  在实践中,如果你知道这个人是公安机关为走私,贩卖,运输或者制造毒品而追捕的犯罪分子,并且仍然向他们提供补贴或者交通工具来帮助犯罪者逃跑,或者帮助毒品犯罪分子为摧毁犯罪,隐瞒,转移,破坏证据等,也是窝藏毒品罪犯的行为。虽然有很多方法可以涵盖与毒品有关的罪犯,但只有一个目的是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逃脱法律。
  
  此外,窝藏毒品罪犯的行为只能在秘密犯罪之后发生,并且事先没有阴谋。如果他们事先密谋并且事后被保险,他们就是帮助罪犯,他们被视为共同犯罪。此事的阴谋也是先前的阴谋,也应视为共同犯罪。
  
  二、如何认定包庇毒品犯罪
  
  窝藏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应当与本案的各种情节相结合。窝藏的毒品罪犯所犯的毒品罪,情节轻微的,毒品数量少,量刑轻,或者不负刑事责任。一般来说,他们不会被当作罪犯来惩罚。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注意正确区分犯罪和知情行为。"无知"是指知道毒品罪犯是不向司法当局报告罪行,也不向司法当局作虚假陈述,也不向罪犯提供积极帮助,这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明知不养人罪,因此不构成窝藏毒品犯罪分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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