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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结婚后的工资是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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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结婚后的工资是共同财产吗我国《婚姻法》第17条对于夫妻共有财产有明确约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针对以上财产,夫妻对其有平等的处理权。在我国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是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效益工资、浮动工资、年功工资六大部分组成的。而这些工资都包含在婚姻法17条规定的范围内。所以如果双方没有书面的财产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即使自己的工资由自己保管,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平均分割。二、不知道对方的工资收入怎么办财产方面,举证可提交购房协议或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发票、存折存单、借条、股票帐户、贵重财产发票……上述凭证即使拿不到原件,也应当保存复印件留做底案,帐户号均要详细作记录。离婚诉讼案件中,一方或双方的收入状况是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以及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重要因素。因为闹到离婚诉讼这一步,一般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和交流就会存在很大的障碍,对于自己财产和收入状况,一般也不愿意透露。有的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彼此对于对方的收入状况较为了解,对于对方所在的单位也比较熟悉,这样,调查或掌握一方收入相对容易。但是,也有一些当事人,由于在共同生活期间,不在意一方的收入情况,或对经济没有过多的防备心理,可能对另一方的收入情况不太清楚,这样,就有必要在诉讼开庭前调查另一方的收入情况。1.律师凭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调查。一般情况下,律师凭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前往调查,对于较大的国营单位,或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来说,还是较为配合的,还是能够提供相关的工资收信息。律师可以提前与欲调查单位的劳动工资科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联系,再凭律师证件和律师所出具的介绍信前往调查。2.法院出具调查令调查。事实上,律师合法合理的取证要求有时不能得到取证单位的配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也缺乏有力的保障,因此,律师取证难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因此,在拟取证单位不配合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如上海)调查收集对方当事人的薪金收入情况,一般面对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被调查单位很少有不配合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因此,持法院的调查令基本上可以查清当事人的收入情况,一般正规单位也不敢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的证据。3.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对于没有实施律师调查令的地区,若对方当事人的薪金收入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较为重要,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对方当事人的相关薪金收入情况。男女既然已经结婚成为了合法夫妻,那么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领取到结婚证的那一刻开始,其实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原则上都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这里面就包括婚后一方取得的工资收入。不过,法律同时允许夫妻双方就婚后的财产作出约定,若有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话,那婚后一方的工资收入就应该是个人财产。
  
  
  


·石家庄工伤保险年审通知
      石家庄工伤保险年审通知 为切实加强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管理,防止工伤保险基金流失,我市已开始2016年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我市各参保单位需在 2016年 5月 31日 前 ,将本人填写、参保单位确认后的《石家庄市企业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表》报送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处(县市区参保单位报送当地工伤科)。《石家庄市企业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表》可自石家庄市企业工伤待遇支付业务用表公共邮箱sjzq...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实施细则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实施细则是什么 当我们踏入一个大城市,到处是高楼林立,这些建筑构成了城市新的发展面貌,也是城市繁荣繁华的象征。这些建筑也是由一砖一瓦而修建成的,背后是很多人付出的心血。只有对建筑工程的质量把关,才能够实现建筑的成功。接下来,我们为您介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实施细则是什么?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


·最新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最新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工程项目上马,对于工程建设方要来说,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把质量关,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某项工程完工后,建设方要要进行验收,这方面也有严格标准执行。那么,最新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一起了解下。 一、最新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1、检验批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查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怎么办?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怎么办? 一、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怎么办?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可以对其追究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


·拖欠工资离职补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您都知道的是,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话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用人单位需要对这个行为进行负责。比如说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经济方面的一系列补偿。因此,有人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拖欠工资离职补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下面为您介绍。 一、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


·工作过程中中暑属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
      工作过程中中暑属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中暑属于工伤保险范围,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


·超过一年不签劳动合同
      超过一年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资,同时视为跟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二倍工资的支付,需要劳动者自己向用人单位提出,无法协商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关于未签劳动合同请求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关于此类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日期,实务中存在争议,主要是把此二倍工资视为劳动报酬还是惩罚性赔偿。目前在实务中,大多数的地区都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视为惩罚性的赔偿的,从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开始...


·工伤鉴定七级能转岗吗?
      公司对于在工作中表现不错的员工非常留意欣赏,但是对于危险的工作也会发生员工受工伤的情况,对于意外受伤的优秀员工因为工作影响想要换一个岗位,还是需要公司的同意,那么工伤鉴定七级能转岗吗?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工伤鉴定七级能转岗吗?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


·辞退表现极差员工报告怎么写?
      辞退表现极差员工报告怎么写?按实际情况来进行书写报告;单单以表现不好为由辞退员工的话,会造成违法辞退,将会面临2N的赔偿;辞退员工需具备以下条件:1、公司有明确的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并履行了告知义务,有劳动者的确认悉知签字;2、员工有明确的违反纪律行为,违反纪律行为发生后,立马给员工违反纪律通知单并签字(模板可以到网上找);3、违反纪律行为从性质或者数量上满足规章制度规定的可以辞退的条件。二、企业辞退的原则根据原劳动人事部等四部门劳人劳...


·试用期需要给员工买保险吗
      试用期需要给员工买保险吗试用期单位可以根据合同期限不同依法设置,但是如果单位自行规定试用期不给职工缴纳社保,这种做法是违规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以及《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自用工之内三十日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送报员可以随时辞职吗
      非全日制用工送报员可以随时辞职吗?可以随时辞职,《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1、用工时间短,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2、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同一劳动者可以与不同用人单位同事建立多个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在一般劳动合同中,我国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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