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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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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检察院 刑诉规则》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 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后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 月。



  

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延长二个月。



  

《检察院 刑诉规则》第二百二十三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延长羁押期限 后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再延长二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二百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直接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公安机 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 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释解)



  

本条是关于一般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



  

所谓羁 押,是指对适用刑事拘留和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拘禁、关押、羁押中,对被告人的通信、会见和行动范围等都有严格的限制。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逃 避侦查和审判,防止发生逃跑、自杀、串供、毁灭罪证或者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羁押是刑事诉讼中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实施羁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办案的效 率,及时、准确地将应予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但它毕竟不是刑事处罚,要防止不经审判的长期拘禁关押和以拘留、逮捕代替刑 事处罚的现象发生。



  

羁押期 限,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完全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时间,主要是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后对其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犯罪嫌疑人 被逮捕后,公安机关一般应当在2个月内侦查终结,鉴于本法修改后,同时取消收容审查这种行政性强制措施,相应地缩短了刑事诉讼中事实上的侦查羁押期限。为 了解决因侦查羁押期限不足给侦查工作带来的困难,本法规定侦查的期限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开始计算。由于侦查期限起算时间的后移,相对地延长了侦查期 限,这对于保证侦查机关准确、全面地查明案情,无疑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羁押期限 按下述方法计算: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从收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决定书之日起到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止;若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的,应从逮捕 犯罪嫌疑人之日起至释放犯罪嫌疑人之日止。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以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之日起,至作出起诉决定之日止;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其羁 押期限的计算应从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之日起,至释放犯罪嫌疑人之日止。



  

对于案情 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所谓案情复杂,是指罪行严重、情节复杂、证据涉及范围广泛、侦查工作重大、短时 间不能查清的案件。这类案件属公安机关侦查的,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应于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同级检察院提出。



  

公安机关 侦查人员应当制作《呈请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写明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的理由,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 见书》,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批准后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再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



  

公安机关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只有严格遵守本法有关羁押期限的规定,才能正确履行本法赋予公安机关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神圣职责。为防止出现超期羁押的情况,一 方面侦查部门要转变观念,加强逮捕前的侦查工作,重视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对于确实符合逮捕条件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才提请逮捕。避免再 用以前那种先限制涉嫌的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再设法从其口供中寻找证据的陈旧办案模式。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应抓紧开展侦查工作,对于一些次 要的、枝节问题,因客观情况一时确实无法查清的,可以对已查清的犯罪事实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在法定的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内确实不能侦 查终结的,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再继续开展侦查工作。


·未成年人案件的侦查程序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案件的侦查并无特别的规定,但根据未成人案件的特点,在对未成年人案件进行侦查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侦查对象的广泛化。在对普通案件进行侦查时,侦查的对象主要是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但在对未成年案件进行侦查时,要坚持全面调查原则,尽可能扩大侦查对象的范围,对未成年人的个人品性、心理状况、成长环境、犯罪的主客观条件、是否存在教唆等各方面与案件处理有关的情况都要力求查清。

    (...


·侦查终结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无论是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案件还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都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它是侦查终结的首要条件。因此,一般指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和危害结果以及有没有遗漏罪行或者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情节。

    2.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侦查终结的中心环节,它是指证明犯...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九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


·侦查终结的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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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如何应对非法搜查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非法搜查现象。某学校保卫处为寻找被盗物品,由几名女教师对该校某班女生逐一搜身。当时无一女生进行违抗,事后方知自身权益受侵 害,被搜身女生联合对该校提起诉讼。某村民财物被盗,派出所叫该村村委会主任先摸摸情况,而村委会主任却带领村干部挨家挨户寻找被盗财物。村民虽有意见, 但为证实自家清白,无一家阻止搜查。保卫处和村委会主任的行为就是一种非法搜查的行为。

  公民要判断搜查的合法性,就要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搜查...


·侦查人员扣押物证、书证应遵守哪些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扣押物证、书证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在扣押时,应当注意全面、客 观地分析物品、文件与案件有无关系、有什么关系,既要扣押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物证、书证,也要扣押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物证、书 证。

2.只有侦查人员才能行使对物证、书证的...


·相关机关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孽息物应该如何处理
      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孽息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庭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并向人民法院交执行回单。...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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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海关缉私局是在1998年成立的,由海关和公安双重垂直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海关缉私警察队伍,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反走私斗争新体制。缉私警察既是海关的一支专职缉私队伍,又是公安部门的一个警种。国家赋予缉私警察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职责,按照海关对缉私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开展工作,执行任务,从缉私体制和执法权力上解决原来存在的打击走私手段不足和刑事处罚软弱无力的状况。

二、主要流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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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在我国,侦查是全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独立诉讼阶段,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国家专门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一般情况下,侦查从立 案开始,终结于对案件作出是否起诉的结论。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能够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收集确定、充分的证据,为检察机关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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