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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诉讼代表人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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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代表人不是单位犯罪案件中的当事人,而是单位犯罪案件中具有相对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

  

   单位犯罪案件审判程序中的当事人即单位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及被害人。单位诉讼代表人作为代表单位被告人参加诉讼的人明显不是被害人,也不是单位犯罪案件审判程序中的被告人 :

  

  其一,单位诉讼代表人不是单位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它既不是单位犯罪意志的形成者,也不是单位犯罪行为的执行者,因此不可能是单位犯罪案件的被告人。

  

  其 二,当事人往往与案件的最终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换言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刑事诉讼活动过程和结局的直接影响。而诉讼代表人只是代表单位被告 人行使诉讼权利,进行陈述、辩解等一系列的诉讼行为,它不是法院判决的直接承担者,其自身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不会随着诉讼的进行发生变化。

  

  其 三,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确定只能基于委托协议的内容。诉讼代表人与犯罪单位是一种委托与被 委托的关系。诉讼代表人出庭接受审判不是他的义务,而是站在单位成员的立场上、出于道义并在自愿的基础上与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代表单位参加诉讼,因此诉讼代 表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仅限于委托协议中规定的范围。

  

  作 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一,单位被告人的诉讼代表人有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呢?我们认为,由于单位诉讼代表人诉讼活动的范围受委托协议的限定,而且其所享有的诉 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也只是从单位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中派生出来的,因此,单位诉讼代表人在审判过程中没有绝对独立的诉讼地位,不能成为独 立的诉讼主体。但是,另一方面,单位诉讼代表人在审判过程中又具有相对独立性,表现在:

  

  其一,诉讼代表人依据犯罪单位的委托授权书进行的诉讼行为,应视为单位的诉讼行为。其在法庭上所行使的授权委托书范围内的一切诉讼权利都看作是犯罪单位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并对犯罪单位具有拘束力。

  

  其二,诉讼代表人在授权委托的范围内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他有权决定是否和如何为意思表示,可以在授权委托书规定的范围内选择行使某些诉讼权利和不行使某些诉讼权利。

  

  其三,诉讼代表人有权拒绝犯罪单位的无理或不合理委托,在必要时可以终止诉讼代表关系。例如当单位要求诉讼代表人代作伪证时,诉讼代表人可以拒绝犯罪单位的这一无理要求,并可以以此为作为单方解除委托授权协议的正当理由。

  

  其 四,诉讼代表人在授权委托范围外行使的一切诉讼行为均视为诉讼代表人自己的行为而由其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对犯罪单位没有效力。例如,如果诉讼代表人作伪证 的行为不是基于犯罪单位的授权委托而是出于自己的意思,那么他将独立承担作伪证的责任并面临着被法院剥夺诉讼代表人资格的危险。

  

  其五,诉讼代表人有义务承受强制措施。为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法院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可以采取传唤、拘传等措施。


·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
      

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以后所进行的初步审查程序,涉及三个问题:一是审查的内容;二是审查的方法;三是审查后的处理决定。
 
      (一)审查的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和《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庭前审查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


·诉讼回避制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审判人员(指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下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


·单位被告人可以指定辩护吗?
      根据辩护权的行使原则,单位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既可以由其诉讼代表人自行行使辩护权,也可以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行使辩护权。问题在于,在单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 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否为其指定辩护人进行辩护? 与自然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相适应,单位被告人也应当享有指定辩护权。这样才能体现审判中的公 平、平等原则。但是,单位被告人享有指定辩护权的范围要受到必要的限制。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或应当为单位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呢...


·审判公开原则
      《宪法》第125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1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审判公开的含义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界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  
   ...


·提起刑事上诉的主体有哪几类?
      

1,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没有上诉权,但他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如果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抗诉决定的,被害人及其...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

  (二)属于本院管辖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四十...


·刑事诉讼代表人具备的条件
      由于诉讼代表人是代表单位犯罪案件中的单位被告人参加诉讼活动,依法行使单 位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履行单位被告人的相关诉讼义务(接受刑罚的义务除外)。因此,并非什么人都可以作为刑事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只有具备一定的必备条 件的人,才能成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单位被告人参加诉讼。我们认为,刑事诉讼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未曾参与单位犯罪活动。如果参与了单位犯罪活动就具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也可能被采取强制措施,无法充分有效地代表...


·对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
      扣押的在案财物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勘验、搜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在调查核实证据过程中所扣押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

    冻结的在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在调查核实证据过程中所冻结的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

    对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应按照以下规定:

...


·自诉案件的受理及审查
      自诉案件的特点是先起诉、后立案。自诉案件的受理即立案。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的受理和审查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于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如果掌握过宽,则可能使大量一般纠纷涌入刑事诉讼程序,发生滥用自诉程序的情况并招致各种不良的后果;而后果掌握过严,就会限制甚至剥夺公民的刑事控告权,造成告状无门以至于激化矛盾。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第六规定的案件;
...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依照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刑事案件适 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可概括为三条:一是事实证据条件,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也就是说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时间、地点、行为方式、危害后果、因果关系以 及被告人的主观罪过清楚,有足够的证据证实,事实无可置疑。二是认罪条件,即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三是刑罚条件,即可能判处三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简易审案件适用范围
      简易审适用于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可能判刑三年以下的案件需要简化程序的应适用法定简易程序;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也不采用简易 审。主要理由是案情重大,刑罚极重,为贯彻“慎刑”要求,不宜采用简易审程序。从刑事司法的国际标准看,对重刑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强调程序的正当性和实体 的公正性,防止冤错。如联合国《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1984年5月联合国大会批准)第5条规定,“只有在经过法律程序提供确保审判公正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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