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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被告人的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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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事诉讼中,单位被告人应该享有与自然人被告人相同的辩护权。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有义务切实保障单位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行使。

   根 据《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权的行使主体分两类: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 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具体到单位犯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辩护权的行使主体应当考虑到单位犯罪是属于单罚制单位犯罪还是双罚制单位犯罪,因为在这两种情形下, 辩护权的行使主体有着明显的差异。

  

   无论是单罚制单位犯罪,还是双罚制单位犯罪,因被指控为单位犯罪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成为刑事被告人的自然人,应当当然地享有刑事诉讼中自然人被告人所具有的辩护权,包括自行辩护权、委托辩护人辩 护权和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请求法院指定辩护权。因为在单位犯罪案件中,虽然单位是主要的犯罪主体,但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的自然人也当然成为单位犯罪的附随主体。③先有犯罪单位这一主要主体,才可能有自然人这一附随主体。而且自然人作为单位犯罪的附随主体有其理论根据。首先追究单位犯罪案件中自然人刑事责任的需要。刑法的一般理论表明,“只有犯罪主体才是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⑼, 才能够为单罚制找到存在的依据。只有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必然是犯罪主体,否则,就是刑及无辜,罪刑擅断。在我国单罚 制是只惩罚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下列人员可以担任诉讼代表人:

  

  (1)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果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没有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则其可以作为也应当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反之,经过法定程序产生的新的法定代表人应该作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

  

  (2)没有参与单位犯罪的单位其他负责人。在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没有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则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3) 被告单位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被告单位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对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较为了解,而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能较好保障单位的合法 权益。但是应注意一点,非本单位成员的律师不能作为诉讼代表人,因为诉讼代表人不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只有本单位的成员才能代表单位参加诉讼。⑻

  

  (4)符合诉讼代表人条件的其他人员。


·诉讼回避制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审判人员(指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下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


·哪些刑事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的 规定,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原审 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 但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法院应征得检察院的同意;法院...


·单位被告人可以指定辩护吗?
      根据辩护权的行使原则,单位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既可以由其诉讼代表人自行行使辩护权,也可以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行使辩护权。问题在于,在单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 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否为其指定辩护人进行辩护? 与自然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相适应,单位被告人也应当享有指定辩护权。这样才能体现审判中的公 平、平等原则。但是,单位被告人享有指定辩护权的范围要受到必要的限制。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或应当为单位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呢...


·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是我国民事诉讼改革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一项新的程序机制。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证据交换的规定,但自1993年以来最高法院颁布的司法文件 中多次提及证据交换的问题。1993年最高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5款规定:“开庭前,合议庭可以召集双方当 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交换、核对证据,核算账目。对对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开庭审理时如双方当事人不再提出 异议,...


·自诉案件的受理及审查
      自诉案件的特点是先起诉、后立案。自诉案件的受理即立案。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的受理和审查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于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如果掌握过宽,则可能使大量一般纠纷涌入刑事诉讼程序,发生滥用自诉程序的情况并招致各种不良的后果;而后果掌握过严,就会限制甚至剥夺公民的刑事控告权,造成告状无门以至于激化矛盾。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第六规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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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
      自诉是指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控诉形式。它在诉讼史上出现远远早于公诉。在刑事诉讼的发展中,“弹劾式诉讼”是最初形成的诉讼模式,启动这种诉讼程序的机制便是被害人或者他的近亲属行使控诉权,这种控诉形式保留了原始社会血亲复仇的遗迹,它的理论基础在于将犯罪视为对被害人个人法益的侵害。依现代诉讼的观点看,控诉权基于国家刑罚而存在,在实行不告不理原则的诉讼模式中,国家刑罚权的实现有赖于控诉行使控诉权。因此,在早期的弹劾式诉讼...


·合议庭是如何评议案件的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 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庭前准备
      

一、立案后,法律文书及本院材料由书记员送达,当事人应当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被告应在收到起诉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三、合议庭成员和独任审判员除遵守审判纪律外,开庭前不得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四、开庭前,当事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以任何方式请吃、送礼;
·不得托关系、找门子;
·不得...


·单位被告人的辩护权
      在刑事诉讼中,单位被告人应该享有与自然人被告人相同的辩护权。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有义务切实保障单位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行使。 根 据《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权的行使主体分两类: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 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具体到单位犯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辩护权的行使主体应当考虑到单位犯罪是属于单罚制单位犯罪还是双罚制单位犯罪,因为在这两种情形下, 辩护权...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 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某一行政案件后第一阶段审理该案适用的程序。它包括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等步骤。行政诉讼中的第一审程序只有普通程序,没有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

     第一审程序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能书面审理。不能以案件简单、事实清楚为由不开庭审理。(2)开庭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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