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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由海事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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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确定海事法院受理我国法人、公民之间,我国法人、公民与外国或者地区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法人或者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下列案件:
    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包括:(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案件;(2)船舶碰撞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水下敷设的设施损害赔偿案件;(4)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者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5)海上或者港口建设、作业以及拆船造成水域、港口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赔偿案件;(6)船舶航行、作业损坏渔网、其他捕鱼设施和水产养殖的损害赔偿案件;(7)航道中的沉船、废弃物、海上作业设施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案件;(8)海上运输或者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9)非法留置船舶和船载货物案件;(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2.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包括:(1)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远洋运输、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水水联运、水陆联运等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水上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3)船舶的建造、买卖、修理和拆解合同纠纷案件;(4)以船舶作抵押或者以船舶营运收入作抵押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5)租船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船的光船租赁、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合同,沿海、内河运输船舶的租赁、承包合同纠纷案件;(6)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7)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8)供应船舶营运或者日常所需物品等合同纠纷案件;(9)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10)海上救助、打捞合同纠纷案件;(11)拖航合同纠纷案件;(12)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运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人身保险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3)海上运输联营合同纠纷案件;(14)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3.其他海事海商案件。包括:(1)海运、海上作业(含捕捞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2)港口作业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在港区内进行测量、勘探、建港、疏浚、爆破、打捞、救助、拖带、水上水下施工、港口装卸(装卸、驳运、保管)和理货作业等纠纷案件;(3)共同海损纠纷案件;(4)装卸设备、属具、集装箱灭失赔偿纠纷案件;(5)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对大陆架的开发和利用,海岸带的开发和利用,海洋渔业和水产品的养殖的开发和利用,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学考察等纠纷案件;(6)船舶共有人之间的船舶经营、收益、分配纠纷案件;(7)船舶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或者海事优先请求权的纠纷案件;(8)认定船舶及其他海上无主财产的案件;(9)涉及海洋、内河主管机关的行政案件;(10)海运欺诈案件;(11)法律规定由海事人民法院受理的和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案件。



  

 4.海事执行案件。包括:(1)内河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2)海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3)申请执行与船舶和船舶营运有关的公证机关确认的债权文书的案件;(4)依据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申请我国海事法院承认、执行外国或者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5)依照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协助执行外国法院裁决的案件。
    5.海事请求保全案件。包括:(1)海事请求权人为保全其海事请求权,在诉讼前申请扣押船舶的案件;(2)海事请求权人依合同规定,在诉前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


·因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能由当事人协议改变。不动产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管辖的通例,主要是为了便于对不动产的调查、勘验,便于判决的执行。
    房屋、土地属于不动产,不动产还包括山林、水库、水塔、游泳池等附着于土地上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将减少其价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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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的当事人住所地发生变更 ,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管辖法院在双方签订协议时就是确定的,稳定了当事人的预期,更主要的是能杜绝当事人通过改变住所地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的现象发生。当然,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可以由变化了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同样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按协议确定管辖法院。与之相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


·对共同海损管辖的规定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法发〔200810(2...


·关于管辖转移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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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诉讼管辖规定
      

1.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2.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


·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江苏省知识产权案件法院管辖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2、在本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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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1、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辖区内除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及集中管辖的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07年9月1...


·对合同履行地中的“接收货币一方”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内容如下: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三款: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如何分工的?
      我国有四级人民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区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
    为了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各级人民法院,以及同一级别的不同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文号:法发[2008]10号                     发文时间:2008-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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