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是怎样的?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是怎样的?
  
  民事主体在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土地的使用权之后,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将土地进行转让、买卖等,对于需要将土地转让的,则需要遵守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如果是买卖,当然也需要遵守其他类型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四)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五条 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七条 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八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中止
  
  第三十九 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便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
  
  第五十条 依照本条例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城镇先行试点。
  
  第五十二条 外商投资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转让土地之后,装让方和受让方,都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缴纳税额,不同的纳税主体的税种是不同的,对于那些逃税的行为,也是会受到该法规定的罚则的规定进行处罚的。
  
  


·农村住房土地使用年限是怎么规定的
      农村住房使用的土地都称之为宅基地,其实对于农村的宅基地,我们相信各位村民们都是有一个深刻的体会的,因为就算将来的子女们全部都到城镇参加工作了,家里面闲置的老方政府通常情况下也根本就不会强制性的去收回的。到目前为止可能还有人不太清楚,农村住房土地使用年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农村住房土地使用年限是怎么规定的? 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没有规定宅基地使用年限,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身份而获得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


·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


·内蒙古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内蒙古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一、内蒙古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一、外地人在大连买房子要求是什么?
      一、外地人在大连买房子要求是什么?购房落户是大家为关心的落户方式,符合下列购买房屋条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房屋产权资格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购房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自登记常住户口之日起,所购房屋3年内不得交易、抵押):1、主城区购房①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在主城区(旅顺口区除外)购买商品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平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50平米。②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在主城区(旅顺口区除外)购买存量房单套住宅建...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而不申请续期会影响使用吗
       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而不申请续期会影响使用吗 不妨碍继续使用,即业主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需要缴费,可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国有建设用地到期后,该地上房产依然属于购房者所有。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国有建设用地到期后,该地上房产依然属于购房者所有。 无论是住宅还是非住宅,建...


·山东征地补偿产值标准是多少?
      山东征地补偿产值标准是多少?山东是我国的农业大省,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有不少农村土地被政府征用。下面的各个市县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其中重要的参考依据就是土地产值,因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费等都是在土地产值的基础上计算的。那么山东征地补偿产值标准是多少?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吧。以下标准仅供参考一、山东征地补偿产值标准是多少?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将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城市规划区内耕地最...


·土地使用证改名字流程方法
      土地使用证改名字流程方法土地是人民的根本所在,人民的一系列的活动以及经济都是来源如此,所以在针对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上一定要认证对待不能马虎,而在土地使用证改名字的时候一定要特别注意做到合法合理,这样法律才能保护好变更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冲突。 一、办理程序 名称变更需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原《土地使用证》以及名称、地址依法变更的证明材料。自然人变更名称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的,应提...


·想要将土地使用证过户给孙子该怎么办呢?
      想要将土地使用证过户给孙子该怎么办呢? 一、土地使用证过户给孙子涉及的问题 1、爷爷奶奶可以与孙子之间形成产权变更协议。 (1)孙子是成年人的,可以是买卖,也可以是赠与。 (2)孙子是未成年人的,可以接受纯获利性质的赠与,由其合法监护人协助办理。 2、产权变更协议可以是买卖协议,也可以是赠与合同。买卖和赠与的过户税金有所不同,各有利弊,可以自行选择; 3、如果采用赠与方式的话,还需要对赠与合同先进行公证才可以的。 二、土地使用证过户...


·国家征地苗木补偿标准
      国家征地苗木补偿标准一、国家苗木征地赔偿标准苗木作为园艺观赏和城市绿化景观中的经济作物,是一种特殊的地上附着物。农村苗木被征收时,苗木权利人有权获得法律规定的关于耕地征收的相关补偿,即当事人可以获得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根据土地来源不同,苗木征收的补偿标准有所区别:家庭承包地种植果园:遇到征收时,可以得到的相应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的标准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


·土地使用权诉讼的标的可以变更吗?
      土地使用权诉讼的标的可以变更吗?土地使用权诉讼的标的不可以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可按照市值预估填写。二、土地使用权被侵权应该怎么办1、排除妨碍。当他人非法妨碍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行使时,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请求...


·海南征地补偿标准虾塘是多少?
      海南征地补偿标准虾塘是多少?海南省养殖业发达,很多农民都养殖鱼虾。当地政府在搞高铁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时候,难免会征用到农民的土地,其中就包括虾塘。为了弥补养殖户的损失,政府会发放一笔补偿款。具体金额就按照当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那么海南征地补偿标准虾塘是多少?下面我们为您简单做个介绍。 一、海南征地补偿标准虾塘是多少? 征地涉及鱼虾塘补偿面积原则为“占多少补多少”。征地界线外的补偿面积应根据是否可继续养殖的实际情况予以核定,能继续养殖的,应...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