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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如何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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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辩护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是否能够得以留存,那么对死刑案件的辩护就应当采取不同于一般辩护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死刑案件首先要以能够保留当事人的生命为辩护的前提,而不能片面追求庭审效果,法庭上侃侃而谈,口若悬河,赢得满堂喝彩,但判决后当事人被执行死刑,家属非常不满意,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不是一个优秀的辩护应该做的。
     死刑案件的辩护没有一定之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辩护方案,但下面几个方面一般要考虑到: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成年,妇女是否怀孕或在羁押期间是否有流产情况);
     (2)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
     (3)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4)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理由是否合理;
     (5)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
     (6)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存在;
     (7)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
     (8)被告人有无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况;
     (9)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从犯;
     (10)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
     (11)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
     (12)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达成了协议,如没有,应分析是否存在调解的可能;
     (13)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诉辩和解和可能;
     (14)起诉书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问题;
     (15)有否“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情节,向法庭提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建议。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如何减刑?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

编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于2月27日公布,自2月28日起施行。该《规定》是处理死刑复核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理解和把握好这一规定,对正确适用刑法,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提高办案质量,推动死刑复核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十...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等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颁布时间】2010-6-24
    为依法、公正、准确、慎重地办理死刑案件,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死刑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处缓期二年执行?
      对于死刑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处缓期二年执行,法律没有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应具备以下情节:
     (1)民愤不是极大的;
     (2)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为严重的罪犯已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严重罪行的;


·哪些人不适用死刑?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18周岁指按罪犯的实际出生年月日核对,以18周岁生日当天24:00以后为满18周岁。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不管其怀孕是否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含义?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一般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发布时间:2008-05-22 08:09:27

 

    为确保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和律师辩护、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现就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律师依法履行辩护...


·死刑是如何执行的?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7]4号,200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28日起施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为确保死刑...


·死刑案件如何辩护?
      死刑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辩护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是否能够得以留存,那么对死刑案件的辩护就应当采取不同于一般辩护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死刑案件首先要以能够保留当事人的生命为辩护的前提,而不能片面追求庭审效果,法庭上侃侃而谈,口若悬河,赢得满堂喝彩,但判决后当事人被执行死刑,家属非常不满意,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不是一个优秀的辩护应该做的。
     死刑案件的辩护没有一定之规,要根据...


·死刑复核是一种什么样的程序?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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