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伙企业法定代表人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合伙企业法定代表人
  
  合伙企业和一般的公司都需要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企业从事各类经营活动,他的行为就是企业的行为,会对企业产生法律后果。那么,合伙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谁呢?将在下文就针对这个问题进行相关解答。
  
  一、合伙企业法定代表人
  
  合伙企业没有法定代表人。
  
  1、合伙企业和一般的公司是不一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就是合伙公司代表人,他的职务相当于法人代表。
  
  作为区别于法人与自然人的另一种民事主体,合伙企业有自己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毫无疑问,合伙企业是具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经济能力的社会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独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从而体现其权利能力。但由于它是一种社会组织,不能如同自然人一般直接从事某种行为,故其行为能力只能由它的代表人的行为来体现。为此,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代表企业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即是企业代表人,他或他们对外代表企业从事活动,其行为对企业产生法律后果。
  
  2、合伙企业不同于法人和自然人,有关立法既不能限定由某一负责人代表合伙企业,同样不能规定合伙人以自然人身份代表合伙企业。
  
  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关系,它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若干经营者组合在一起,作为一个整体与第三人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在共同经营的业务范围内,每一合伙人对第三人的意思表示都应视为全体合伙人亦即合伙企业的意思表示,除合伙协议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事务而不参加执行的合伙人外,每一个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外都有权代表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三、法定代表人的概念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综上所述,关于合伙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和一般的公司不同,合伙企业没有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有执行事务合伙人,职务就相当于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从事各类经营活动,每一个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外都可以代表合伙企业。


·违反合伙企业所负什么责任?
       违反合伙企业所负什么责任? 合伙企业法规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合伙人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法律责任,即不承担法定义务或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是规范合伙有关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合伙人和合伙企业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落实合伙企...


·小股东私自搬公司东西怎么办?
      小股东私自搬公司东西怎么办?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以累计金额计算。二...


·私募基金公司法人要求是什么?
      私募基金公司法人要求是什么? 一、私募基金定义 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


·有限合伙企业注册资本变更需要多长时间
      有限合伙企业注册资本变更需要多长时间 一、有限合伙企业注册资本变更需要多长时间? 一般注册资本变更需要3个工作日左右,企业申请变更注册资金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盖章) 。 2、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盖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盖章) 。 4、股东会决议(打印、股东签章)。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打印,法定代表人签字)。 6、验资报告 ...


·公司注册时间查询的步骤有哪些
      一家公司如果想要经营就必须去有关部门进行合法注册,只有注册过后的公司才有资格进行商业活动,从而获取商业利益,对于我们许多公司来说注册时间的长短往往是自己市里的体现,因为有时间底蕴的支撑,那么,公司注册时间查询的步骤有哪些呢? 公司注册时间查询的步骤 1、进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提示读者,国家政府性质的网站后缀都有“”其中,“gov”为“government”的简写。由于网址不是那么好记,我们当然可以可以通过百度找到。2、选...


·物业公司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物业公司属于哪个部门管理小区物业的主管部门为各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即各地的房管局住建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二、物业不作为怎么办对房屋尚在保修期的小区,出现的问题应该由开发商负责维修解决。但在这其中,物业也需负责帮助业主进行沟通协调,如实将业主遇到的问题反映给开发商,并将开发商的答复告...


·公司打官司需要材料 现今社会,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的法
      公司打官司需要材料 现今社会,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在遇到纠纷问题出现的时候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运用法律的途径来解决该问题,那么对于公司打官司需要材料有哪些,如何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下面我们就为您带来相关的解答。 一、相关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


·一个人可以注册公司吗 ?
      一个人可以注册公司吗 ?一、一个人可以注册公司吗,注册公司需要注意什么 一个人是可以开公司的,可以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有两点法定要求是: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万元,且由股东一次性缴纳。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他自己个人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公司注册需要注意以下...


·离婚时公司所有权界定分割方式有哪些?
      离婚时公司所有权界定分割方式有哪些?(一)属于婚前财产的股权:1、对于婚前一方依法取得的股权(如购买、接受赠与等)为个人财产。意思是说婚前一方通过自己婚前财产或者父母、朋友、亲戚等进行购买或赠与的公司,当夫妻在离婚的时候,此公司所有权为一方个人财产。2、婚后以个人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为个人财产。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婚后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使用婚前所有的财产购买公司股份或认缴公司出资,仅仅是财产价值形态的转化的话,在不发生发生财产所...


·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哪些风险?
      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哪些风险? 我们都知道担任公司法人,不仅仅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还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很多人不清楚公司法人意味着什么。今天我们汇总和整理了法人的责任,为您深入解答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哪些风险,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本文将从刑事、民事责任两个方面分别介绍法定代表人的风险责任。 一、刑事责任风险 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源于“单位犯罪”。在刑事法律用语中,对“公司”、“企业”,统一表述为“单位”,单位犯罪的,单位...


·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