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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兼并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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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出于减少竞争对手、降低重置成本、产生规模效应等动机,所采取各种方法进行产权交易和资产重组,以达到完全控制对方的目的,这些产权交易和资产重组的各种各样的方法,统称为“兼并”。但兼并究竟是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我们往往在两种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所称的兼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按照某种条件组成一个企业的产权交易行为,其内涵与外延等同于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合同法第九十条所规定的“合并”。在另一些情况下,兼并除了包括“合并”外,还包括“收购”行为,即一企业以某种条件取得另一企业的大部分或全部产权,从而居于控制地位的交易行为(在一定情况下,收购可能演化为合并)。

    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给兼并下的定义是:“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199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对此进行了修正,认为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丧失法人资格或虽然保留法人资格但改变投资主体的一种行为。”

    九十年代以来,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公司法的实施,出现了多种兼并形式,虽然其中一些形式已经与《暂行办法》规定的吸收股份式、购买资产式、承担债务式、控股式四种形式不完全相符,但是总体上仍未超出这些形式,而且《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四种兼并方式,实际上仅是给出了兼并的四种操作方法,而不是其法律定义。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兼并并不是一个具有严密逻辑的法律概念。因此,试图给出一个适用于所有兼并形式的案件的判断标准是不可能的。审判实践中,解决与企业兼并相关案件审理中的问题的主要思路是,对各种兼并形式的法律含义和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进行区分和界定,确定在各种兼并形式中兼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兼并各方外部的债权人的相对人问题。甄别的标准是,通过对兼并的表现形态的分析,将其界定为“合并”还是“收购”。

    理解合并的法律特征,离不开现行法律规定。合并一词出现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中,但前两者没有对其内涵加以解释,目前只有公司法的规定较为详细。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可以认为合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而归并于一个企业的行为,被合并企业的法人资格必然消灭;

    (2)合并前企业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企业全部地、概括地继受,这种继受是法定继受,不因合并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改变;

    (3)合同是合并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合并方合并对方时必然要支付某种形式的对价(也存在特殊情况下的例外),对价的表现形式或者是以现金补偿被合并方的投资者,或者是以自己因合并而增加的资本向被兼并方的投资者交付股权,使其成为合并后企业的股东。


·并购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对并购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专业确认的文件,主要是使并购双方了解该并购有没有重大法律障碍。 法律意见书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这主要是说明律师给出法律意见所凭借的资料、法规。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 主要说明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所要解决的问题。 三、律师的声明事项 这部分内容是律师对一些重要事项的单方强调,主要是表明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范围。 四、法律意见 这是法律意见书的核心部分,...


·企业兼并的形式
       1.购买式   即兼并方出资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这种形式一般是以现金购买条件。这种形式一般是以现金为购买条件,将目标企业的整体产权买断。这种购买只计算目标企业的整体资产价值,依其价值而确定购买价格。兼并方不与被兼并方协商债务如何处理。企业在完成兼并的同时,对其债务进行清偿。   购买式兼并,可使目标企业丧失经济主体资格。兼并企业的购买价格,实际上是被兼并企业偿还债务以后的出价。因此,兼并企业即使承担目标企业的债务,目标企...


·并购方律师的主要工作
      (一)在实施并购前对并购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购不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其中在参与主体、市场准入、经营规模和范围等方面必然受到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的限制,特别是当并购涉及到国有企业的时候,政府干预是必然的,而且政府在并购中所扮演的角色有时会直接关系到并购的成败。所以,律师参与企业并购业务首先要对并购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对目标企业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做尽职调查。为了确保并购的可靠性,减少并购可能产生的风险与损失,并购...


·外资并购的形式
      《并购规定》允许外商对中国境内的并购交易可通过股权收购或者资产收购来完成。一般而言,外国投资者需综合考虑包括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政府许可、交易时间和交易结构对税赋的影响等在内的各种因素,慎重选择可行的收购方案。 (一)股权收购 在股权收购交易中,一般而言外国投资者会向目标企业的现有股东收购其持有的目标企业的股权。如不对目标企业业务进行重组,所有现有的业务与合同将自动延续,此时仅仅是通过改变目标企业所有权结构就可以实现外国投资...


·并购规避财务风险
      以稳健、审慎的原则来对待企业并购中潜在的风险是最佳的方法。 1.坚持以财务为本的原则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可能有占据市场份额、获取资源、发挥协同效应、实现国际化经营等多重目标,但一定要坚持财务为本的原则,把握财务风险。” 普华永道企业并购服务总监张鉴钧说,信息是交易成功的关键因素,很多并购交易当中或之后经常出现财务系统不匹配、投资回报预测假设条件存在缺陷、税收黑洞及有形无形资产的评估定价不科学、不正当的交易后规...


·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 Merchant bank)在兼并收购中的作用
      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公司并购业务;资产管理业务;项目融资业务;创业资本投资业务等。 1、作为中介机构以财务顾问身份为收购方或目标公司提供服务;2、作为交易主体以产权投资商身份收购上市公司,然后通过重组转让出售以赚取差价。 财务顾问:特指为企业资本运营提供战略和策略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和人员。 委托方为收购人,帮助收购方以适当的方式、最优惠的条件收购最合适的目标公司; 若委托方为被收购人,帮助被收购方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将股...


·会计师事务所在兼并收购中的作用
      参与收购谈判工作,向收购双方提供财务会计咨询;在收购意向协议书签订后,接受委托对目标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在审计基础上,接受委托对目标公司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为收购定价提供依据。...


·并购中目标公司律师的主要工作
      对目标公司而言,其实更需要专业律师的参与。但是,现实中由于目标公司存在种种问题往往忽视律师的作用,甚至认为律师的参与会对顺利实现并购带来不利的影响。所以实践中,被并购一方很少注意发挥律师的作用(这或许也是它们之所以成为被并购的目标公司的一个重要原因)。尤其是在外资并购业务中,一般是由外资并购方单方聘请律师完成并购的。这种错误的观念往往使目标公司在企业并购过程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损失掉许多应该争取的权益,且容易导致并购失败后面临更加被动...


·外国投资者的并购审查须知
      

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反垄断审查,外国投资者需要完成报告事项,接受并购的审查.
外国投资者的报告事项有: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5亿人民币;
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
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占有率达到25%;


·股份制企业合并的法律规定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所规定的程序,通过订立协议的形式而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因合并而设立的公司,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合并一般应遵循下列程序:1.董事会先要拟订合并方案,方案包括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的规定和条件等内容。2.作出合并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由公司股东会作出特别协议,...


·企业兼并收购与中介机构?
      当购买一个企业的产权时,就意味着我们继承了该企业的现有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对企业产权的定价有着重要的影响。一个权利会使企业产权升值,一个义务会使之贬值。但一个经营中的企业所附带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般的商品不可比拟的,以至不是一下子能够弄清楚的。从股东到债权人,从政府到消费者,从社区到供应商,甚至离开企业多年的退休职工、一次未了结的交通事故,都有可能存在着明示的或隐含的权利义务关系。尤其是各级政府的法规与政策,都可能对企业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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