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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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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证书处进行公证,所使用的是公证处的计算机,计算机在进行公证之前不为公证申请人所控制,因此无法预先在计算机中进行技术处理,如果在其他地点进行,将在诉讼中面临被否定公证书效力的可能。

   如何具体看待这个问题,应当从技术层面举例说明。一个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案件,败诉最致命的原因就是因为该公司对侵权页面的进行公证的时候,是在其公司内部进行的。

  

   公证时必须清楚记载上网的方式和具体过程,否则很有可能遭到对方律师的质疑。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公证机关也经历了从拨号上网到宽带接入的转变。

   在网络数字化时代,手稿已不复存在,要证明创作在先非常困难,通常会依据发表在先推定创作在先,因此作品发布的时间至关重要。

   我们都知道作品可以通过登记来证明权属状态,但登记仅仅是一个初步证据,其本质作用也是为了证明其对外发表的时间。因此,在网络、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有相当大一部分网络案件的公证目的是为了证明自己的作品发表在先,因此对发表时间的记录已经成为了网络公证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进行非网页公证时,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陪同。这是由于网络知识产权公证时常会设计到计算机代码,程序的保全,非技术人员无法准确把握保全的范围和内容,同时在遇到技术故障时无法准确及时地获取需要的证据,因此聘请专业技术人员陪同前往可以避免保全证据的准确和及时。在实践中,因为没有专业技术人员陪同而未能保全到需要的程序或代码而最终导致案件败诉的事例时有发生。


·网络侵权与传统侵权有什么不同?
      

    1.侵权行为难以认定

  任何侵权行为的认定都必须有事实依据即证据。但是,数字化技术的应用论网络侵权却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都是由0和1所代表的物理状态组成的离散信号,不存在连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因此网络中信息的证据能力令人怀疑。另外,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网站侵权,该网站域名的注册服务商应承担责任吗?
      一审判决认为,某网作为域名注册商,应承担网站内容侵权责任。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某网立即提起上诉,并在微博上发出疑问,1.注册商是否有权处置(Hold、Del等)域名,2.域名注册商是否应承担网站内容责任。某网负责人说,(一审)判我们赔偿5000元,但上诉律师费、车马费都不止这些,现在我们是要说个理,如果这个官司认输,会危害注册商群体的利益,更加会让域名持有人利益无法保证。 “Int...


·手机APP软件的侵权
      App是英文Application的简称,由于智能手机的流行,现在的APP多指第三方智能手机的应用程序。目前比较著名的App商店有苹果的iTunes商店里面的AppStore,安卓的GoogleMarket,诺基亚的ovistore。 APP山寨侵权:所谓“山寨”,自然与侵犯知识产权不无关系,最常见的是剽窃他人的创作,在未经作者允许的情况下赚钱。一些不良开发者模仿成功应用程序,误导消费者 。例如,游戏“愤怒的小鸟”有不少“山寨...


·网络侵权责任中的反通知
      网络侵权中的反通知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被侵权人的通知采取了必要措施后,侵权网络用户认为其涉及侵权的信息未侵犯被侵权人的权利,或者其他网络用户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必要措施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要求恢复删除、取消屏蔽或者恢复链接等恢复措施的权利。反通知的义务主体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此反通知的基本效力,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依照反通知的要求,对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信息撤销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恢复措施,使侵权网络用户...


·日常生活中哪些情况是侵犯安宁权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以电话、短信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安宁权其实是属于隐私权,其既包括自然人物理空间的安全与安宁,即排除他人对其居住、生活空间侵扰的权利;又包括心理和精神上的不被侵扰,维持心理安宁的权利。日常生活中,比如邻居制造噪音、电话促销、垃圾邮件、网站弹窗等,也都可能侵犯安宁权。如果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权,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确实受到损害。...


·网络上被人辱骂怎么办?
      《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从民法角度规定民事主体人格权的种类、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并首次规定停止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畅通人格权受侵害时的救济渠道。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该条规定系《民法典》所新设的人格权行为禁令,人格权与财...


·网络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第一,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在消费者“要求”的前提下,经营者才有告知义务。而在网络中,消费者极度欠缺相关信息,可能根本无从得知该从哪些方面提出“要求”。因此,经营者应当负有不经“要求”而主动告知的义务; 第二,因为很多网络的消费行为一旦做出,就难以回复原状,所以对于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应尽可能在消费行为做出前履行。相应地,也就应当尽量减少“拆封合同”或“拆封许可”的使用。例如,在上举免费软件的下载例子中,其付费提示是在下载后...


·“网络侵权”中的“网络”的范围
      网络是信息传输、接收、共享的虚拟平台,通过它把各个点、面、体的信息联系到一起,从而实现这些资源的共享。它是人们信息交流使用的一个工具。作为工具,它一定会越来越好用。功能会越来越多,内容也会越来越丰富。网络会借助文字阅读、图片查看、影音播放、下载传输、游戏聊天等软件工具从文字、图片、声音、视频,等方面给人们带来极其丰富和美好的使用和享受。网络也是一个资源共享的通道,但它毕竟是人类的一个工具。相信有一天,网络会借助软件工具的作用带给人们极其...


·网络证据的含义
      网络证据实质上即为电子证据,它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它具有易被删除性、易被修改性和能够被无限复制性的特点。在知识产权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证据是通过公证机构保全固定的。 “电子证据”(Digital Evidence)定义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这个定义...


·域名被盗怎么办?
      域名注册成功后,一定要定期检查域名服务器系统,保证域名安全,防止域名被人非法转移和恶意解析。保障域名安全,提升网站安全属性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合适的域名注册商。 并非所有的域名注册平台都有所保障,随着问题漏洞的累积,未来也可能会出现更多的弊端来,因此,选择一个安全的域名服务平台尤为重要。一个好的域名注册对域名的管理方面,域名过户转移方面都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所以域名也就不会被轻易的被劫持走。所以说,域名所有者一定得慎重...


·网络侵权法律责任的认定
      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据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故在判定直接侵权以及网络用户侵权时,法院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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