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屋产权到期土地使用金要多少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房屋产权到期土地使用金要多少我国实行的是70年土地使用权转让,因此,到70年期满后,可以再继续缴纳一定的土地使用金,就可以继续享有房屋所有权。”“按照规定续期”表明,购房者拥有房屋所有权,而没有土地所有权,续费与否视当时政府财政的收支而定,主动权掌握在政府手中。按照新颁布的《物权法》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70年。70年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而地上建筑物仍属业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则应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交土地出让金。商品住宅从开发到销售的周期一般在1~3年,房产产权的“实际寿命”也就随着开发商开发住宅时间的长短而缩短。如果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日期与开发商出售房产的日期有较长的时间间隔,尤其是一些烂尾楼改造的项目,购房者必然面临明显的“房产产权期限缩水”。在商品房的问题上如果自己不能有效的处置就会导致自己的利益维护会出现较大的问题,所以即使需要缴纳费用,自己的房屋产权也一定要维护,因为这不仅涉及自己的经济问题,在实际的生活中,自己的住房问题也成了一个无法消除的隐患。
  
  
  


·公民的土地使用权是否能遗赠?
      公民的土地使用权是否能遗赠? 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就是遗产。继承时要看是否被继承人享有所有权,还要分析该遗产能否被继承。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公民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高。很多人有这样的疑问,被继承人生前的享有,公民的土地使用权是否能遗赠?跟随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一、可以继承的遗产有哪些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2、根据《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占有和使用土地,有权利该宅基地土地上...


·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怎么办?我国的土地是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商品房建立在国有土地上,有70年的产权,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的最长期限就是70年。像商业用地的话,期限更短,才40年。这里就有很多业主有疑虑,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处理,房子是否被收回。那么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怎么办?针对这个热点问题,我们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


·长沙征地补偿新标准细则有哪些?
      长沙征地补偿新标准细则有哪些? 近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土地的利用需求也越来越大,因此国家顺应实施土地征收政策,土地征收必然涉及土地征地补偿的问题,土地征收补偿政策是政府在处理政府征收土地问题中必然要解决的问题,下文中我们以长沙为例为您介绍长沙征地补偿新标准细则的内容,供您参考。 长沙征地补偿新标准细则 一、房屋价值补偿 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二、临时安置...


·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个人可以吗?
      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个人可以吗?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个人可以吗 依法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农村土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暂时不能抵押。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


·最新云南省大理州鹤庆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最新云南省大理州鹤庆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各市政府下发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并确定时间开始执行。爱土拆迁律师团将云南省大理州鹤庆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您:   云南省楚大理州鹤庆县土地共有四类:   一类区片范围:龙开口镇(原朵美乡)、黄坪镇,平均补偿标准:54539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草海镇、云鹤镇、辛屯镇、金墩乡,平均补偿标准:47092元/亩。   三类...


·网购产品责任纠纷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网购产品责任纠纷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一、网购产品责任纠纷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对于质量纠纷,如果属于侵权行为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质量纠纷属于违约责任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征地补偿项目具体有哪些
      征地补偿项目具体有哪些 一、征地补偿项目具体有哪些 依照法律的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减少或者无地可耕的损失进行的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是指对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生活来源的农民,因国家征收土地而推动土地所造成的生产、生活困难由国家给予必要的生产、生活补助费用。 统一年产值标准...


·侵犯土地使用权的处罚有哪些?
      侵犯土地使用权的处罚有哪些?我国公民对土地有使用权,该权利不容任何人侵犯。实践中会有一些个人或单位侵犯他人的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他人的土地,在占用的土地上建设建筑物等等,这种做法是会受到法律的处罚的。那侵犯土地使用权的处罚有哪些?一起通过以下文章作一个详细了解吧。 一、行政处罚 非法占用的土地要责令退还。对已建的建筑物及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予以没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予以拆除。除此之外,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数额为非法...


·林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林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我国境内有很多浑然天成的林地,也有一些是后期被人们改造成为林地的,注重林地发展也是国家保护生态资源环境的一个渠道,因为通过种植这些林地,对城市的空气净化和保护生态平衡都是有很重要的意义的。有些公民在依法获得林地后可能自己也想要转让出去,不过转让之前最好还是先和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林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林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根据《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


·?不当出生案件中小孩的诉讼地位怎么定义?
      ?不当出生案件中小孩的诉讼地位怎么定义? 应当将小孩列为不当出生诉讼案件第三人,理由如下: 一、小孩不是原告。 首先,如前所述,过错医疗行为本质上侵犯的父母的优生优育选择权,而并未加害于母胎。 其次,“过错医疗行为”发生时,小孩尚未出生,胎儿属于母亲身体的一部分,其并不具有独立人格。 再次,逻辑上讲,小孩不能认为自己不应该出生,小孩作为原告存在悖论。 二、小孩不作为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不合适。 通常,只有小孩患有较为严重的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