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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之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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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需要出具书面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需要与别人交接工作,并将自己的工资与财务部结算清楚。在用人单位的协助下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根据这条法律的规定,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应该在合同终止后的十五天内办理。有些时候,很多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单位因为种种原因不配合劳动者办理相关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此时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以后,尽量配合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一旦走法律途径,不但目的难以达到,而且很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和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竞业限制协议》注意事项
      在形式上,使用《竞业限制协议》的单独文本或在劳动合同中单章约定;在内容上,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应保密事项,补偿金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方式,违约金计算标准或具体金额等项目;在用语及行文风格上,避免诘屈晦涩,尽量使文本通俗易懂,逻辑清晰。 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避免采用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形式规定竞业限制事宜;严格采取一对一方式与员工协商、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真实的劳动关系为基础与劳动者...


·竞业限制如何补偿?
          1、 竞业限制(竞业禁止)是通过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制约的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离职职工。对在职职工而言,竞业限制属于默示的法律义务,对离职职工而言,则必须来源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设定,而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一般要 以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为代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


·竞业禁止的内容
      1、受“竞业禁止”的企业员工的义务。这是对劳动者择业自由的限制。具体来讲,就是劳动者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竞争企业兼职、任职或提供咨询性服务,不得自行开展与原企业竞争的业务,不能从事原来岗位的工作,不能用其所掌握的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去为其他单位,尤其是为与原单位竞争的单位服务,或者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自办企业,以及不履行该义务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关于“竞业禁止”的期限应当合理,以最长不超过两年为宜。如果期限过长...


·竞业禁止条款的运用
      企业在运用竞业禁止条款进行自我保护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有相应规定或协议的企业,一定要将条款尽量细化。在条款设置时要考虑全面,将所有可能性都考虑进去,落实到纸面上。   第二,明确竞业补偿金问题。获得补偿是执行竞业禁止条款的前提。有部分企业对于竞业补偿金的问题上常与职工产生矛盾,往往在员工离职后不愿支付相应的竞业补偿金。可一旦发生纠纷,员工就可以企业未支付补偿金为由自由离职。关于竞业补偿金,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何时签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Q 用人单位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承担的风险? A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提前通知期和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己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能否与涉密的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解除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又约定解除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力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力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原料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资料、管理方法、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对商业秘密予以法律保护,是保护正当竞争、保障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必然要求。《劳动法》...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实行一定的竞业禁止,但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劳动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 因而单位在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须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能是本单位中接触商业秘密的职工,特别是那些技术含量高的企业中的主管人员和科技人员。

    ...


·公司载明的“薪酬保密”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薪酬保密制度是企业的一项管理手段,是指用人单位与每个员工单独约定薪酬,并规定不得打探他人的薪酬,发放薪水的时候也会采用一定措施不使其公开。企业采用薪酬保密制度的目的是有利于其根据每个员工的能力、工作态度及工作岗位灵活决定薪金水平,员工之间也不会因薪水的差异而产生矛盾,从而减少员工与企业、员工与员工之间的矛盾。目前国家法律法规中既没有规定薪酬必须保密,也不禁止企业采用保密制度。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


·我国有关竞业禁止的法律法规
      我国有关竟业禁止的立法散见于《公司法》、《合伙法》等法律文件中。 《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合伙法》第3...


·“竞业禁止”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问题一:什么是竞业禁止?

    回答: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劳动者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禁止分为法定的竞业禁止和约定的竞业禁止两种情况...


·如何与职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员工在离开本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的其它公司任职,或由该员工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为了避免劳动者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是可以的,我国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可以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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