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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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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6日



  



  



  

  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规范房屋征收、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以下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以下称“房屋拆迁”),依法对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相关信息公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在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活动中实行信息公开,是指将房屋征收、房屋拆迁中涉及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在规定范围内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承担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房屋征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承担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督查责任;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南京律师网www.njLawyer.cn]。



  

  第五条 在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活动中,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补偿与安置政策、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等。



  

  (二)征收补偿(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和拆迁项目的范围、概况、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签约(搬迁)期限,以及补助、奖励办法及标准等内容。



  

  (三)操作流程。包括征收和拆迁工作的流程,申请产权调换房、拆迁安置房的程序,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程序等内容。



  

  (四)产权调换(拆迁安置)房源信息。包括产权调换(拆迁安置)房源的地址、数量、选房规则、结算办法等内容,其中提供经济适用房的,应同时公布供应基准价格。



  

  (五)分户评估(现状调查)信息。包括征收范围内房屋分户评估的信息,拆迁范围内经过调查测算的房屋现状情况及面积等信息。



  

  (六)分户补偿(补偿安置)信息。包括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所签协议的房屋补偿总额及装修、搬迁补助或搬家、临时安置或自行过渡、设备拆移、提前搬家奖励、围墙地坪道路等附着物分项补偿金额;所申购产权调换房和拆迁安置房的面积、套数、地址;拆迁范围内经联合确认认定的分户情况。



  

  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因特殊情况获得的补助、补贴金额也应同时公开。



  

  (七)工企单位评估和补偿的信息。包括房屋评估与补偿金额、设施搬迁费用的评估与补偿金额、停业损失的评估与补偿金额、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评估与补偿金额等内容。



  

  因特殊情况获得的补助、补贴金额,以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土地权属证明(土地租赁协议)也应同时公开。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工作纪律、监督举报电话、廉洁自律规定等内容。



  

  实施评估的项目应当同时公开评估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工作纪律、监督举报电话、廉洁自律规定等内容。



  

  第六条 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征收或拆迁项目现场指挥部办公地点,按照市房屋征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编制的统一内容、格式(见附件)设立专栏,公开本规定第五条列举的信息,并在动迁组所有的办公地点公开本组动迁范围内的分户评估(现状调查)信息、分户补偿(补偿安置)信息。



  

  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入户调查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获取公开信息的地点和方式[南京律师网www.njLawyer.cn]。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至第四项、第八项所列举内容,应当在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全过程实施公开。第五项所列举内容,应当在分户评估(现状调查)结果送达后的7日内进行公开,公开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六项、第七项所列举内容,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后的7日内进行公开,公开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同时建立前款所列公开信息的电子档案,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可申请查询。



  

  第八条 各级政府和房屋征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现场督查、考核评价等制度,对公开工作实施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在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南京市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拆违和拆迁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拒不公开信息,以及公开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或者公开信息存在虚假、重大遗漏,情节严重的;



  

  (二)公开信息与实际补偿安置结果不一致,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利用职权和影响,干预信息公开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凡因上述行为引发严重群体事件、重大恶性事件,以及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公民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借公开工作以权谋私的,对相关责任人一律先行免职后予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6月10日起施行。发布之日尚未获得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的项目,适用本规定;已获得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尚未实施的项目参照执行。


·拆迁当事人何时可以申请裁决?
      

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期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裁决机关申请裁决。

  本规定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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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试行)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6日


·拆迁房屋承租人如何维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对拆迁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方案有:
1、作为承租人,既可以和房主解除租赁关系,也可以要求房主在房屋拆迁后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2、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租赁...


·拆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的范围,按行政诉讼庭审的程序,主要分为四个方面:受理裁决是否属于被诉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裁决是否拥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即证据;裁决程序是否合法;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得当。 1、职权范围: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占土地性质的不同,即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拆迁裁决机关应分别是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因此,如果在审判时发现裁决机关错误的,应直接判决裁决行为违法。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审查能被诉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时,还应注意一个行政机关的级别...


·哪些情形下行政裁决应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 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拆迁法律服务内容
      (一)审查拆迁人的拆迁行为
1、核实拆迁人、拆迁单位的主体资格与资质,核实拆迁工作人员的上岗证;
2、核实拆迁人是否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3、核实拆迁人是否已经合法取得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4、核实拆迁人是否已经合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就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建议和质疑,审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可行性;
6、核查拆迁补...


·临时建筑拆迁补偿纠纷案实务
      

一、案情简介

  原告:南京市某公司

  被告:南京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拆迁办)

  第三人:南京市某开发公司

  2010年1月原告经南京市规划局批准,修建了一处临时建筑,该临时建筑批准的使用期限为自2010年3月至2011年6月。2011年4月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经原告向市规划局申请,该临建的使用期限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2011年7月,某开发公...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诉讼主体
      补偿协议大多是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方签订,房屋所有人不参与签订协议,形成房屋所有权人和征地方无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律师)那么发生纠纷时,房屋所有权人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就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数额、安置方式等问题提起民事诉讼?从协议本身来说,房屋所有权人不是签订协议的一方,不能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但从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来讲,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享有诉权。   目前,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人以自己名义起诉主张权利时,往往又以其不是协议一方当事人而不予受理...


·被拆迁人的权利
      (1)拆迁许可证的知情权:
    即拆迁许可证颁发后,拆迁人应就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资金、价格评估、及拆迁方面的法律、政策向被拆迁人进行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2)依法要求拆迁人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
(3)依法要求拆迁人就拆迁补偿进行协商的权利。
(4)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5)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


·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的合并受理
      由于房屋拆迁许可行政行为是一种复合的行政行为,如果拆迁许可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拆迁许可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只受理对拆迁许可行为的起诉。如果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拆迁许可行政行为的某一个前置行政程序同时提起诉讼的,应当另行起诉,因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同,且适用的行政程序和法律、法规、规章也不一样,所以无法合并受理。如果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仅对拆迁强制措施或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分别受理,而不宜合并受理,...


·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
      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行政行为是一种复合行政行为,所谓复合行政行为,即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包含着另一个或多个具体行政行为,且后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以前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也就是行政行为程序前置。拆迁人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之前,必须具有所在地计划委员会建设项目立项批准行政行为;土地管理行政机关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行政行为(或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城市建设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行政行为,只有三个前置的行政行为具备,方可申请办理房屋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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