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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中的委托与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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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均构成贪污犯罪的主体,但如何确定“委托人员”与“委派人员”,“委托与委派”有何不同,一直是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一、委托关系的界定  委托,顾名思义系指“请人代办”。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内容来看,该文中的“委托”系指国有单位将国有财产托交给某人经营管理,是一种严格规定的法律意义上的“委托”。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一是委托主体(即委托人)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具有委托权限的有关单位。二是被委托人身份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所不问,关键不在于受委托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在于委托单位的性质。三是委托内容具有特定性,即委托人所从事的委托工作是对国有财产进行管理、经营活动。四是委托方式主要是承包、租赁、雇佣等。相应的委托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手续,即委托人实施了委托行为,受委托人接受了委托。  
     二、委派关系的界定  委派具体是指委任、派遣他人担任一定的职务或者完成一定的工作。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首先,此类人员是基于委派从事公务,就是委任、派遣他人担任一定的职务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且有正式的书面委任或委派书。其次,被委派人是在非国有性质的单位从事公务。其三,被委派人员在非国有单位从事的不是一般性公务活动,而是具有特定范围的“特定公务”,一般而言应当具有并行使对这些非国有单位的国有资产运作、经营状况的监督、管理权力,并且有不使国有资产流失甚至是负有国有财产保值、增值的义务。其四,委派前的身份不影响此类人员的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无论其先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只要是受上述国有单位依法委派代表其行使经营、监督等职权,就被认为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  
     三、委派与委托的区别  首先,委派是有权派遣单位任命某人到另一单位担任一定的职务,获得一定的授权或者在职权范围内独立从事公务,而委托则是有权委托单位将一定的财产交由某人经营管理,被委托人需要以委托者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其次,以所从事的公务发生的单位来看,委派行为人只能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而委托行为人主要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管理、经营这些国有单位的国有财产。第三,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委派是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指导、管理、监督等公务,而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委托则是国有单位委托他人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前者的内容较后者广泛。两类人员尽管可以构成贪污罪,但侵害的对象是不同的,委派贪污占有的是所在非国有单位的财产(可以是公共财产,也可以是非公共财产),而后者贪污的只能是国有财产。
    


·单位犯罪的自首如何认定?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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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关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的认定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为本罪的主体。 刑法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刑法九十三条对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些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
      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
     受贿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贪污罪中的委托与委派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均构成贪污犯罪的主体,但如何确定“委托人员”与“委派人员”,“委托与委派”有何不同,一直是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一、委托关系的界定...


·职务犯罪数额多大可以判死刑?
      贪污罪:十万元以上;
受贿罪:十万元以上;
贪污、受贿达到以上数额的就可能判死刑,但不是必然判死刑,现在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判死刑的可能性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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