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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机动车、非机动车的既未遂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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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盗窃公共场所机动车、非机动车的既未遂标准

  
    现实中,行为人往往采用撬锁、暴力破坏锁具等方式窃取停放在路边或者停车场的车辆。在这种情形下,只要行为人撬开车锁,使非机动车可以乘用,机动车发动置于可以驶离的状态,车辆开始移动的时间节点就是既遂成立的时间节点。因为此时,车辆所有人往往离停车地点较远,仅仅通过车锁来控制对车辆的所有权。如果行为人将车锁破坏,使车辆处于可以随意驶离的状态之下,所有人便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即车辆一旦移动,其对车辆就已失去控制。根据“失控说”原理,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已经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成立既遂,无需考虑驶离多少距离或多大范围。

  
     二、盗窃封闭场所机动车、非机动车的既未遂标准

  
    专人看管地下车库、收费停车场等场所因有专人看管而与上述路边停车场有所不同,因为专人看管的地下车库、收费停车场属于相对封闭的停车专用空间,这类封闭场所的安保人员实际充当了车辆保管人的角色,代替车辆所有人看管车辆,因而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的控制也就不仅限于车锁,而延伸至看管人的看守控制。此时,若盗窃行为人对车辆锁具进行破坏,使车辆处于可随意驶离状态时,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的控制力减弱,但并未完全失控。根据“失控说”原理,此时尚未达到犯罪既遂的标准。只有当行为人驾车驶离此类车库、停车场的限定区域后,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的控制力才彻底失去,行为人才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此外,若相关停放场所只是充当了提供车位停放,无看守职责的,如居民小区地面停车位,一般停车人与小区物业公司是一种场地租赁关系,不是保管关系,这种情况下则不宜以行为人将车辆开出小区为既遂标准,而应以行为人开动车辆为既遂。

  
     三、将非机动车搬离停车地点的盗窃既未遂标准

  
    在盗窃非机动车案件中,存在一种情况,即行为人驾驶面包车,将路边停车点上上锁的非机动车快速搬上面包车,然后迅速驶离现场。在利用这种手段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行为人并不用撬开非机动车车锁,对此类犯罪应该以将被盗窃车辆装载完毕,关闭车门时刻作为既遂的时间节点。行为人驾驶的面包车,相对于被盗窃物停放场所来说,属于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当行为人将盗窃的非机动车搬上面包车并关闭车门后,虽然车子还上着锁,但是由于面包车这一载体的缘故,被盗车辆已经完全处于与停车空间隔离的状态,其所有权已经受到了现实侵犯,所有权人对车辆已经失去控制力。因此,此类将未开锁的非机动车直接搬离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将非机动车搬离停靠地点而装载上面包车,并关闭车门的,即意味着所有权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应认定为既遂。

  
     四、被害人视线控制及控制延伸对既未遂的影响

  
    实践中,有的被害人将车辆停放在路边未锁,自己到附近去办理其他事情,其视线对车辆有所控制,如行为人实施盗窃车辆的行为,被害人即时发现而呼叫、追赶,此时虽行为人已推动或驾驶车辆而逃跑,但被害人经追赶后抓住行为人而追回车辆,被害人对车辆的控制从视线控制再到身体追赶,并未完全失控,这种情况下应认定为未遂。如经被害人呼叫,周围群众协力而将行为人抓获的,也应理解为被害人对车辆的控制权延伸到群众对人民财产的控制,此时也应认定为未遂。

  
    


·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有期徒刑的刑罚种类。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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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减刑?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故意犯罪的分类
          一、故意犯罪的分类
    
      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
    
      (一)直接故意犯罪
    


·如何区分牵连犯与吸收犯?
      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中虽未明确规定牵连犯与吸收犯,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普遍认可。 从刑法理论上讲,牵连犯与吸收犯均属于“实质上的数罪、处断的一罪”。牵连犯是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吸收犯是指在一个犯罪过程中的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一个吸收行为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与吸收犯都具有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而且它们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联系,并且都是发生在...


·为防盗,私设电网的行为触犯法律吗?
      在农村地区,田间地头、果木林地私设电网的行为仍然时有发生,无论是为了防止野生动物破坏农作物还是防止盗窃,其行为已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法律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什么是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自首有两种情况: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1、一般自首,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动投案,即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交待...


·精神病人犯罪,可以要求其监护人赔偿吗?
      按照《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这也就是生活中常说的,精神病人不犯罪了。 但需要注意的是,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后,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必须经过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之后,才能确定其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精神病人,在犯罪时,是精神正常的,又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当然...


·管制和拘役有什么区别
      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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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正当防卫是指什么
      特殊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l、特殊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一般正当防卫所针对的是需要防卫的任何犯罪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以需要防卫为前提)。因此,只有保护人身安全时,才可能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不得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共同犯罪的自首认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一种社会危害程度大于单独犯罪的犯罪形式。虽然,共同犯罪的自首和单独犯罪的自首都要符合一般自首的条件,既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由于共同犯罪的复杂性,在如何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问题上具有一定特点。
     在论述共同犯罪的自首时,不能离开共同犯罪人这一基本线索,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这四种,基本上是按作用分类...


·“其他罪行”的理解和认定。
          这里的“其他罪行”是否包括同种罪犯的问题,是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解释》为了统一认识,作出了是“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的罪行”的规定。笔者认为《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理由是:第一,所谓限制解释,就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失之过宽,不符合立法本意,故将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以正确阐释法律条文的意义和内容的一种解释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将“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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