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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原告不到庭能否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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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离婚案件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庭陈述意见,在当事人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思的情况下,仅由代理人出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结合这两条法律规定来看,原告到法院起诉离婚的案件,在法院向其送达开庭传票后,必须由原告本人到庭参加诉讼,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也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原告没有特殊情况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可以按自动撤诉处理的。

   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变更,它不仅关系到婚姻关系能否存续,而且直接关系家庭的和谐及社会的稳定。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我国对婚姻关系的解除所持态度是审慎的,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也比较慎重,婚姻关系的解除主要取决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但原、被告感情状况如何,是否有感情基础,除了原、被告自己外,包括诉讼代理人在内的第三人是无法完全知晓的。从常理来看,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是不能等同的两个身份概念,委托代理人所掌握的情况大都来自于委托人的陈述,无法全面了解当事人的夫妻感情状况,如果没有原告本人的陈述,代理人根本无法就具体事实来陈述和发言,那么案件事实也就很难查清。且婚姻关系的处理本就特殊,原、被告完全可能出现在法院的调解下重新和好的可能,在原告未出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就对案件进行实体上的处理的话,过于草率,也不符合立法的精神。同时,从原告的角度来说,作为诉讼的发起方,本应积极准备诉讼,方便法院查明事实早日裁判。但在开庭之前不说明无法参加诉讼的客观事由,开庭之日也不积极履行出庭的义务,其行为是一种消极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行为人应该对自己的处分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责。

   综上所述,原告虽然有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应诉,但作为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诉讼主体,其本人未按规定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按自动撤诉处理。


·对离婚诉讼的误区
      有的当事人认为先提出离婚对方会以不离婚为要挟,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尤其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这种想法并无法律依据,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处于“植物人”状态,对当事人双方有害,对社会安定不利。 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


·一方有精神病的离婚诉讼
          一、精神病人是不能够办理协议离婚的。协议离婚又称为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而双方达成合意而解除。协议离婚要求夫妻双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存在欺骗、胁迫等情形,所达成的离婚协议才能有效,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手续。如果一方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应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缺乏达成有效离婚协议的要件,故此不能办理协议离婚。不允许精神病人办理协议离婚其实是对精神病人利益的保...


·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辖
          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的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办理。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问...


·离婚案原告不到庭能否按撤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离婚案件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庭陈述意见,在当事人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思的情况下,仅由代理人出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结合这两条法律规...


·事实婚姻如何离婚?
      

    事实婚姻是指当事人以夫妻名誉长期稳定共同生活。没有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就构成事实婚姻
    现在已经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的规定,你的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只...


·如何缴纳离婚诉讼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为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


·离婚诉讼常见的十大顾虑
      

由于绝大部分当事人是第一次经历离婚诉讼,因此,通常有很多担心和顾虑,常见的十种分别是:

一、对方“不睬”法院传票怎么办?

很过当事人在诉前与对方谈及离婚时,对方态度恶劣,甚至扬言,你起诉了我也不接传票,我也不到庭,就是让你离不成!其实,您大可不必担心。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案例,但最终“不睬”法院传票的寥寥无几。为什么呢?虽然现在上海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通常是打电话或寄信让当事人来取,但如果遇到拒不配合...


·女方怀孕期间是否可以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律师指出,女方怀孕期间是可以离婚的,但有一定限制:
  (1)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都同意离婚的:可以两人写好离婚协议后,一起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拿到离婚证。
  (2)如果就财产或其他问题协商...


·涉外法律文书的送达
          涉外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


·什么是离婚时的经济帮助、适用条件和方法?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它与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尽义务较多一方的请求补偿是不相同的,在离婚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的经济帮助是另一方对于该方的有条件的帮助。

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离婚经济帮...


·离婚诉讼中的调解与判决
          1、离婚诉讼中的调解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表明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适用调解程序,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以及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和解时,有助于平和、妥善地处理离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问题。 经过诉讼中的调解,会出现三种可能: 第一种是双方互谅互让,重归于好。人民法院将调解和好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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