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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三个必经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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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要经历三个必经阶段。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法官主持调解;



  

    4、调解无效、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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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协议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它本质上是一种基于身份关系而签订的特殊协议,对协议双方的婚姻、子女抚养等重大人身权利产生直接影响,是具有人身属性的特殊协议,因离婚协议发生纠纷,不属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适用约定管辖。 离婚纠纷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但是,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离婚案件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做了有限突破:如果夫妻一方离开户籍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是可以由原告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而夫妻双方均离开户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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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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