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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中涉及到的“类似商品”,是指其内涵与该该商品在功能和用途上或者其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且易于造成与原注册商标的商品造成混淆的商品;
至于类似服务,则是指提供服务者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使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提供的服务与原注册的服务商标提供的服务存在特定的联系,且易于造成二者之间混淆的服务。
商品与服务类似,则是指商品与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认定商标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依据下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原则:
一、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
二、参考《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标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判断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
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从此条法律规定看,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保护的直接对象是注册商标,所有法律条款的设定,都是围绕注册商标的保护来进行,未注册商标显然是不受商标法律保护的。但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不等于对使用未注册商标行为放任自流。反之,为了更好地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和维护商标使用的秩序,需要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加以规范。所以,《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专门对使用未注册...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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