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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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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人的自首,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共同犯罪人“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各种共同犯罪人自首时所要交代的“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与其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和具体分工是相适应的。

  
     1.主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主犯可分为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前者包括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后者是指除首要分子外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其首要分子必须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其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所及或支配下的全部犯罪事实;其他主犯必须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在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的支配下的单独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以及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2.从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从犯分为次要的实行犯和帮助犯。次要的实行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分子自己实施的犯罪,以及与自己共同实施犯罪的主犯和胁从犯的犯罪行为;帮助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自己实施犯罪帮助行为,以及自己所帮助的实行犯的行为。

  
     3.胁从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包括自己在被胁迫、被诱骗情况下实施的犯罪,以及所知道的胁迫、诱骗自己犯罪的胁迫人、诱骗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4.教唆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包括自己的教唆行为,以及所了解的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

  
    总之,共同犯罪人在自首时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自己实施我犯罪,以及自己确实了解的、与自己的犯罪事实密切相关的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事实。这是由共同犯罪的特性和自首的本质所决定的。


·余罪自首的认定
      “余罪自首”不是新鲜的事,按理应是我国自首制度的传统内容。《唐律。例律》规定:“因问所骇之事,而别言余罪;亦如之。”我国革命法制史上便有“一罪既发觉,而自首未发觉余罪者,得减所首全罪之刑一等”之规定(《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但是一九七九年刑法典对此不作规定,使之成为刑法学界与司法实践争议较多的一个问题。现行刑法为了弥补其不足,扩大自首范围,将被限制人身自由后交待未被发觉的罪行明确规定为“以自首论”。从而使在刑法学界长期有不同看法...


·自首与坦白有何区别?
      区分自首与坦白的界限,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所谓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自己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的行为。坦白的本质在于犯罪分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待其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坦白与自首在某些方面存在相同之处:1、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2、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3、都是犯罪分子犯罪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主观心理的外在表现形式;4、都是从宽...


·正在服刑的罪犯的范围
      主刑已经执行完毕而正在执行附加刑的或者被单处附加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属于“正在服刑的罪犯”?   我国刑罚体系由主刑及附加刑构成,附加刑是刑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无论单独运用还是附加适用都是刑事处罚。从理论上讲,主刑已经执行完毕而正在执行附加刑的或者被单处附加刑的犯罪分子,都属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其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都应“以自首论”,但由于何谓正在执行附加刑,何谓附加刑...


·刑法中的非典型自首
      新刑法规定了自首(典型自首)和以自首论(非典型自首)两种情形,由于二者在主动投案的表现形式上有重大差异,因而对二者构成的内在要求也不同。典型自首的成立只需犯罪行为人单方做出行为便可,而以自首论则需要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人的单方行为做出评断,认为符合“尚未掌握”的标准才能成立。典型自首体现在主动投案上.以自首论则体现在主动交待余罪上。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


·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实施的犯罪[1]。刑法分则规定有单位犯罪的罪名多达120个,几乎占总罪名的四分之一还要多,但是总则和分则均没有关于单位犯罪的自首的认定和处罚原则的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不一、认定困难和可操作性的混乱。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


·怎样才算自首?为什么有的人自首了却没有得到从轻处罚?
       法律规定:犯了罪以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 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呼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么 什么样的情况才算是自首呢?
   一般来说,自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犯罪人自动投案。指犯罪事实或犯罪人尚未被发现,或者已经发现犯罪人但未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犯罪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承认自已实施了犯罪并听候处理的行为。对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


·取保候审与自首认定
      新刑法虽然对自首仅规定了“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法定要件,但自动投案却是包括必须是基于犯罪人本人的意志而自动归案,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含义在内的。这一点从后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的规定也能体现出来。刘某取保候审期间继续犯罪,表明其投案后并没有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也不是自愿...


·犯罪后外逃再自首的认定
      犯罪分子外逃后再投案自首,虽然不影响对其自首的认定,但在法律的适用上应当有所区别。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笔者以为,一是对闻风而逃后再投案自首的贪官,在定罪量刑时不能忽略其加重处罚的情节;二是同比情况下,犯罪后外逃再自首与不外逃这两者,在定罪量刑上,前者应重于后者。众所周知 ,犯罪后外逃目的在于逃避法律制裁,其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坏,相对于不逃或投案自首者,其行为...


·什么是特别自首?
      刑法第164条第3款、第390条第2款和第392条第2款系刑法分则关于特别自首之规定。理由如下:所规定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本质特征。三个相关条款对于该类行为描述、措词及处理均为一个模式;此即“犯罪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犯罪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犯罪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犯罪行为的,表现为下列情况:(1)犯罪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种情况符合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属于典型的自首。(2)犯罪人犯罪后由于他罪...


·因有犯罪嫌疑被拘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不是自首?
      不是自首。
       自首包括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我们知道,成立一般自首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成立特别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除应符合成立一般自首的有关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执行所判刑罚的罪犯。...


·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期间如实供述罪行能否成立自首?
      根据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期间,无论如实供述的是同种罪行还是异种罪行,均不能认定自首。第一种意见认为将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人员按服刑犯处理,显属违法。第二种意见只考究了立法意图,而未能正确理解刑法典条文对“自动投案”的规定。   刑法理论界把刑法典总则第67条规定的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准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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