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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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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便是法制比较健全的今天,也不能避免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继而导致可能出现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的话,多少还是会带来一些风险的。到底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有哪些
  由于事实劳动关系“先天不足”,所以在履行、终止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上,劳动者存在较大的风险。
  劳动者入职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中会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双方一旦产生争议,劳动合同自然会成为重要的证据之一,第一能证明劳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第二能证明劳动者从事的岗位、工作地点和工资福利待遇等。
  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仅限于口头承诺,假如有一方事后翻脸不认账,另一方也无法证明。我们在工作中遇到很多这样的案例,用人单位为了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避免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等,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以现金的形式支付,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会推个一干二净,有时甚至会否认认识或见过此员工。如果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过劳动关系,最后只能接受败诉的风险。
   二、如何举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对劳动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以下凭证可以作为证据: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社保的记录;
  2、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举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此时收集相关证据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而即使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对当事人而言也有一定的风险。关于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问题,我们就为您整理到此,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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