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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旅游担保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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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旅游担保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一)旅行社未按约定的旅程履行提供旅游服务义务的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实践中,旅行社擅自改变旅程或遗漏景点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是目前旅游合同纠纷中的主要类型。按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是旅游合同中旅行社的主给付义务,如因可归责于旅行社的事由,致使旅游未依约定的旅程进行,在性质上属于债务不履行,旅行社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理解为合同履行利益的损失的赔偿。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据此,旅行社改变旅程和遗漏景点,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只是旅行社未支出的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以及在此基础上计算的同额违约金,而不是与游客所受的损失即未得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所相当比例的旅游费用。这实际上将旅行社违约过错的成本由游客来全部或部分承担,有违合同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此外,如果景点没有门票,那游客的损失就更失去了计算的根据。应当注意的是,因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事由致使旅程改变时,旅行社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旅行团中某位游客,因迟到而未赶上飞机,导致其旅程发生变更,就不属于“可归责于旅行社的事由”,旅行社对此无赔偿责任可言。
   (二)旅行社的履行辅助人违约提供旅游服务纠纷的法律适用
  旅游合同中旅行社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合同约定的全部旅游服务,而游客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旅游费用(包括交通、住宿、餐饮、导游等必要费用以及税款、旅行社的报酬和合理利润等在内的总价金)。旅游服务项目的多样性,决定了旅行社必须仰赖于履行辅助人的履行行为才能完成旅游服务。例如旅游服务中的交通、食宿,多由旅行社委由其他服务业经营者提供,除非游客已与交通、食宿经营者直接成立合同,此时交通、食宿等服务业经营者均为旅行社的履行辅助人,游客与之并不直接签订合同。该履行辅助人违反旅游合同的约定侵害游客权益时,游客除可依《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向旅行社主张损害赔偿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旅行社安排游客在特定场所购物的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
  安排购物往往是旅游服务的内容之一。在解释上,游客购物时与特定出卖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游客是否购物,购何物,均由其自主决定,与旅行社关系不大。因所购物品有瑕疵而引发的纠纷,在游客与出卖人之间通过各种途径解决。但如果游客购物的场所是旅行社安排的,因旅行社对于旅游地语言、法律及习惯等均比游客更为熟悉,对于上述纠纷的处理,旅行社应有协助的义务。这种义务属于旅行社的附随义务,如有违反,应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规定,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此规定可资参照。
   (四)国旅游服务没有达到约定的品质(质量标准)而引发的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262条规定了承揽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旅游合同的承揽性质决定了旅行社对其提供的旅游服务亦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其向游客提供的旅游服务应达到约定的品质。“约定的品质”在解释上包括明示约定或默示约定,如无明示约定,应依默示约定(如《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要求》、《导游服务质量》等行业标准),如不能依默示定其品质,则依交易习惯而定,至少须担保中等品质。这种瑕疵担保责任,在性质上较近似于物的瑕疵担保,而非权利的瑕疵担保。我国《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条如何适用于旅游合同?
  1、游客对于旅游服务的瑕疵,有请求旅行社予以改善的权利。此权利与上述条文规定的定作人的修理请求权相当,不同之处在于定作人行使修理请求权应给予承揽人合理期限,而游客的瑕疵改善请求权因旅程和行期的限制,可径直行使,不必为旅行社留有相当期限。此外,承揽人在合理期限内不作修理时,定作人可自行修理,必要的修理费用由承揽人承担,而游客对旅游服务的瑕疵并无自行改善的能力。
  2、对于旅行社不为改善或不能改善的旅游服务瑕疵,游客有请求减少旅游费用的权利。此权利与上述条文规定的定作人的减少报酬请求权相当。
  3、旅行社不为改善或不能改善的旅游服务瑕疵,致使旅游合同的预期目的不能达成时,游客如不想继续参加旅游的,除有权减少旅游费用之外,还可以解除旅游合同。这一点是《合同法》第94条的应有内涵。值得注意的是,“致使旅游合同的预期目的不能达成”的瑕疵应当是旅行社不为改善或不能改善的重要瑕疵,例如埃及之旅因交通延误致使无法参观金字塔等。为了保护游客的权益,于上述解除合同的情形,旅行社应将游客送回原出发地,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旅行社承担。
  4、游客对于旅游服务的瑕疵,除可以行使上述三种权利之外,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此权利与上述条文规定的定作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当。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合同利益损害赔偿的倾向,并不以解除旅游合同为条件。
  出国旅游时要选择正规的旅行社,在缴纳担保金时要仔细阅读担保合约。旅行社方面应该根据以上规定,合理收取保证金并妥当保管。出国旅游游客除了需要注意自身安全,财产安全等问题外,还需要注意按照旅游规范文明旅游,严禁滞留境外不归等。如果产生出国旅游担保合同纠纷的问题,要依照法律法规理智处理,避免节外生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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