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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马德里体系在美国注册商标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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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1月2日,马德里议定书正式在美国生效,这意味着美国也承认了马德里注册的便利性———通过一次申请、一种语言、一种货币,就可以进行多个国家的商标注册。美国的加入,对于推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健全和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美国为了适应加入马德里体系的要求,也相应修改了国内法。除了马德里议定书的一般规定外,一项国际申请在美国要求延伸保护还会遇到一些特殊规定,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甚至需要直接回复国际局(IB)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审查意见,这对于国内申请人来讲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下面,笔者就国际申请在美国要求延伸保护时的程序和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简单的论述,希望能够为有意通过马德里议定书进行国际注册并在美国要求延伸保护的国内申请人有所帮助。

    一、提出延伸保护申请和申请日的确定

    一项国际申请,如果要求在美国得到延伸保护,就必须提出请求,该请求可以在国际申请中提出,也可以在国际局注册申请商标后的后续指定中提出。国际局会将延伸保护申请通过电子文档形式转给美国专利商标局。

  如果是在国际申请中提出的延伸保护请求,申请日就为国际注册日;如果是在后续指定中提出的延伸保护请求,申请日就为国际局记录的后续指定日。

    二、意图使用声明

    申请延伸保护的请求必须要包括—份声明,表明有真实的意图在美国使用申请商标。作出该声明的人必须要确信申请人有权在商业上使用申请商标,并且根据其所知,没有其他个人、公司、团体有权在商业上使用与申请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以免引起混淆和误认。

  有资格签署声明的人包括对申请人有法律约束力的人,对申请人有确切了解或者能够代表申请人的代理人和经申请人授权的美国专利商标局确定的执业律师。

  意图使用声明是在国际局注册所需文件的必备部分,审查员不会审查在国际注册申请中是否有意图使用声明,也不会核发这方面的审查意见。

    三、对延伸保护请求的审查

    对于请求延伸保护的国际注册的审查标准和在美国主注册簿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准相同。根据规定,要求延伸保护的商标是不可以在副注册簿登记注册的,因此,申请商标必须是在主注册簿可以注册的,否则延伸保护请求将被驳回。

  美国专利商标局会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过国际局转达给申请人,第二次及以后的审查意见都将按照申请书的通讯地址直接寄给申请人。所以,正确填写申请书的地址尤为重要。美国专利商标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变更通讯地址,但不能变更国际申请的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变更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的申请必须向国际局提出。

    四、驳回通知

    美国专利商标局必须在接到国际局的延伸保护申请的18个月内作出是否保护的决定,如果驳回,理由应基于以下3点:

  1.审查未通过;

  2.被提出异议;

  3.18个月后被异议的可能性,如果USPTO向国际局发出这样的决定,则必须在异议期开始后的7个月内或者异议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作出驳回裁定。

  美国专利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会通过国际局转交给要求延伸保护的申请人,而申请人的回复意见则直接交给美国专利商标局,不必再通过国际局。

    五、延伸保护证书

  如果要求延伸保护的商标在公告后没有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均不成立。美国专利商标局就会核发延伸保护证书并在官方公告上公布。

    六、国际注册转化为国内注册

    如果国际局根据商标基础注册国的要求全部或者部分撤销了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以将被撤销延伸保护的商标的部分或者全部指定商品或服务转化为美国的国内注册。但是转化申请必须在国际注册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并且只有在基础申请或者注册被撤销的情况下,国际注册才能转化为国内注册,如果是因为没有续展、所有人自己撤销或者其他原因被撤销,则该国际注册不能转为国内注册。

  国际注册人必须直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转化申请,转化申请会按照美国国内法律程序进行审查,而所有转化程序并不涉及到国际局。
 在美国加入马德里体系之前,中国的申请人如果要在美国申请注册商标,一般都是通过美国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办理,费用高昂,因此很多国内申请人不愿在美国过多地注册商标,更别提实施商标战略了。现在申请人可以充分利用马德里体系的便利性在美国注册商标,更加有效地实施商标战略。当然,在注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远不止本文所述的几点,但只要把握了特性问题,其他问题解决起来就容易多了。


·何为领土延伸?
      领土延伸指国际注册的商标申请人或所有人向"马德里联盟"成员国所提出的有关保护的专门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只有进行领土延伸,才可能在指定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内得到保护。
  领土延伸可分二种。一是在一项国际注册新申请时由申请人同时指出,也就是在填写申请表时,指定要求保护的国家;二是在国际注册后,注册人又希望得到另外一些成员国的保护,这时注册人可再次向商标局提出领土延伸申请(此种情况称为后期指定)。无论通过哪种领土延伸得到的保护,它的...


·如何申请商标注册优先权?
      一、简要说明

  申请人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6个月内,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要求优先权的,应向商标局提出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

  二、办理途径

  


·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的基本程序
      首先,申请人应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将各项文件寄送或直接递交商标局,也可通过代理机构来办理。直接申请的文件包括:填写好的中国国际注册申请书一份,申请书一定要加盖公章、国内商标注册证(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通过代理机构递交申请的,应附上代理委托书、商标图样两张,若是彩色商标,需彩色商标图样两张。申请书应按要求填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辩认。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文件后,即登记申请日期,编申请号,...


·国内申请人如何办理商标国际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指按照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进行商标注册。

    国内申请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必须首先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已被受理为基础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场所;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如何规定“国民待遇原则”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有关国民待遇原则的内容规定在第二条和第三条。所谓国民待遇是指,在工业产权保护领域,巴黎公约成员国必须将其给予本国国民的保护同样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巴黎公约中的国民指的是法人和自然人。对于自然人,确定其属于哪一国的国民,是根据其国籍来进行的,对于法人,则看其是根据哪国法律成立的,或者根据其总部所在地来确定。我国目前就是根据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律来判定法人的国籍的。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他有关实质内容
       除了国民待遇和优先权的规定以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公约还规定了许多实质内容,在商标方面主要有:
    (一)商标的独立性。这一点规定在第六条,即在任何一个成员国注册的商标,与在联盟其他成员国注册的商标,包括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是互相独立的。也就是说,同一商标在某一国的注册与撤销,不应影响该商标在其他国家的注册申请是否被批准。例如,某一商标在日本的注册申请被驳回了,但该商...


·如何将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
      ( 一 ) 什么是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

  根据《马德里议定书》九条之五和《共同实施细则》第 22 条的规定,将一项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是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由于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被全部或部分驳回、过期、放弃、注销或无效,原属局向国际局申请撤销该项国际注册所列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原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向其国际注册曾有效的某缔约方主管局提交同一商标的注册申请时,该申请应以其国际注册日或后期...


·马德里国际注册国际公告如何查询?
       1.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一八九一年四月十四日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定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或根据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在马德里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及其共同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商标注册体系。请进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马德里国际注册国际公告查询页面,点击链接:
国际注册的注册证和有关国家的保护关系
      国际局收到由成员国国家主管机关发来的国际注册申请之后,如手续齐备即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注册,将此注册刊登在名为《国际商标》的国际公告上,并给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发注册证,(至此一般需3-4个月的时间),然后再向申请中要求领土延伸的国家主管机关发出要求领土延伸申请的通知。
  国际注册的注册证是国际局收到申请并进行了登记注册的凭证,又是注册人将来办理注册后变更、转让等事项的基础,它并不表示所指定的有关国家都给予了保护。能否得到保护...


·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一、简要说明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


·“协定”与“议定书”的不同
       1、国家基础注册不同

   一个商标申请国际注册,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成员国的,该商标必须是已经注册或经初步审定后的商标,方可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当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时,该商标或是已被商标局受理的注册申请或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2、工作语言不同

  “协定”所指使用的工作语言仅为“法语”;“议定书”所使用的工作语言可选择“法语”或“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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