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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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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冒名成为公司法人或者股东,被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限制高消费、甚至是刑事责任,这类事情近期有很多报道。

      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之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其所在的法人组织,法定代表人的职权非常大。法定代表人在享受着权力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一、根据《民法通则》第49条之规定,企业法人出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等六种情形时,应对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的六种情形外延其实特别宽泛,很多企业都会落入其中,这也意味着法定代表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概率是极高的南京律师网

  其二、根据《民法通则》第110条之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涉嫌单位犯罪时,法定代表人必然会受到牵连和负累,甚至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苛以刑事责任。

  其三、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如果法人组织不能及时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司法拘留,甚至可能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南京律师网

  其四、尽管法定代表人对外无需授权,直接代表所在的法人组织。但是法定代表人不能滥用职权,否则造成法人组织利益受损的,法人组织可以依据《民法总则》第62条第2款,通过内部追责,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法定代表人有时看着无限风光,其实身在险峰,搞不好就把自己搭进去了。正因为如此,一些精明的人就想着找“背锅侠”,让别人替自己当法定代表人。甚至有的人冒用别人的姓名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自己在幕后操纵。这种被冒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并非被冒名者的真实意思,被冒名者一般都不会视若无睹,而是会积极寻求妥善处理。

  如果在发现自己被冒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寻求法律救济:

  一、向企业登记机关举报,要求撤销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冒用他人名义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典型情形,因此,可以据此要求企业登记机关撤销。

  二、如果企业登记机关不愿撤销,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被冒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撤销登记行为,人民法院在判定登记机关是否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的基础上,做出相应的处理。

  三、向公安机关举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www.njLawyer.cn。《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刑法修正案(九)》第23条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见,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是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www.njLawyer.cn

  四、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冒名者,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法律保护,具体可选择的民事诉讼路径包括侵权之诉、消极确认之诉、要求变更登记之诉等。。


·股东会可否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
      在法理上,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与否,固然存在一定争论,但在法政策上,考虑到我国绝大多数公司股权比较集中,公司章程往往只体现多数股东的意志和利益,且多数股东往往又身兼董事身份或者控制了董事会,如果认同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股东会决议的方式修改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则会对少数股东的保护不利。比如,将《公司法》第16 条第3 款规定的股东会对关联担保事项作出决议的权力转移给董事会行使,则控制股东可以轻松规避关于关联...


·公司章程的制定
      一、根据公司的特点和需要制订 章程要根据股东的特点和持股比例而定,制订章程的过程,也是确定股东今后在公司管理决策中的权利、地位的过程。章程条款的合理设置,是股东利益博弈的结果。而这种利益的博弈,与股东的特点和持股比例密不可分。   股东的特点包括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关注利益或事项的区别等等,而股东持股比例的不同,则直接影响到章程今后的实施以及公司的运行效率。在一个股东人数众多、股权比例分散的公司,如章程中将大部分公司职权...


·公司股东的出资缴纳义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


·企业股东僵局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很少出现股东僵局,因为其股份可以上市流通。股东僵局一般出现在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组织形式中。公司的运行是通过其权力机构与管理机构进行的,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通过股东会,公司不仅是资合的产物,也是人合的产物,因为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观念矛盾,经常会在某些问题上达不成一致,当股东之间出现严重的情绪化抵触时,阻碍公司运行的情况不可避免地发生,导致公司无法形成决议,公司运...


·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
      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效果是导致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不再成为保护股东免受债权人直索的法律屏障。因此,直索责任的主体为公司股东已无疑议。 在公司人格否认情况下,公司股东所承担的直索责任具有三个特点: 1、股东直索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的,它只是对债权人所负的责任,在性质上是一种民事责任,是私法上的责任,而非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2、股东直索责任是公司责任的补充。一方面,股东对债权人承担直接责任并不排...


·分公司以其名下不动产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不属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法定代表人无权单独代表公司作出决定,应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 该条规定虽然并未直接将分公司对外担保列入限制范围,但分公司作为公司的内设机构,其对外作出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公司承担,分公司以其名下财产对外担...


·职工持股会的特点和法律地位
          职工持股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的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职工持股会的规范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些共同特点:
       1、职工持股会是由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组成,从事内部职工股发行、登记及管理的组织; ...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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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现实生活中,某个人或法人共同控制了很多关联公司,这些关联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的高度可能性,更容易出现控制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 为了依法平衡控制股东与关联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创设了关联公司人格否认规则,《九民纪要》亦对此予以明确认可。在此基础上,《公司法》(三审稿)第23条第2款正式规定了关联公司人格否认规则,在法律层面建立了横向法人人格否认规则,以强化公司集团背景下债权人...


·业务专用章的效力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经企业加盖某业务专用章后生效”,则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该合同为附条件生效合同,企事业单位加盖某业务专用章可以成为合同的生效条件之一。但是,需要提请企业注意的是,如果该合同属于由企业提供并常运用于经济活动的格式文本,则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有学者认为当格式条款成为合同的明示条款或者默示条款,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时,与格式合同是同义词,但是为了方便区分日后是条款无效还是合同无效,我们认为有必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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