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 <{{tjlytel}}>“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于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tjlytel}}>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对于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

  对生产了伪劣产品但尚未销售,或者生产并已经销售但销售金额不满5 万元,或者虽然没有从事生产伪劣产品的行为,但为了谋取暴利而大量购买伪劣产品等,是否能够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对此一律不以犯罪论处,显然不利于有效地震慑伪劣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但如果以犯罪论处,似乎又不符合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5 万元以上”的构成要件。<{{tjlytel}}>理论上有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些人主张,只要其销售金额可以达到5 万元以上,也就是经营额在5 万元以上的,均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论处,而不能认为不构成犯罪。另外一些人则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销售金额必须达到5 万元以上,否则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生产者只是生产了伪劣产品,而未推向市场,就谈不上销售金额较大,因而不符合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可以看出,前一种观点实际上是肯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未遂的形态,而后一种观点则是否定了该罪有未遂存在的可能。这实际上是涉及到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伪劣商品犯罪司法解释》第2 条第2 款肯定了该罪未遂形态,即“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 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定罪处罚”,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tjlytel}}>

  本文认为,从理论上讲,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未遂犯。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形态的构成

  1、从犯罪未遂的理论看

  《刑法》第23 条第1 款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它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为;二是犯罪没有达到既遂状态,即“未得逞”,也就是没有完全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三是犯罪没有达到既遂状态,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只要符合这三个特征的,就可以构成未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行为犯,<{{tjlytel}}>其实行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行为人开始实施生产、销售行为就可视为犯罪着手。对于行为犯,一般认为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或行为的完成为既遂标准。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既遂的标准从理论上讲应该是生产、销售行为的完成,但从刑法规定来看,是销售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为既遂的标准。<{{tjlytel}}>无论采取哪种情况,只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并且在达到既遂之前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顿下来,就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是存在的,如行为人刚开始销售伪劣产品就被抓获。所以,从犯罪未遂的理论上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存在未遂的。

  2、要弄清楚我国刑法分则到底是以何种模式为依据的

  前述持否定论的学者认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是犯罪的成立要件,而不是犯罪的既遂要件,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表明犯罪成立,否则不成立犯罪。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言,销售金额即是这样一种要件,没有达到5 万元以上的,不构成犯罪,也就谈不上未遂了。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犯罪构成及其刑事责任,都是以犯罪既遂为标准的。但是,有的学者认为,这种通说观点来源于资产阶级刑法理论,因为他们的刑法以处罚既遂为原则,以处罚未遂为例外。而我国刑法并非如此,它在总则没有规定对犯罪未遂、中止和预备的处罚以分则有特别规定为限,而是均原则上处罚,因此,规定具体犯罪的分则条文,<{{tjlytel}}>就不仅包含了犯罪既遂,而且包含了其他可能出现的形态,认为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是以既遂为模式就没有法律依据;此外,分则给具体犯罪规定的法定刑,也包括了各种形态的犯罪的法定刑,否则,对未遂等量刑也就失去了依据。同时,罪刑关系的原理决定了刑法分则首先要确定具体犯罪的特有要件,我国刑法分则事实上就是如此。这里的“具体犯罪”包括了具体犯罪的各种形态。如果认为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以既遂为模式,则分则条文不仅规定了具体犯罪的特有要件,而且还规定了构成要件以外的因素,如第132 条故意杀人罪中的“被害人死亡”。<{{tjlytel}}>这是不成立的。笔者认为,这个问题确实存在一定困难。如果说我国刑法分则并不是以既遂为模式,那么我国刑法总则关于犯罪预备、未遂的规定就不好解释。<{{tjlytel}}>但是,仔细考察刑法分则的规定,并不好说都是以既遂为模式,更多的是规定犯罪成立的条件。比如刑法分则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虽然犯罪既遂必然意味着犯罪成立,但犯罪成立并不一定是犯罪既遂。从理论上来讲,未遂犯、预备犯和中止犯解决的首先都是犯罪成立的问题,其次才是处罚问题。刑法分则规定的是既遂模式,是犯罪成立的标准,但并不是犯罪成立的最低标准;刑法总则规定的预备犯、未遂犯和中止犯同样也是犯罪成立的标准,只不过犯罪停顿在不同阶段,表现为不同形态,所以,才会有对同一犯罪规定几个犯罪成立的标准,或者说规定几个犯罪构成。这几个犯罪构成,既遂的构成,我们通常称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其他的几个被称为修正的犯罪构成。所以,说刑法分则是以既遂模式为标准与说刑法分则规定的是犯罪成立的条件并不矛盾,只不过不是犯罪成立的最低条件。刑法分则以既遂模式为标准实际上是出于立法技术的需要。<{{tjlytel}}>未遂等形态的构成只是缺少既遂构成的某一要件,而其余要件则是相同的。这使得重复规定这些相同的要件成为多余,而且刑法简洁性的要求也不允许这样的重复。因此,采取在分则中规定达到既遂构成要件,而在总则中对未遂等形态加以概括性地规定的方法便成为各国刑法的通例。这只是就理论而言,刑法分则应该以既遂为模式。

  3、从社会危害性上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未遂构成未遂犯

  否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犯罪未遂状态的观点认为,如果一个生产者只是生产了伪劣产品,一个销售者只是购入伪劣产品,还没有将伪劣产品推向市场,就既没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也没有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是给自己带来各种损失,刑法没理由将之作为犯罪处理。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有待商榷。众所周知,对某一种行为施以刑罚<{{tjlytel}}>,从根本上讲,是因为其具有社会危害性。所谓社会危害性,一般是指行为对社会关系实际造成的损害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不仅已经完成的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即使处于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也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追究犯罪未遂等未完成形态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根据即在于此。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活动而言,对我国正在构筑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因此,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一节中,足见立法者是将之列为打击的重中之重。不仅要严厉惩处已经将伪劣产品销往市场、获得销售金额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分子,<{{tjlytel}}>对那些大量生产伪劣产品而未销售或者刚刚开始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分子也应从严制裁,将之消灭在萌生阶段,避免恶性膨胀,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立法的原意,才能更有效地发挥刑罚的预防功能,最大限度地遏制此类活动的发生和蔓延。对销售金额可能达到5 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以上__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以生产者生产伪劣产品的活动尚未进入销售阶段,或者生产者、销售者实际销售伪劣产品的数额不足5 万元为理由,不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审理而“以罚代刑”,或者司法机关不认为是犯罪,都是对犯罪的放纵。

  三、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形态的条件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犯的成立要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行为人已经着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实行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其着手的标志就是行为人开始实施生产、销售行为。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着手的标志是开始实施生产行为;对于单纯的销售伪劣产品罪,其着手的标志是开始实施销售行为。对于销售伪劣产品罪来说,销售行为实施以前的行为,如购买伪劣产品的行为都属于预备行为。<{{tjlytel}}>在这里有必要提一下“两高”的《伪劣商品犯罪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该解释第2 条第2 款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 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定罪处罚。”这一解释对于既生产又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尚可理解,<{{tjlytel}}>但对于单纯的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其将“着手”以前的行为(尚未销售)视为“未遂”,似乎与刑法理论不一致。有观点认为,没有实施生产伪劣产品行为但为了谋取暴利而大量购进伪劣产品,尚未销售出去,而货值金额达到15 万元以上的,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其理由主要是:要正确理解“销售”的含义。不应将之局限于把伪劣产品销售出去,而应作广义的理解,包括为销售而进行的收购、储存、出售等一系列活动,即产品生产完毕准备出售一直到产品卖到消费者之间的全部经营活动。对于已购进大量伪劣产品但尚未出售出去的行为,也应当视为已经着手销售,<{{tjlytel}}>这是符合着手的含义的,它已经超越了为犯罪创造条件的范畴,对犯罪客体形成了现实的威胁。否则,就可能将此种情况当作犯罪预备来处理,这与司法解释的本意是矛盾的。从司法解释的字面意思看,是无法排除购买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情况。但是,司法解释也必须恪守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很显然,为了销售而购买伪劣产品的行为是预备行为。<{{tjlytel}}>将“购买行为”解释为“销售行为”似乎距离“销售”的本义太远了。不能为了迎合司法解释就不遵守刑法规定,把刑法司法解释看成高于刑法的东西,这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

    二是行为人的行为未达到既遂。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和我国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既遂标准为销售金额达到5 万元。凡是伪劣产品尚未销售或已经销售但销售金额没有达到5 万元的均不构成既遂,有可能构成未遂。

    三是行为人的行为未达到既遂,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言,主要是被人发现或被有关机关查获。


·贷款诈骗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贷款诈骗主观特征 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故意的产生存在两个情况:一种是产生在申请贷款之前,这也是最常见、最典型的贷款诈骗行为的表现形式。如“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贷款的行为,行为人是在骗取贷款的主观故意的驱使下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另一种是产生在合法取得贷款之后、归还贷款本息之前。对这种情况,只要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贷款为犯罪目的,无论他的主观犯罪故意是何时产生的,都可以构成本罪。 “以非...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


·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tjlytel}}> 一、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 第一种: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情形: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至100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至500万元;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


·盗窃罪的辩护词
      盗窃罪的被告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可以看出其有深切的悔罪心理,确有认罪服法和悔改的表现。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tjlytel}}> 一、盗窃罪辩护词之罪轻辩护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邰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有法定、酌定...


·聚餐喝酒后,在小区里挪车算酒驾吗?
      法院认为,驾驶员为了挪车需要在停车场、居民小区等场所短暂驾驶车辆,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向社会开放通行的小区、单位内部道路、公共停车场、地下车库等均属于道路的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将驾驶行为概括为三步,即“上车”、“打火”、“轮子动”,只要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了物理上的位移,即可认为驾驶行为已经完成,因此在小区、...


·虚假广告罪的量刑标准
      1、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tjlytel}}> 【解释】本条关于虚假广告罪及处刑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是构成本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的特殊主体。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


·妨害公务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 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1、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2、非法吸收存款罪的定义 (一)违法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辩护词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无罪辩护 犯罪嫌疑人陈某主观上没有抗拒执行的故意,也没有抗拒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1)案发前,陈某有主动还款的行为,并且已经支付了五千元,后只因债权人已取消了银行卡,导致交易失败,无法归还剩余部分,足以证明陈某无拒绝还款的故意,根本不存在抗拒的可能。从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到2013年9月30日前,一直没有接到法院的任何执行通知,而2013年9月30日,陈某接到执行法官的电话,要求陈某国庆节过后到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