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案例分析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1、案情

  某砂场在正常生产过程中,成某以砂场侵犯了其所在村的利益为由,纠集数人来到该砂场,阻碍砂场的正常生产。经当地镇政府工作人员劝导无效后,成某指使李某、朱某等人将连接该砂场万伏高压线路上的两个跌落保险取走并交由成某藏匿,致使该砂场三台电机毁损。后经当地镇供电所和镇政府工作人员协调,成某仍拒绝交出其藏匿的跌落保险,致使该砂场停电十一天。<{{tjlytel}}>

  经某市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该砂场两台十一千瓦、一台十五千瓦电机,被人为断电后烧坏,修复价值2050元;某砂场直接损失为63404.6元,还不包括砂场的对外合同损失、正常营业损失。案发后,成某的家属赔偿了某砂石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判决:被告人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破坏砂石场生产造成损失较大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认定问题。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tjlytel}}>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其他个人目的,一般是指出于个人恩怨而产生的不正当心理追求,行为人只要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给生产造成较大破坏的,即构成本罪。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是指一切生产、流通、交换、分配环节中的正常生产和经营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正确认定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对象,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对象在种类上没有具体限制,可以是任何种类、任何性质的生产经营条件。第二,所破坏的对象必须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有较为密切联系的生产资料。可以是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是作为辅助设施或外围设施而存在。这里的“密切联系”,应理解为“正在使用中”和“正准备投入使用中”。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两者同属于侵财性犯罪,两罪的构成要件方面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tjlytel}}>行为上也有相似之处,因为行为人通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破坏生产经营的同时,必然毁坏公私财物。

  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本质区别在于:(1)主观的目的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采用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手段,虽然会造成财物的毁坏,但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上述手段来毁坏生产经营,进而达到自己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的不法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仅仅是实现其目的的手段;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其目的就是将公私财物加以毁坏,<{{tjlytel}}>使其部分甚或全部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2)所侵害的对象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对象是特定的财物,即与生活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已经投入使用的机器设备、服役期间的耕畜等。而正是通过这些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财物的毁坏进而实现破坏生产经营的意图。倘若与生产经营无关,<{{tjlytel}}>如在仓库中备用或闲置不用的财物,即使是机器设备,亦不能成为本罪对象,但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故意毁坏财物还包括生活资料。(3)直接客体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所侵害的是国有的、集体的以及个人的生产经营正常活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的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本案中,被告人成某为阻止某砂石场生产,纠集他人通过停电故意破坏某砂石场的正常生产经营,致使该砂石场被迫停产,造成较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tjlytel}}>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对成某酌情从轻处罚。

  3、案例分析之一

  某县政府为建设工业园区,对陈某所在村进行征地拆迁,陈某对土地征用不满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施工开始后,施工方将弃土堆放于与陈某承包地相邻的地块,部分弃土滚落到陈某的承包地内。月5日期间,陈某与其家人数次前往工地,以阻挡施工设备和车辆运行的方式,禁止施工人员将弃土倒在其承包地相邻地块,致施工方无法施工,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分歧】

  陈某阻止施工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理由是:客观方面,陈某阻止施工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主观方面,其存在不满赔偿标准而报复泄愤等个人目的,故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客观要件。 <{{tjlytel}}>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尽管陈某阻止施工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违法性,<{{tjlytel}}>但尚未达到应受刑法处罚的程度,且其主观方面具有正当动机。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1.从客观方面看,阻止施工的行为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实行行为不具有相当性。

  有人认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以其他方法”属于兜底性规定,只要客观上使他人生产经营不能进行,都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实行行为,笔者不赞同。根据同类解释规则,当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之后使用“等”、<{{tjlytel}}>“其他”用语时,只有案件事实与列举的要素相当,才能适用分则条文。中“等”或“其他”的规定,否则便破坏了构成要件的定型性,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如何理解案件事实与列举的要素相当,不能只从形式上得出结论,必须根据法条的法益保护目的以及犯罪之间的关系得出合理结论。一方面,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显然是行为方式与行为对象的同类,<{{tjlytel}}>即行为必须表现为毁坏、残害等物理性的毁损行为,且行为所毁损的对象必须是机器设备、耕畜等生产工具、生产资料。另一方面,从法益保护角度看,破坏生产经营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同属毁弃型财产犯罪。从犯罪之间的关系看,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特殊条款,二者属于上下位概念关系或“种”、“属”关系。特别法条构成要件的实现必然包含普通法条构成要件的实现。<{{tjlytel}}>因此,只有通过毁坏生产工具、生产资料进而破坏生产经营活动的,才成立破坏生产经营罪。

  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并没有对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等实施毁坏行为,只是单纯阻止施工方施工,与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所列举的具体行为及其对象没有任何相当性,不能认定为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实行行为。<{{tjlytel}}>因此,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观要件。

   2.从主观方面看,无证据证明存在报复泄愤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这涉及如何理解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有观点认为,由于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犯罪目的,故破坏生产经营罪是目的犯,笔者不赞同。刑法分则的某些条文规定的目的,<{{tjlytel}}>通常具有两方面功能:一是区分罪与非罪,即行为人不具有某种目的,则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性不可能达到严重程度。二是区分此罪与彼罪,即是否具有某种目的,反映出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程度不同。但是,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并不会影响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tjlytel}}>换言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行为客观上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会受影响,故“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不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成立要件,不是罪与非罪的区分标准。<{{tjlytel}}>另一方面,是否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也不能将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区分开来,因为实践中完全存在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目的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亦非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要素。<{{tjlytel}}>认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是行为犯,只要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可成立犯罪。“<{{tjlytel}}>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只是犯罪动机,既非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素,也不能区分此罪与彼罪,属于提示性要素,旨在提示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注意考察行为人是否带有正当动机,是否存在正当化事由,进而阻却犯罪。

  本案中,陈某以施工队弃土滚落至其承包地为由阻止施工,是一种自救行为,主观上并不存在不正当动机,故不符合该罪的目的要件,不能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


·强奸罪的案例分析
      一、强奸罪的经典案例分析 1、案例简介: 王某、熊某、吴某等五人,会合后一起前往学校附近大排档宵夜。当晚,五人共喝了八小瓶白酒,其中吴某喝了两小瓶左右,已显出醉意。随后,王某背着吴某离开夜宵摊。吴某当时说,回寝室洗澡怕摔跤。王某问吴某,“带你去酒店行不行”。到了酒店,王某电话喊来同学熊某和向某,一...


·绑架罪的立案标准
      一、绑架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二、绑架罪的认定标准 1、划清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绑架妇女、儿童的界限。这两种犯罪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显区别:一是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绑架人的财物...


·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tjlytel...


·故意伤害罪的案例分析
      一、故意伤害罪的案例分析经典案例一之罪轻判决 被告人杨某,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伟犯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与邓某(均为派出所联防队员)被派出所派往某区制止被害人皮某酒后滋事。杨某、邓某欲将皮某扭送至派出所,皮某不听劝阻,双方发生扭打。邓某用膝盖顶撞皮的阴部,用拳击打皮的胸部,并致皮倒地。皮倒地后,杨某朝皮的躯干部分踢踹了一脚。皮某被送往医院后死亡。经法医鉴定,皮某系在醉...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案例分析
      1、案件情况与争议焦点 王某注册成立新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王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医药产品等的技术开发、咨询,以及医疗器械的销售等。新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某公司,经营范围增加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王某主动给供货商徐某打电话,问他有没有抗肿瘤药的“水货”药品,并问他能不能搞到药检报告,徐某说搞不到。至案发时,徐某一共给王某发了190万元左右的药品。公安机关侦查表明,徐某提供给王某的药品有两个来源,...


·绑架罪的赔偿标准
      一、关于绑架罪赔偿标准 最高院工作答复: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 (法办﹝2011﹞159号)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我院的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


·诈骗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一、刑法基本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案例分析
      1、案情简介 某某公司进口某产品,归入税号0000,适用税率4%。某某公司经P海关又进口某产品,申报税号仍为0000。但P海关认为其应被归入税号2938中,适用税率为6.5%。某某公司提出异议,随后按6.5%税率支付保证金后提取货物。2007年7月,P海关电话通知某某公司货代的报关代理:海关总署认为该票某产品应当归入税号0003,适用6%税率。目前《归类问答》已经出来了但不能发给某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