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应该怎样认定强迫卖淫罪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卖淫行为较为普遍地发生,与卖淫相关的几种犯罪也变得常见而多发,其中最为熟知的就是强迫卖淫罪了。但实践中,对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也是要先做出认定,然后才能对行为人定罪处罚的,那此时该怎样认定强迫卖淫罪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如何认定强迫卖淫罪?
  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就是采取暴力或者采用以暴力相威胁或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志,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包括直接使用打骂、侮辱、捆绑等强制的暴力手段,也包括使用其他非暴力的逼迫手段,如以揭发他人隐私或者以可能使他人某种利害关系遭受损失相威胁,或者通过某种行为,使他人陷入绝境,在别无出路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意愿从事卖淫。强迫的对象可以是没有卖淫习性的人,也可以是原来曾经有过卖淫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不愿卖淫的人。认定本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的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和男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关于用何种方法强迫他人卖淫,法律上没有限制,实践中主要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采用对他人殴打、虐待、捆绑或以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断绝生活来源相威胁,或利用他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采用挟持的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如果仅仅是采用物质引诱、暗示、鼓动他人卖淫,没有违背他人意志的,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法律上没有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只要故意强迫他人卖淫就可构成本罪。
   二、强迫卖淫罪怎么判刑?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之,刑事案件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强迫卖淫罪当事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通过暴力或者其它手段强迫他人卖淫,才能避免承担刑事责任。而律师在收集证据方面经验多,能最大程度地给当事人带来帮助。
  
  
  


·关于我国聚众淫乱罪是咋定义的?
      关于我国聚众淫乱罪是咋定义的? 一、关于我国聚众淫乱罪是咋定义的? 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1款)的定义就是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行为;一是淫乱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


·单位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如何理解
      一、单位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如何理解?1、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行贿者获取或者可能获取何种利益,这种利益是否具有确定性。行贿者行贿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利益,其所获取的利益从是否实现来看,可以分为既得利益(确定利益)和可期待利益(不确定利益)。2、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行贿中的含义应当具体分析,在主动行贿的场合...


·应该怎么对刑讯逼供处罚
      应该怎么对刑讯逼供处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对于该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47条第1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刑讯逼供罪与一般刑讯逼供行为的区别在哪里?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情节的轻重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关于对刑讯逼供的立案标准总体来讲是比较妥当的,...


·犯罪行为人怎样争取缓刑?
      很多犯罪行为人因为实施了一些犯罪行为,被判处了刑罚,但是对于一些情节比较轻微的,是可以判处缓刑的,所以这些犯罪行为人都会想尽办法,请律师,在审判的时候认错态度非常的好,所以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就会根据这些条件判处缓刑。那么行为人怎样争取缓刑,具体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怎样争取缓刑 争取缓刑,就要有证据证明自己符合缓刑的条件。 《刑法》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的界限是什么
      在严重的情况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因此发生了这样的结果后,有的人就分不清楚是属于抢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这就要充分了解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的界限了。下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的界限1、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它方法致人死亡的,不按故意杀人罪论处,也不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合并论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刑。2、如果出于复仇或者其它个人目的而杀死被害人后,遂乘机将其财物拿走的,不以能抢劫罪论处。因...


·有前科但不是累犯能判缓刑吗
      有前科,不是累犯,是否能判缓刑,要看是否符合判缓刑的条件。《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


·刑事自诉案件的类型有哪些
      刑事自诉案件的类型有哪些 一、自诉案件的类型有哪些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新刑法受贿多少钱构成刑事犯罪?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新刑法中的各项规定也是逐渐被人们所熟知,对于受贿的认定也是有了新的规定,当受贿金额超过一定的限制,就会构成刑事犯罪,受到相应的惩罚。那么新刑法受贿多少钱构成刑事犯罪?今天就由我们来为您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新刑法受贿多少钱构成刑事犯罪? (一)个人受贿数额的认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


·中国刑法最高刑期有哪些规定?
      一般情况下,对于犯罪的刑法都是有刑期的,不同的犯罪情况其刑期的长短也就不同。我国法律对于刑期有明确的规定,相信您一定很想了解,所以根据您的需求,我们整理了一些资料,将中国刑法最高刑期有哪些规定介绍给您,请您往下阅读。 一、刑期 刑期法院判决宣告的剥夺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应予执行的期间。如判处某罪犯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这五年、一年就是刑期。刑期的长短,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确定。 有两义:1法定...


·一般销售伪劣兽药罪是怎么量刑的?
      一般销售伪劣兽药罪是怎么量刑的?销售伪劣兽药罪的量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如何辩护
      针对不同的刑事犯罪,辩护律师都要掌握不同的辩护技巧,这样才能较好的为被告人争取利益。具体说到非法经营罪,您知道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该如何来进行辩护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 可从界定范围辩护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只能适用于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该条第四项的适用,也不能脱离这个基本前提。因此,对于刑法未明确规定的某种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为,若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必须符合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