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现在,因为某些原因,有些劳动者和劳动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时候如果产生劳动争议了,就要进行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那么,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如果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后劳动单位应该怎么办呢?下面就让我们向您介绍下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一、何谓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涵盖范围究竟有多广?劳动法有关规定一直没有将其明确,从理论界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种类分析中,可见人们认识上的不一致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也即认为这是一种通过口头约定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其主要情形包括:
  
  1.自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未以书面形式续签合同;
  
  3.在原劳动关系未解除前,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在其他用人单位实际就业,包括兼职、停薪留职和下岗待工人员的隐性就业。这可以说代表了目前大多数人的理解。
  
  第二种观点认为,事实劳动关系不仅包括未依《劳动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还包括虽有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主体资格不符合规定,或者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而产生的事实劳动关系。o这就使事实劳动关系的涵盖面变得及其广泛,不少无效劳动合同关系也被看作是事实劳动关系。对于这一分歧,笔者认为主要是我国现有劳动法律规范的内在矛盾性所致。理论界最早出现事实劳动关系这一概念是在《劳动法》颁布之前。
  
  原劳动部办公厅1992年3月31日在给吉林省劳动厅的《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中提到:“如果合同期满又没有续订,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从当时来看,无疑只是针对118合同期满后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状况而言的。而使这一概念具有更广的涵盖面源于《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这体现了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要式主义原则,因此,凡是缺乏书面劳动合同而又形成了劳动力有偿使用的情形,被理所当然地认为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上述第一种意见反映的即是这种情况。
  
  可是,从合同法的一般理论来看,不遵守法定形式订立的合同,或者被认为缺乏要件而无效,或者被认为缺乏证据而不能得以强制执行,其结果都只能使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且我国以往对合同的法定形式采用的又是要件原则,例如曾经规定涉外经济合同非以书面形式订立无效。因此就有理由认为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也应属无效,它与元效劳动合同下形成的关系实际上并无区别;况且在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往往也形成了一种既成现实的劳动力有偿使用关系。再者,《劳动法》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的这一规定,也可以理解为包括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这样,事实劳动关系和无效劳动合同两者边界的模糊性也就不可避免了,理论上也才会出现上述将无效劳动合同归人事实劳动关系产生原因的情形。
  
  由此可见,事实劳动关系这一概念的使用在当今劳动法领域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其内涵和外延均不甚明确,这种不明确性既源于并表现在劳动法有关规定中,也表现在人们的日常理解中。笔者认为,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范围作过分广义的理解是不利的,这不但混淆了事实劳动关系和无效劳动合同关系,而且也违背理论界提出事实劳动关系的初衷,不利于对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处理和对劳动者利益的维护。在实践中,应对法律意义上之事实劳动关系进行明确界定,即它既不包括因无效劳动合同所形成的劳动力使用关系,也不完全等同于无书面劳动合同形成的劳动力使用关系。如果我们对上述第一种意见中的涵盖范围作进一步分析的话,不难发现在没有书面合同的劳动关系中,同样存在着实质性要件是否合法的问题。例如有的是主体双方均具有合法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也均合乎法律的规定,其所缺的仅是一纸书面劳动合同而已;有的则是既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或内容又具有非法性,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因此,作为法律意义上应予以保护的事实劳动关系,就应该仅指前者而不包括后者,后者当等同于无效劳动合同关系。
  
  鉴于上述分析,作为法律意义上之事实劳动关系,其劳动力的有偿使用除了在当事人之间少一纸书面合同外,其余的要件均为合法,即它是一种形式要件不合法而实质性要件均合法的劳动关系。所以,将下岗职工的隐性就业、兼职等视为事实劳动关系,从理论上看都是不妥的,因为其主体资格均不符合劳动法的要求。
  
  二、事实劳动关系之法律后果
  
  由于事实劳动关系虽然没有履行法定手续,应认为已构成了合法有效之劳动关系,其法律后果当然也是确定的,即当事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已受到劳动法、集体合同之约束。目前我国处理事实劳动关系的直接依据有二:
  
  一是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第82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受案范围,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这明确了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受理权。
  
  二是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第4条的规定,要求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这类争议时“首先应督促双方当事人签订、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同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双方当事人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责任。然后在此基础上,按照补签的劳动合同和争议的事实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责任大小,予以妥善处理
  
  如果当事人拒绝补签合同,以及同意终止合同的,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双方办理相关手续和事宜”。从中提出了在处理事实劳动关系时的基本原则,应该说上述规定正是建立在对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性予以认可的基础上的。据此,事实劳动关系引发的纠纷所要明确的是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劳动关系在今后的存续问题;二是既往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对前我认为,如纠纷发生前双方有口头约定,应遵循其约定并据此形成书面合同;如双方事先无约定,则应在事发后予以重新协商,履行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或终止手续。同时应追究当事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责任”,也即主张或坚持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方的责任;若双方均未提出订立合同,则应追究用人单位方的责任。
  
  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第14条还规定:“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定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故对上述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方还失去了对今后劳动关系是否存续的协商权,理论界甚至提出应视双方间已形成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样用人单位若想解除这一事实劳动关系即属违约,具体规定。
  
  此外,在实际处理过程中,还应注意将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和无效劳动的法律后果加以区别。有关规定尽管已明确了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事实劳动关系应予受理,但事实表明仲裁委员会仍有可能将此纠纷拒之门外,原因就在于作为受理前提的“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身就有可能发生理解歧义而认为只是劳务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表现上确有其相似之处,即劳务关系的主体也可以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工者,是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有偿劳动;劳务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可以是口头约定而没有书面合同。
  
  但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没有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且往往是一种即时清结的非持续性的关系,其适用的法律是民法而非劳动法。现实中如果混淆两者关系,将事实劳动关系看作劳务关系,则不但会导致当事人的投诉无门,而且在法律后果上也会大相径庭:劳动关系得不到确认,双方的财产关系只能按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来进行调整,体现的是等价有偿,平等自愿的原则,作为劳动者的各项法定权利无法实现,用人单位也脱离了劳动基准法的制约。因此,不能将事实劳动关系理解为劳务关系,以劳务关系的法律后果取代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这是首先应予注意的,否则就会侵害劳动者的应有的利益。目前社会上有关农民工、临时工的使用常常缺乏劳动合同,其法律关系亟待明确。
  
  其次,区分事实劳动关系与无效劳动合同之法律后果。如上文所说,无效劳动合同一旦履行或部分履行,虽然也表现为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力有偿使用关系,但不能在当事人间建立有效的劳动关系;无书面劳动合同形成的雇佣关系中属实质要件非法者,其后果亦如此。事实劳动关系和无效劳动合同在法律后果上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形成的劳动关系是有效的,而后者形成的劳动关系是不被法律认可的,或者说仅是一种表面上的劳动关系,由此造成当事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处分方式也是不同的。
  
  不过我国劳动法中目前对无效劳动的法律后果问题尚缺乏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具体规定。从民法的一般理论而言,无效合同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力,即根据无效劳动合同所形成的劳动关系当属自始无效。比照无效民事合同的一般处理模式,通常人们认为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也不外乎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收缴国库,对此笔者认为有待商榷。因为劳动合同是兼有财产性和人身隶属性的合同,若简单套用这一模式,就很可能产生侵害劳动者利益的后果。
  
  尤其是劳动力的使用属于不可恢复原状之物,此时如认为双方问的劳动关系自始不存在,按照民法原则受雇人只能按不当得利请求返还,而不能根据劳动报酬的规定要求偿还,这对处于弱者地位的受雇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劳动法》第97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作为“损害”的衡量标准,我认为在劳动者本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应置于劳动系的前提下来考察,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事实劳动关系是在我国特有的法律背景下出现的一个过渡性概念,国家立法通过工资条、工牌等可以进行事实劳动关系的确立,我国法律对于事实劳动确立后,是要求劳动单位需负违约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的影响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有十年了,在这十年里,劳动合同法的影响之深不得不说,最为突出的便是劳动关系和劳动者权益等方面的建设都有了很大改善,那么劳动合同法有哪些影响?下面我们就带您来了解一下。 一、对用人单位的影响——修订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为了解决劳动关系中的一些问题,增加很多以前没有的条文。现在企业认为合法的到2008年就违法了,比如在劳务派遣中,实际用人单位把员工退回派遣单位后双方都可以...


·手指骨折工伤怎么赔偿?
      对于一线工人来说,在生产车间从事劳动的时候,如果安全意识薄弱,操作不当,则容易导致工伤事故发生。手指骨折算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工伤,工人受伤后,在得到有效治疗后,应该提出工伤认定,然后提出赔偿申请。那么,手指骨折工伤怎么赔偿?下面我们给您做个具体介绍。一、手指骨折工伤怎么赔偿?1、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个很关键,也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一切都是白搭,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2、如受...


·年龄超过60岁不得做工伤认定怎么办?
      工伤认定对于每一个受伤的员工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在进行工伤认定的过程中也会有诸多的问题摆在面前,就是如果到了一定的年龄那么是否能够进行工伤认定,我们整理了关于年龄超过60岁不得做工伤认定的这个问题,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一、年龄超过60岁不得做工伤认定怎么办?因为劳动法规定男职工60退休,女职工55岁退休,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将不在享受劳动法保护,也就不能购买工伤保险,也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伤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的是雇佣关系,劳动者...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根据《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 324号),书面通知“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指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 续)。二、并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管理包括哪些工作内容
      合同管理包括哪些工作内容一、合同签订管理 (1)签订合同的前期调查。 每一项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①应当做好市场调查。主要了解产品的技术发展状况、市场供需情况和市场价格等。 ②应当进行潜在合作伙伴或者竞争对手的资信调查,准确把握对方的真实意图,正确评判竞争的激烈程度。 ③了解相关环境,做出正确的风险分析判断。 (2)合同谈判和合同签署。 谈判是指人们为了协调彼此之间的关系,满足各自的需要,通过协商而争取达成一致意见的行...


·怎么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要点是:(1)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不系好安全带发生坠落。(2)从事电工作业(或手持电动工具)不穿绝缘鞋发生触电。(3)在车间或工地不按要求穿工作服,穿裙子或休闲衣服;或虽穿工作服但穿着不整,敞着前襟,不系袖口等,造成机械缠绕。(4)长发不盘入工作帽中,造成长发被机械卷入。(5)不正确戴手套。有的该戴不戴,造成手的烫伤、刺破等伤害。有的不该戴而戴,造成卷住手套带进手去,甚至连胳膊也带进去的伤害事故。(6)不及时佩戴适...


·工程发包合同范本怎么写?
      工程发包合同范本怎么写? 工程在建设初期最好是要签订合同的,因为只有签订了合同才能使工程得到保障,之后才能对工程进行建设。但是工程签订的合同有很多种,工程发包合同就是其中一种,很多人对其都不太了解,我们整理了工程发包合同范本您来阅读一下吧。 工程发包合同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


·虽然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并不属于单位的正式员工,但此时劳动者也是
      虽然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并不属于单位的正式员工,但此时劳动者也是要给用人单位实际创造经济价值的,因此单位也应当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的数额支付其相应的工资报酬。那实践中,单位应该怎么支付试用期的工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怎么支付试用期的工资 由于《劳动法》对试用期的规定非常原则,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条款,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利用试用期的“模糊规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试用期演变成了“白干期”、...


·市政工程质量保修期的一些规定
      市政工程质量保修期的一些规定 市政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对工程完工之后在接下来的一段期限内,工程建设部门对于工程具有保修的义务。工程建设是一个比较大的项目,涉及的内容比较多,所以工程质量非常重要,对工程设置保修期也是必要的。那么市政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规定是什么呢? 一、市政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期规定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国务...


·劳动合同到期尚未续签的影响有哪些呢?
      劳动者在于用人单位拟定劳动合同时,需要确定合作期限,在期限来临之际,若需要继续合作的,需要进行续签,或者签订新合同,但在现实生活中,劳动合同到期,但尚未续签的情形是较为常见的,此时,劳动合同到期尚未续签的影响有哪些呢?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劳动合同到期尚未续签的影响有哪些? 如果不续签,如何进行经济补偿,补多少 实践操作中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从员工进入单位开始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第二种认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


·试用期过后如何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法律规定
      试用期过后,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那么试用期过后如何解除劳动合同呢?单位在试用期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都有哪些呢?就让我们来为您作出详细的解答吧,希望可以帮助到您。试用期过后如何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过后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满足法律规定的以下条件:1、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合同制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