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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限制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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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对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的限制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规定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撤资退股或者转让出资;二是规定如果股东死亡,限制其继承人继承股份;三是规定股东转让出资只能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等等。

   有限责任公司不仅仅是资合组织,同时也是人合组织,股东之间的合作比较重要,特别是在员工持股企业中员工的作用以及他们之间的配合相当关键,而对于股东规模较小的公司,其他股东也应当可以选择其合作伙伴。因此,相关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企业在作出相关限制时,也应当对股东的权益作出相应的保障,比如相关的限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时或者认购公司股份之时即已作出,股东在认购股份时有相应的选择权,在退出时也有相应的渠道等等。

  

员工离开公司有多种可能,常见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约、员工主动辞职、企业辞退员工、员工退休、因劳动法规定的其他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等等。笔者认为,在员工主动辞职或者企业辞退员工的情形下,要求持股员工转让其出资或股份有其合理性,如果股东权益系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而非基于出资而产生,更应如此。在此类企业中,股东权益的实现取决于员工劳动积累等因素,不再为公司服务的人员不应再享有股东权益。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约的员工,与上述两种情形类似,也应作相似的处理。对于退休员工,强制其转让股份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们已经为公司的积累作出了贡献,特别是在公司初创时的贡献尤其珍贵。当然,如果通过适当的方式作出必要的补偿也是可行的。因劳动法规定的其他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其解除合同系客观因素造成,其权益应当得到有效的保护。



  

值得指出的是,很多公司规定离职员工必须撤资或者由公司收购其股份,这样的规定则是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的。比较可行的做法应当是由其他股东受让其股份。在没有股东愿意受让的情况下,各股东应当按照持股比例受让或者由控股股东受让,否则应当允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这与很多公司禁止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相关联。正如前述,股东有选择合作伙伴的权利,因而可以不接纳其他人加入。但是,无论任何情况下,应当依法保护拟出让股份的股东的权益,保障其有可行的退出机制,对此,公司法已经设计了相应的机制,即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受让其股份。在禁止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的公司中,意味着各股东在采纳此条款时已经同意受让拟出让的股份。



  

在员工死亡时,根据继承法,其股东权益本应由其继承人继承,但是其他股东可能难以接受不同背景的多个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因此,应当允许公司其他股东以合理价格受让死亡员工的股份,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只是继承、分割其股权转让款。



  

综上所述,公司有权对员工股权作出必要和合理的限制,但同时不得因此侵害股东权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对于上述事项均作出合法的、利益平衡的约定,则公司在员工离职或者死亡时可以平静处理这些员工的股份事宜,避免纠纷甚至诉讼,以保证公司的稳定发展。


·公司隐名股东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1、隐名投资人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投资人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投资人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2、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
   ...


·法定代表人
      当事人被聘任为经理并登记成法定代表人,双方已形成了委托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被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当事人已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明确提出要求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该行为表明双方间已解除了委托合同关系;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当事人名义上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从未在该公司工作亦未领取任何报酬,现有证据并未显示当事人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当事人与公司并无实质关联,当事人不具备担...


·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所需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书
2、公司原股东会关于股份转让的决议 
3、公司新股东会决议
4、公司章程修正案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重新选举董事或监事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 
7、新股东身份证明(自然人: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 
8、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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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一)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因记名股份转让而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二)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


·最高院关于“股权回购纠纷”的7个裁判观点
          最高院关于“股权回购纠纷”的7个裁判观点
    裁判观点一:
     股权回购的条件不限于公司法第74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各方可以在投资合作协议中约定回购的条件。
     裁判要旨:回购条款承诺清晰而明确,是当事人...


·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条件
      (一)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二)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三)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四)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


·投资行为不成立,投资款按照债权债务返还
      经朋友介绍,xxx有意投公司,**公司表示接受。在收取xxx250万元投资款后,**公司向xxx出具了收据。但双方对投资事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公司也没有对滨江店接受新股东、改变企业性质等问题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形成决议。 在双方因投资款发生矛盾不能解决的情况下,xxx向法院提起诉讼。xxx认为,**公司收取他的投资款后,没有对店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致使他未能享有股东权利,无法实现投资目的,因此,要求**公司返还250万元投资款...


·股权转让需要提供的资料
      1、出让方《股权转让申请书》及主管部门批复; 
2、《股权转让合同书》; 
3、出让方股东(董事会)决议; 
4、股权变动的公司股东(董事会)决议; 
5、原公司章程; 
6、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7、出让方、受让方及股权变动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8、授权委托书(转让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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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间转投资的条件与限制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可以追加未届认缴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即转让股权,应视为其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未届的出资义务,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1.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与其认缴出资的时间无关。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应区分已缴出资或是未缴出资,股东未出资部分亦属于公司财产。 2.“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是股东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记名股票遗失的补救措施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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