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如何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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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用人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的约定也很关键,双方要根据合同约定来承担相应责任。
2、劳动派遣制度是一种非典型化的劳动关系,这种制度是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国际经济分工日益精细对原来的工作方式的改变,从而进一步使得劳动关系多样化与非正规化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尽管劳动派遣是社会利益选择的结果,但是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者也承担了职业稳定性差,身份歧视等严重,劳动风险自担等弊端.名目不同的劳动派遣其共同特点都是劳动关系的实质也劳动关系的分离,必然产生以用工成本转移为代偿.要加强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保护首先要做的就是明确劳务派遣制度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承担.本文从解构劳务派遣制度中的三方关系入手,试图通过明确劳务派遣制度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分担,积极探讨充实和完善我国的劳动派遣法律制度.
3、为了更好地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4年1月颁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这部规章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劳务派遣的解除和终止、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障等作了明确规定,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参照。
4、劳务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全部的用人义务;用工单位基于用工的事实行为,应当承担派遣工人处于其控制过程中产生的责任,不应连带承担派遣公司的所有雇主责任。派遣单位致劳动者损害时,用工单位不具有可责难性。相反,用工单位有未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等行为,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出于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以及分担劳动者受偿不能的风险的考量,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因此辞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该司法解释第15条虽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但是,该解释的核心点是“拒不支付”。起草者认为“拒不支付”系“对于仅有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行为,劳动者不能据此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只有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请求,而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或者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拒绝支付的,劳动者才能据此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
·劳动者被强迫劳动,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明确了劳动者在遇到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情况并危及自身人身安全时,可以行使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也有权拒绝强迫劳动的权利。...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支付的违约金标准如何确定?
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用人单位可自行确定,违约金的数额可以劳动者的岗位及其所在岗位能掌握或了解到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经营信息为参考。为保障竞业限制协议履行的功能,即便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不对等也是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会有什么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法定...
·用人单位对严重失职的劳动者可否予以辞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必须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员工可以约定。《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因此,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的条款,员工和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由于试用期不是必须约定的条款,你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约定试用期应与单位进行协商,如约定试用期,应以书面形式在合同中约定,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无效。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和《深...
·外国或港澳台企业公司驻国内代表处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外国企业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一般代表外国企业进行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或者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等。外国企业代表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在中国境内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
·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应当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合同的效力随之终止。但是,劳动者在被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是付出了劳动的,对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劳动合同法》作了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这是由于劳动...
·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追偿权应当在何种范围内行使?
我国侵权责任法未对追偿权作出规定,立法者给出了如下理由:其一,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不少国家越来越限制雇主行使追偿权或者不允许雇主进行追偿,认为雇主可以通过企业保险等方式来解决赔偿费用的问题。其二,侵权责任法主要解决对外责任的问题,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内部责任可以通过协议等方式来约定。根据世界立法趋势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本意,用工者的追偿权应属约定权而非法定权,用工者与工作人员对追偿的具体范围和比例可以自行约定。
从法理的角度分析...
·用人单位向不特定劳动者提供的抽奖奖励,是否属于福利待遇?
教育基金奖励是被告新年年会上各种奖励中的一种,而且专门针对史泰博商贸有限公司符合特定条件的员工,教育基金又是由公司创始人设立并由公司财务总监管理的,并非通常意义上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虽然采用了抽奖的形式,但并不符合射幸合同或者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由于涉案的基金并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登记,因此,亦不属于基金捐赠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1、企业福利:企业给员工提供的用以改善其本人和家庭生活质量的各种补充性收入和服务。分为两类...
·没有约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应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