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日期:2019.11.01)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第十六条 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绑架罪的赔偿标准
      一、关于绑架罪赔偿标准 最高院工作答复: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 (法办﹝2011﹞159号)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我院的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tjlytel}}>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 (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 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二是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三是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四是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五是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究。...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立案标准
      1、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 法律规定 本罪原为投毒罪,为了适应冲击恐怖活动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对本罪作了修正,修正后的法条不仅包括原投毒罪的行为,并且内容更加广泛。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人实施了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并且足以威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一、刑法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规定 《刑法》第354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司法解释 1、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通知 第十一条〔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tjlytel...


·绑架罪的案例分析
      一、绑架罪的案例分析 1、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案例对比 被告人袁南京欲绑架被害人林清勒索钱财。袁南京以帮助他人讨债为由,纠集被告人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参与作案。同年三月九日十四时许袁南京、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携带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驾车到林清位于天津市静海县王口镇郑庄子村的住处,冒充公安人员强行将林清绑架至山东省泰安市山区的一处住房。袁南京指派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负责就地看押林清。尔后,袁南京分两次向林清的家属勒索...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案例分析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之自首认定 被告人何某驾驶货车在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致使其驾驶的货车撞击该场地内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解祝英,造成被害人解祝英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何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何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的公诉意见正确,法院予...


·挪用公款罪的辩护词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挪用过程情节显著轻微,从轻和减轻的量刑情节,免于刑处或宣告缓刑。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tjlytel}}> 1、辩护词之罪轻辩护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挪用公款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部分挪用款项有争议,挪用过程情节显著轻微,有多个从轻和减轻的量刑情节,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对陈某某免于刑处或宣告缓刑。...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无罪辩护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指控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并认定情节严重不能成立。 1、某市的公安机关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人架设网站未在某市进行,其服务器、提供网络服务商均非在某市。七被告人相互之间没有关联,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网站通过3q联盟其他六被告网站进行了链接。没有证据证明没有除被告人口供之外也没有证据证明...


·妨害公务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妨碍公务罪的定义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 2、妨碍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立案标准
      1、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八条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 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2、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