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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清偿的债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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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民法典》第1163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一、法定继承人的清偿责任

  如果遗产已经分割,清偿遗产债务需要先以法定继承人获得的遗产清偿。假如被继承人甲死亡后遗留有遗产100万元,负债60万元。其中甲在遗嘱中将其中的40万元指定由继承人乙继承,其余遗产未作安排。遗产分割时,继承人乙根据遗嘱继承获得了40万元;其余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乙分的20万元,继承人丙和丁各分得20万元。遗产分割之后,甲的债权人戊发现遗产已经被分割,遂向甲的继承人主张债权。此时,即应先由乙、丙、丁从经法定继承所获得的60万元遗产予以清偿。

  二、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清偿责任

  所谓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就是法定继承人所获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偿还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清偿,是指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所获得遗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来清偿。如果只有多个遗嘱继承人时,则由各遗嘱继承人按比例清偿;如果只有多个受遗赠人时,则由各受遗赠人按比例清偿。例如,甲死亡后留有价值500万元的遗产,在遗嘱中指定由继承人乙继承价值50万元的遗产;将其中150万元赠与好友丙。其余遗产未作处理。遗产分割时,将遗产中的150万元给了丙,乙按照遗嘱继承获得了50万元,其余300万元由继承人乙、丁各分得150万元。后来发现甲尚有400万元的债务未偿还。此时,就需要先由乙、丁经法定继承取得的300万元偿还,其余100万元债务,则应由受遗赠人丙和遗嘱继承人乙按比例分担。因为乙按遗嘱继承了50万元,丙受遗赠了150万元,所以乙和丙需要按照1:3的比例清偿剩余的100万元债务,即乙偿还其中的25万元,丙偿还其中的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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