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继承农村父母的房子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与城市房屋继承有很大的区别。城市房屋继承,不需要考虑继承人的身份,房屋产权和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一并继承。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必须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农村宅基地房屋的继承则需要考虑继承人的身份问题。先说结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继承人需要具备村集体成员资格,房屋继承不需要村集体成员资格。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农户口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继承,根据继承人的身份不同,情况也是不一样的。主要有三种情况:1、继承人是城市居民城市居民面临农村房屋的继承,由于其不具备村集体成员资格,因此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对房屋所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城市居民继承了宅基地上的房屋之后,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继承人可以居住使用该房屋,但不得对该房屋进行翻建、改建和扩建。也就是说,继承房屋后,继承人对房屋的所有权自房屋自然倒塌而消失。2、继承人是本村村民,且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继承人是宅基地所属村集体成员的,那么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被继承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宅基地使用权。这里所说的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2)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3)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4)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5)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6)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如果继承人属于以上某种情形,就可以同时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3、继承人是其他村村民,或本村村民,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继承人是其他村集体成员的情况,与城市居民的情况相同,继承人只具备对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如果继承人是本村村民,但不符合上述申请宅基地条件的。一般情况下继承人与城市居民身份一样,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但由于具备村集体成员资格,是有办法通过其他方法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常见的就是购买的方式获得宅基地。在继承农村房屋的时候,需要根据继承人的情况作出区分。因为农村中的房屋一般是修建在集体土体上,那么对应继承人的身份不同,自然在继承的时候,就可能出现只能继承房屋或者可以同时继承房屋和房屋所在土地的情况。要注意的是若继承人并非本村村民或者不满足申请宅基地的条件,那么也只能继承房屋而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商品房面积要怎么进行计算
      商品房面积要怎么进行计算不同的房地产开发商实际修建的商品房面积不同,而购房者在挑选商品房的时候,也是会结合自身情况考虑购买多大面积的房产。由此,购房的过程中对商品房面积的计算就是比较重要的了,面积的多少关系着自己实际可以使用的大小。那到底商品房面积要怎么进行计算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商品房面积要怎么进行计算 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算问题,有三种计算方式。一个是按套计价,一个是按建筑面积计价,还有一个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值。通常,...


·一、离婚时年北京回迁房怎么分割?
      一、离婚时年北京回迁房怎么分割? 由于拆迁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样化,房屋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a、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取得的种类:(2001年11月1日以后居多) 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种...


·生活当中,很多一份公民在购房的时候不会选择正规的商品房,一来
      生活当中,很多一份公民在购房的时候不会选择正规的商品房,一来是由于商品房的价格实在过高,二来是其实我国政府的回迁房的性价比也是比较合适的。因此有很多一部分公民会选择购买回迁房。回迁房买卖在我国房产市场上也是比较常见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回迁房能买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一、回迁房能买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1、回迁房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户的房子。每一个楼盘基本都有回迁房,一般回迁房的售价都普遍低于商品房的售价。回迁房与商品房一...


·在我国规定公积金多久可以买房子?
      在我国规定公积金多久可以买房子? 具体贷款时规定的公积金交纳时间,是根据不同的城市来界定的。就北京来说,北京公积金贷款政策仍然是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缴存没满一年,是不能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 2、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累计缴存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2年; 3、自筹资金达到所购住房总价的30%以上(含30%);...


·婚前房产婚后帮助还贷 离婚有补偿吗?
      婚前房产婚后帮助还贷 离婚有补偿吗?一、婚前房产婚后帮助还贷离婚后补偿吗 针对这种情况,夫妻双方离婚时,婚前个人房产也会参与夫妻财产分割。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分割,应以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其中一半即为非产权方应得房产补偿款。 具体的法律规定如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有关规定: 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


·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无力支付补偿价的怎么办?
      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无力支付补偿价的怎么办?可以由双方协商来进行处理,如果对方要求支付的,只能放弃产权。《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来约定归谁所有,但如果没有约定,依然是谁付钱,就归谁。就算结婚后才拿到的房产证,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什...


·办理二手房过户时有哪些手续费
      购买新商品房,此时由于本身就没有房产证,因此是新办房产证。而要是购买的是二手房的话,那只需要办理房产证的过户就可以了。不管是新办房产证还是进行过户,此时都需要交纳相应的手续费。那办理二手房过户时有哪些手续费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1、二手房交易手续服务费:住宅6元/平方米(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减半收取:3元/平方米);非住宅10元/平方米。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2、二手房过户登记费:普通二手房住宅类为80元/套,买方承担。...


·女方买房男方贷款装修,离婚怎么分割房产
      男女为结婚而买房的,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那就是女方买房男方贷款装修,对于这样情况的房产,要是夫妻日后离婚的话,那么此时该房产该如何做出分割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你女方买房男方贷款装修,离婚怎么分割房产。 一、女方买房男方贷款装修,离婚怎么分割房产 1、房子属女方婚前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装修款应予适...


·在我国厦门安置房可以买吗?
      在我国厦门安置房可以买吗? 1、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2、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


·当代人的消费观念还是非常的清晰的,住房问题虽然说是必须要解决
      当代人的消费观念还是非常的清晰的,住房问题虽然说是必须要解决的,但是我国各地过高的房价,也确实成为居民在购房的时候难以逾越的一个鸿沟。所以现在房地产市场之间的竞争实际上也是非常惨烈的,有些商家为了能够解决目前这种困境,推出了所谓的零首付,导致有一部分的公民存在这样一种疑问在我国买房子可以零首付吗? 一、在我国买房子可以零首付吗? 1、零首付买房是指由开发商垫付三成首付的行为。 2、所谓零首付买房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本质上等同于分期...


·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有哪些一、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较大且系比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8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上述规定是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类型: (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