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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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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这是根据世贸组织TRIPS协议的要求新增设的法律条款,属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的一项临时救济措施,在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中都占有重要位置。这一制度在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律体系中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该措施的名称和涉及的内容



  

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被称为“临时性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或者“中间禁令”(interlocutory Injunction)(Interim Injunction)。TRIPS第50条称为临时措施(Provisional Measures)。有同志提出,我们也可以对此措施使用国际上约定俗成的“禁令”称谓,便于国际交流。我们考虑到,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并无“禁令”称谓;新修改的专利法也将该措施称为“停止侵犯专利权有关行为”。即使作出司法解释,也应当对适用现行相应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而不宜使用法律未规定的称谓来概括某一法律措施。另外,只要执法机制实质上符合了TRIPS协议的执法要求,就不必一律模仿英美法系所使用的一些法律用语。



  

需要解释的主要内容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此外,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和TRIPS协议的要求,人民法院实施诉前停止有关行为措施时,可以同时进行证据保全。有关司法解释应当规定。司法解释还应当规定对未申请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措施的权利人,在提起侵权诉讼时,提出先行停止侵权行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这样规定就使作为临时措施的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制度更加完善。



  

二、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但法律并没有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进行界定。



  

根据专利法的立法精神和多年来专利审判实践经验,本条中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专利权人以外与侵犯专利权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一定范围的当事人。其与专利侵权案件可作为原告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是相同的。根据最高法院有关规定,专利侵权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包括独占、排他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继承或正在继承的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利的继承人等。因此,本解释稿第一条按照上述意见确定了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三、关于管辖



  

申请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的案件与专利侵权案件的性质基本相同,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仍然集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直辖市及省会所在地中级法院,以及经最高法院指定的部分中级法院行使。所以,为保证统一执法和办案质量,也便于与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相协调,本解释稿第二条采纳了现行司法解释对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定,即专利权人诉前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时,应当向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该条规定中的“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对专利案件有指定管辖权的法院;二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地域管辖权的法院。只有两者都具备的法院,才享有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申请案件的管辖权。



  

四、关于申请受理的条件和复议审查的标准



  

鉴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措施的采取,一般涉及包括公司、企事业单位等在内的当事人重要民事权益,因此,该措施的采取应当慎重,对申请人的申请应当规定一定的条件,但又不能妨碍、拖延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应当从申请受理的条件和提出复议审查标准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以保障该项措施正确有效地适用。具体内容体现在本建议的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中。



  

本建议稿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申请的形式要件,包括申请人应当递交申请状,并记明申请的范围、理由等有关事项,同时规定了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范围。对申请的受理也明确规定了条件,便于当事人提出申请,也便于人民法院及时作出处理。



  

    本建议稿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对停止侵权行为裁定的复议程序。在复议程序中,法院应当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原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为了统一复议审查的标准,本稿规定了申请人胜诉可能性、是否侵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四项复议审查标准。



  

五、关于对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措施的担保



  

TRIPS协议规定向司法机关申请临时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其他国家在执行类似的措施时,也要求申请人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以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新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九十六条的规定。其中民诉法第九十三条就规定了所采取措施的担保问题。但是上述条款都是针对财产保全措施,没有对停止侵权行为作出规定。与财产保全不同,法院责令被控侵权人停止有关行为,没有直接可以援引的担保和担保数额计算等有关规定。因此,本建议稿第六条对诉前申请停止有关行为应当提供担保作了规定,并规定了确定担保金额应当考虑的一些情况。



  

考虑到实践中所采取的措施可能会造成被申请人扩大损失的情形,本建议稿第七条规定了在原有担保的基础上追加相应担保的内容。此外,对担保的方式、金额等事项,受理申请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决定。



  

六、关于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措施的具体实施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措施是对紧急情况下不采取措施会造成申请人难以弥损害情形所采取的措施,贵在及时。因此,本解释稿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规定了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并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同时,在该建议稿第五条将人民法院作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裁定事项,应当限于当事人申请的范围。这对于法院及时和准确作出裁定,不滥用该项职权都具有意义。



  

TRIPS协议第3节临时措施第50条规定了停止侵权行为可以在开庭前“单方采取”和采取措施后对被申请人的及时通知。这就是说,为实施停止侵权行为措施切实有效,不走漏风声,人民法院在实施措施时可以不同时通知被申请人,而在采取措施后再及时通知被申请人,保障其享有的复议权。根据TRIPS协议的这一规定,该司法解释稿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五日。该五日的时间差的意义就在于体现了TRIPS协议规定单方采取临时措施的执法义务。



  

由于停止侵权行为临时措施与财产保全的内容和适用条件都不同,不采取措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不能简单的仅用金钱赔偿就能解决问题。所以,该项措施的解除裁定不能因被申请人的反担保而作出。否则就失去了设置该项制度的意义。因此,该解释稿第八条规定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出反担保而解除。



  

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毕竟是一种诉讼程序上的临时措施,是为权利人在事后的侵权诉讼中处于有利的地位。但是,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和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措施后一定期间内不起诉或起诉失当的,所采取的停止有关侵权行为的措施应当解除,因不起诉或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适当赔偿。本解释稿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此与解决赔偿问题的程序问题作出了规定。



  

对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措施的期限,该建议稿也作出了规定。即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所实施措施的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作出是否继续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这样规定有一定的灵活性,比较符合审判实践的需要。



  

此外,为了保障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和所采取相应措施的顺利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该建议稿对当事人违反生效裁定的行为,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责令被控侵权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制度的实施,可能会涉及法院的立案庭、知识产权庭甚至执行庭的职责。如果协调、贯彻不好,有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对新专利法该项制度实施的效果和威力。鉴于诉前停止有关行为申请案件专业性较强和时间要求严格的特点,为了避免贻误时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我们建议该项措施的裁定应当由有经验的专利法官审查作出,法院应当发挥整体功能实施该项措施。配备审理专利案件专业法官的立案庭也可以直接办理。



  

 



  

    附专利法第六十一条全文: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九十六条的规定。



  

 


·滥用专利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现行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行为的,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其中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第九十六条规定了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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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二)
        专利侵权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的通知》中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明确具体规定如下:

    一、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由产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


·申请诉前裁定可同时申请保全
        申请人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裁定的同时,可同时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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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原告仍可请求停止侵权行为
       当事人在诉讼前没有提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在诉讼时,仍可提出先行停止侵权行为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当事人有权在诉前提请人民法院采取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和在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先予裁定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是选择在诉前提出还是在诉讼时提出,是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依据案件的情况作出选择。如果当事人在诉讼前没有提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并不等于当事人失去了再次提出的...


·专利侵权合法来源抗辩
      援引“合法来源抗辩”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侵权人确实对被控侵权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不知情,二是侵权人可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 对于“不知情”来说,很难要求侵权人去举证证明一个不存在的事实,因为这一要件往往会被双方当事人、法官所忽略。 权利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首先,权利人是否向侵权人发送过律师函?律师函中必须有明确主张的专利权、被控侵权产品。其次,侵权人是否曾被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第...


·法律对假冒他人专利的处罚
       假冒他人专利,是指生产的产品与他人的专利产品类似,或者在产品包装上加上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专利号,使人相信该产品是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行为人实施了这种行为,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假冒他人专利的四种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


·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一)
        专利侵权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侵权行为地:

    1、指被控告侵犯发明...


·侵犯专利权的处罚
      侵犯专利权,是指没有得到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擅自实施他人专利,应受到下列处罚:

    一、假冒他人专利的。

    1、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

    2、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下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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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专利检索报告为何自相矛盾?
          国家知识产权专利检索咨询中心(以下简称检索中心)给出自相矛盾的评估结论并非偶然现象,有不少专利权人同样也遭到了两份报告结论不一致的情况。即使以同一专利权人的身份去申请检索中心的报告,也会遇到结论打架的情况:“我们就一份专利向检索中心先后申请了两份报告,时间就隔了几个月,但他们给出的一份报告称专利具有创造性,另一份报告则称专利不具有创造性。” 一位专利审查员对记者表示,报告的评估是人工过程,...


·专利权保全的期限
      专利权保全的期限,是指对专利权保全的具体时间。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期限届满仍需继续保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继续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对专利权保全的时间规定有以下两层含义:

    一、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计算的起始时间为国务院专利...


·对诉前停止侵权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责令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裁定,在规定的十日内向做出裁定的原人民法院提请复议。

    被申请人提请复议,应当向出裁定的原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应当做出细致认真的审查,审查的具体内容是:

    一、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准备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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