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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履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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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债的标的:债务人除了必须按照规定的标的履行外,还必须按规定的数量和质量履行义务。数量不得超出或减少。超过或少于规定数量时,需要债权人同意。债权人未经同意时,可以拒付超出部分的价款。超出部分如是物品时,债权人应妥为保管和保养 ,保管和保养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少于规定数额的,债务人负违反债的责任。在经济合同中,不超过法定货物自然减量标准的,不视为少交。
在质量方面,如果债的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同类物品或者同类劳务的中等质量标准履行。社会主义组织间经济合同的债务履行,必须按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所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方法、验收规则和其他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
2。履行期限:债务人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如果债的履行期限不明确,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向对方履行义务,也可以随时请求对方履行义务,但是应该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未经债权人同意时,债务人不得擅自提前或延期履行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债务。如果债务人擅自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接受后仍按规定时间付款并由债务人支付物品的保管、保养费用。公民之间的债务,如果履行期限是为债务人的利益设定的,如借贷合同,债权人无权请求提前履行,而债务人则可以提前履行。如果履行期限是为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如保管合同,则债务人不能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提前履行。
3。履行地点:债务人必须按照规定的地点履行债务。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如果债的标的是交付建筑物,在建筑物所在地履行;如果是给付货币,在接受给付一方(债权人)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债务人)的所在地履行 。
4。价款:债务人必须按照规定的价款履行债务。价款不明确的,按照物价管理机关或者劳动管理机关的规定履行;没有规定的,参照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履行。在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中,如果执行国家订价而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在中国,经济合同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企、事业组织之间用货币履行义务,除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现金履行的以外,必须通过银行、信用合作社或其他合法的金融机构转帐结算。
5。履行方法:债务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方法履行债务。如果债中明确规定一次履行,当事人就应该一次完成债中规定的行为;如果债中规定分次履行,当事人就不能要求一次履行,而应按约定分期分批履行。如果债中没有明确规定一次履行或分次履行,那么原则上应一次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债务人的部分履行。
6。受领证书:又称收据,是对证明债务已经履行的文书。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对受领证书特别重视。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有权要求债权人给予受领证书,但债权人没有先行给予受领证书的义务。债务人手中持有的受领证书就推定债务已经由于履行而消灭终止,债权人如提起债务履行之诉,举证责任就要由债权人担负。如果就债权立有证书(如借据),那么,债务人除要求给予受领证书外,还可要求返还此项债权证书。
7。提存: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特殊方法。即遇有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无行为能力而其代理人又不在、或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等情况时,经法院裁定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存。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提存后,债务就认为已经履行。


·收款技巧策略
      1、对新客户或没有把握的老客户,无论是代销或赊销,交易的金额都不宜过大。 2、货、款无归的风险有时是由推销人员造成的。有些推销人员惟恐产品卖不出去(特别是在市场上处于弱势的产品),因此在对客户信用状况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就采用代销或赊销方式,结果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为避免发生这种情况,可以在企业与销售人员之间实行“买卖制”,即企业按照100%的回款标准向销售人员收取货款,客户的货款由销售人员负责收醛?这种办法把货、款无归的风险责任落实...


·债的履行的概念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自己所负义务的行为。
   
  行与给付、清偿这三个概念互相联系而又具有差别。给付指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它作为债的标的,具有抽象的、静态的意义;履行指债务人为给付的行为,是债的效力表现,具有具体的、动态的意义;清偿指债务人履行的效果,通常在债的消灭原因的意义上使用...


·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的情形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的法人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准许。如果人民法院决定审计的,要随机确定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并责令被执行人提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关于审计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预交,如果被执行人存在...


·交付不动产的执行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是指执行机构强制被执行人取走在特定房屋内或者土地上的财物,并将该房屋或者土地交付权利人的执行程序。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属于交付不动产的执行。这一执行不但要将执行标的物占有转移给债权人,而且还要将房屋内的或者土地上的不属于执行标的之动产除去,让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居住的人迁出或者退出土地。这类执行方法是将房屋或者土地的支配权转移给债权人。 《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第1款规定:“强制迁出房...


·债的履行原则
      债的履行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在这些基本准则中,有的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例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等;有的是专属于债的履行的原则,例如适当履行原则、协助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事变更原则等。对于基本原则,此处不赘。
   
  (一) 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


·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一)对行为请求权执行的概念
      对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一方当事人有义务履行一定的行为而拒不履行的,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该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作为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行为请求权的执行,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被执行...


·如何快速有效追讨债务
      可以通过申请支付令,申请先予执行,申办强制执行公证,还有提起代位追偿诉讼。
    支付令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一种督促程序,目的是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迅速实现。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等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


·债权未到期,是否可以主张对方归还全部欠款?
      在履行了1个月的还款义务后便不再履行该还款协议,虽经多次催告,亦拒绝履行约定的义务,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双方的还款约定。可以依法可以要求刘X喜立即返还全部欠款。 1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刘X喜对于双方所签订的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还款义务只按约履行了1个月,但对从2010年2月至今的还款义务却拒绝履行,未履...


·代位权的入库规则
      入库规则是指依传统的债权人代位权法理,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归入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然后再由债权人依据债的清偿规则从债务人那里接受清偿。传统意义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强调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期确保各个债权人能平等地受偿。也就是说,代位权实行的效果,并不是为了满足债权的实现,而是准备债权的实现,因而,有学者把它称之为强制执行的预备功能。由此,当代位债权人在保持住债务人财产后,他自己不能立即接受清偿,而应把行使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先“入库”...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概述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合同法》第66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上述思...


·债的履行条件
      1。债的标的:债务人除了必须按照规定的标的履行外,还必须按规定的数量和质量履行义务。数量不得超出或减少。超过或少于规定数量时,需要债权人同意。债权人未经同意时,可以拒付超出部分的价款。超出部分如是物品时,债权人应妥为保管和保养 ,保管和保养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少于规定数额的,债务人负违反债的责任。在经济合同中,不超过法定货物自然减量标准的,不视为少交。
在质量方面,如果债的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同类物品或者同类劳务的中等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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