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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港是否FOB合同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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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卖方由于针对特定目的地的货物适用的出口禁令,而无法取得出口许可证之场合,将会出现有关买方另行指定目的地,以便取得许可证的问题。在Pound v.Hardy256案中,卖方便是这么主张的。此问题仅被扼要考虑。在上议院中的某些陈述,似乎表明预期的目的地(东德的罗斯托夫市)已成为合同的一项条款257,但是,此种观点似乎并未被上议院全体法官所接受。例如Somervell勋爵评论道:依本案之合同,买方明显未受选择目的地的限制,但是要求他们指定一个替代目的港已经太迟了。258关于买方于订立FOB合同当时,是否将所需货物的目的地,作为一项合同条款,及是否有任何一般规则令人怀疑。反之,也许同样正确的乃是,没有必要在一份以FOB销售原产地为交货港的货物的要约中,默示此种条款。目的地或货源供应地是否合同的某项条款,也许取决于每一个案的具体情况。

   §510 援引FOB条款作为从中推论出答案的任何企图,将使其含义超出允许的限度。没有任何迹象显示,FOB 条款被解释为货物在装运港交货后,货物的去向与卖方无关,显然,也许甚至不消说,人们倾向于一种推论:货物进口至某一特定市场的保证,被默示于合同,因为支持相反说法或推论者亦有道理,一般而言,也许在内销合同中,远比外销合同更难默示任何此种条款,尽管自Pound.v.Hardy案并未抽取出一般适用的规则,而该案则被认为是根据其特定事实作出的判决。再者,在进口禁令是由于销售标的物的性质或原产地之情况下,买方或许必须承担货物在其目的地无法交易的任何风险。因为卖方并未保证:对于其在预定的目的地,260转售(或使用)不存在当地的法律禁令。相似地,若由于承运人的运输安排失误,使得货物无法运抵其目的港,此种风险通常由买方承担,他通常并不能对该项履约变得不可能提出索赔,因为承运人无法在预定的卸货港交付货物。

   值得注意的是预期目的成为合同的一项条款的规定,不应认为仅是为买方的利益。卖方通常对于禁止他所提供或制造的货物出口,拥有合法利益。卖方可能希望限制将货物运抵某一市场,该市场要么与他自身的业务相冲突,要么由于他个人的观点或与卖方本国国家利益相冲突。恰恰相反,卖方在某一特定目的地可能拥有利益。 



   因此,在Port Sudan Cotton Co.v.Govindas wamy Chettiar & Sons262案中,上诉法院不得不考虑FOB合同的卖方,是否因其拒绝装运9000包苏丹棉花至除了印度以外的目的地而构成违约。在争议发生之前的数年间,在印度与苏丹之间有一项贸易协议,卖方主张争议的合同(与一家印度买方订立)应按该贸易协议履行。印度买方则认为,在合同的最后文本中,并没有并入对棉花目的地的任何限制条款,并指定了一艘目的港为罗马尼亚的船。该买卖是由投标竞价成交,标书表明买方欲将棉花转售给一些印度工厂,卖方准备并签署的原始合同显示其目的地是印度。但买方对此表示异议,并从卖方获取了一份电传,该电传确认假如货款是用自由兑换货币有效支付的话,不存在目的地的任何限制,该目的地可以是任何地方。然而,卖方除了印度以外,无法取得货运经任何其他目的地许可证,试图以买方在其标书中误述了目的地,而合同规定了目的地为印度为由合法地解除合同。但上诉法院(Denning Browne 和Pennycuick 大法官)推翻了仲裁裁决和法官的一审判决,认定不存在误述,卖方拒绝履约构成违约,因为买方有权指定任何目的地,在此种情况下不存在任何目的地的限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行使合同解除权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解除合同”这一概念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公约》的英文条款中并未明确使用“解除合同”这一术语,而是使用了“宣告合同无效”,它用列举的形式表明了“宣告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及其后果。其基本内容是:①“宣告合同无效”必须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才生效(第26条);②“宣告合同无效”是买方或卖方可单方行使的权利(第49条,第64条);③“宣告合同无效”仅限于合同一方根本违约或违约方在宽限期内...


·如何预防“到岸价格(CIF)”下的海运欺诈?
         国际商会(ICC)在其第460号出版物,即《INCOTERMS 1990》中曾规 定;卖方必须负责租船、订舱,在货物装船后取得Clean B/L;订立货 物保险合同,支付保费,取得保险凭证;自负费用和风险,办理货物的 出口清关手续。C.I.F是国 际贸易中常用的价格术语,是英语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的缩写。有人称此术语为 “到岸价格”,表面上看,C.I.F的买方除了付款赎单外,就是在目 的港...


·CIF或CFR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
      按CIF或CFR条件成交时,卖方应及时办理租船订舱工作,如系大宗货物,需要办理租船手续;如系一肌杂货则需洽订舱位,各外贸公司洽订舱位需要填写拖运单,托运单是托运人根据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写的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船方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航线,船期和舱位情况,如认为可以承运,即在托运单上签章,留存一份,退回托运人一份,至此,订舱手续即告完成,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托运人的托运申请之后,即发给托...


·目的港是否FOB合同的条款?
      在卖方由于针对特定目的地的货物适用的出口禁令,而无法取得出口许可证之场合,将会出现有关买方另行指定目的地,以便取得许可证的问题。在Pound v.Hardy256案中,卖方便是这么主张的。此问题仅被扼要考虑。在上议院中的某些陈述,似乎表明预期的目的地(东德的罗斯托夫市)已成为合同的一项条款257,但是,此种观点似乎并未被上议院全体法官所接受。例如Somervell勋爵评论道:依本案之合同,买方明显未受选择目的地的限制,但是要求他们指定一...


·国际贸易中的付款法律规定
      卖方提交合适的单据后,买方有义务按合同条款接受单据支付货款。CIF合同下的交付意指代表合同文件的交付,并非货物本身的交付。占有提单,买方也就掌握了货物的处置权。买方(除非另有规定)无权等到货到后付款,也没有机会检查货物以便确定是否与合同一致。 1893年《货物买卖法》第28条和第34条对CIF合同作了规定。引用如下:    “28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货物的交付和货款的支付是对流条件,也就是说,卖方必须备好货物和自愿地将其转让...


·国际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
      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多数按CIF条件成交,并按信用证支付方式收款,履行这种出口合同,涉及面广,工作环节多,手续繁杂,且影响履行的因素很多,为了提高履行约率,各外贸公司必须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力求把各项工作做到粗确细致,尽量避免出现脱节情况,做到环环扣紧,井然有序。 履行出口合同的程序,一般包括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关、报验、保险、装船、制单、结汇等工作环节。在这些工作环节中,以货(备货)、证(催证、审证...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承诺的有效条件
      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8条规定,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声明或以其它行为表示对一项要约的同意即为承诺。”可见承诺的实质是被要约人以声明或其它行为作出的接受一项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承诺的有效条件 从公约的定义和有关其它要求来看,一项能够导致合同订立的有效承诺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 (一) 承诺必须是被要约人作出的。 这里的被要约人可以是被要约人本人也可以是被要约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而被要约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明示条款和默示条款
      合同的条款是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依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本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条款的规定明确与否,可以将合同的条款分为明示条款和默示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由于用以解决具体的货物买卖合同问题的准据法不同,合同的明示条款和默示条款无论在范围还是效力方面都会有明显的差异。明确这些,对于签订同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明示条款 

  明示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权利义务。...


·FOB合同的要素
      FOB术语,长期以来,确切地说是一百多年来,有一种众所周知的含义,如果一方当事人以FOB出售货物,即意味着他必须自付费用将货物运至船上并交付,而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转归买方。  上述两个判决中均提及FOB术语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即(1)卖方必须支付费用并负责将货物运至船上,换句话说,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全部费用与风险;(2)交付后,货损风险即转归买方。  附属义务。然而上述定义只是指明了FOB合同的基本特性。它们并不包括各种...


·美国“长臂管辖”三大法律依据
      美国的“长臂管辖”的三大法案——《出口管制条例》、《反贪污受贿条例》和《萨班斯法案》。
    美国强大的法律制度顶层设计,从“世界警察”到“全球裁判”,美国以经济实力打底,通过合规管理,控制了全球几乎80%以上的跨国企业,这才是美国真正的竞争力。
    你不必是美国企业,美国管的也不仅仅是美国企业。只要你的企业在美国有市场;或者有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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