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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为公司提供劳务的,能否据此确认股东与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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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通常,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股东可以获取的利益,所以此时股东为公司工作就会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在公司人员不足或认为自己进行经营管理可能对公司经营有利的情况下,义务为公司提供劳务,这种情况下的目的是为了能获取更多的分红;一种则是单纯为了获取劳动报酬。

   2、由于股东身份地位的特殊性,尤其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比较容易,比如掌握、使用印章很方便,因此就不能简单地就单独的证据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合意。

   3、 股东在履行完出资义务后,即享有了股东权益、能够从公司获得分红,没有向公司提供劳务的义务。但在现实工作中,因为公司人员不够等原因,股东在公司担任职务、从事一定劳动工作的现象比较常见。那么,股东为公司提供劳动,能否认定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呢?

   4、股东是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其通过出资获得股东权利,包括获得分红的权利。而股东在公司任职,并向公司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此二者一种基于出资,一种基于付出劳动,并不发生冲突,也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5、鉴于股东提供的劳动与普通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有着明显区别,其劳动性质是为了推动公司发展获得更多的投资创收,其权力凌驾于公司之上,不受公司管理,其劳动具有单方自愿性,工作内容亦并非由公司安排,因此,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构成劳动关系,而股东又并非在固定部门提供劳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则不应认定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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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确定劳动合同期限除了坚持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外,还要掌握这样两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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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的,用工关系及损害赔偿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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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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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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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办理工商工商注册登记,但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双方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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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或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何种法定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几点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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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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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十大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在1994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提升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新法出台后,必将给实施多年的各地劳动合同条例和已确定的劳动关系立法模式带来重大调整,同时,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也将面临颠覆性的挑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乃至用人单位的全面经营管理势必受到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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