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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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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发布时期:2001-03-09)



  

 



  


 第一条 为了及时打击狱内在押罪犯的又犯罪活动,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的有关规定,针对狱内又犯罪活动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监狱发现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应当立案侦查:
  (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分裂国家案)。
  (二)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三)故意放火破坏监狱监管设施、生产设施、生活设施,危害监狱安全的(放火案)。
  (四)爆炸破坏监狱监管设施、生产设施、生活设施,危害监狱安全的(爆炸案)。
  (五)投毒破坏生活设施,危害监狱安全的(投毒案)。
  (六)非法制作、储存或藏匿枪支的(非法制造、储存枪支案)。
  (七)以各种手段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九)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杀人案)。
  (十)过失致人死亡的(过失致人死亡案)。
  (十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伤害案)。
  (十二)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过失致人重伤案)。
  (十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强奸案)。
  (十四)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奸淫幼女案)。
  (十五)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
  (十六)煽动民族分裂、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
  (十七)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盗窃数额不足500元至2000元,但一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盗窃案)。
  (十八)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诈骗案)。
  (十九)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下的(抢夺案)。
  (二十)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下的(敲诈勒索案)。
  (二十一)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破坏生产经营案)。
  (二十二)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聚众斗殴案)。
  (二十三)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①殴打监管人员的;②组织其他被监管人员破坏监管秩序的;③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④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破坏监管秩序案)。
  (二十四)狱内在押罪犯以各种方式逃离监狱警戒区域的(脱逃案)。
  (二十五)罪犯使用各种暴力手段,聚众逃跑的(暴动越狱案)。
  (二十六)罪犯组织、策划、指挥其他罪犯集体逃跑的,或者积极参加集体逃跑的(组织越狱案)。
  (二十七)罪犯在服刑期间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贩卖毒品案)。
  (二十八)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毒品案)。
  (二十九)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向监狱警察赠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行贿案)。
  (三十)以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手段,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能的(传授犯罪方法案)。
  (三十一)其他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



  


 第三条 情节、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
  (一)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犯罪集团,情节严重的。
  (二)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监狱安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至30000元。
  (三)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四)故意杀人致死或致重伤的。
  (五)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的。
  (六)强奸妇女既遂,或者奸淫幼女的。
  (七)以挟持人质等暴力手段脱逃,造成人员重伤的。
  (八)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特别严重的。
  (九)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数额在5000元至30000元的。
  (十)十人以上聚众斗殴或者聚众斗殴致三名以上罪犯重伤的。
  (十一)破坏监管秩序,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十二)罪犯三人以上集体脱逃的。
  (十三)尚未减刑的死缓犯、无期徒刑犯脱逃的;剩余执行刑期15年以上的罪犯脱逃的;其他被列为重要案犯的罪犯脱逃的。
  (十四)暴动越狱的。
  (十五)贩卖鸦片200元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十六)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十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认为需要列为重大案件的。



  


 第四条 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
  (一)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犯罪集团,或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案件中一次杀死二名以上罪犯,或者重伤四名以上罪犯,或者杀害监狱警察、武装警察、工人及其家属的。
  (三)暴动越狱,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或者影响恶劣的。
  (四)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的。
  (五)放火、爆炸、投毒,致死二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的。
  (六)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在30000元以上的。
  (七)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轮奸妇女的。
  (八)挟持人质,造成人质死亡的。
  (九)贩卖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十)司法部认为需要列为特别重大案件的。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公私财物价值数额、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以及毒品数量,可在规定的数额、数量幅度内,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标准。



  


 第六条 本标准由司法部解释。



  


 第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于1987年发布的《司法部关于狱内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同日废止。


·立案的条件
       立案的条件是指决定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一规定说明,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事实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厅关于执行立案标准的请示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厅关于执行立案标准的请示答复

(发布时期:1990-02-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处:
  你处二月六日《关于执行立案标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


·公安局不立案怎么办
      受害人可以通过检察立案监督的途径达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将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和执行监督并列,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之一。所谓立案监督,就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的,对刑事案件立案实行诉讼监督的法律监督方式。通过立案监督,可以保障法律能够得到及时、统一、正确实施,依法纠正和防止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或者以罚代刑的现...


·单位犯罪的立案条件
      对单位犯罪的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存在,二是这种犯罪事实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一样,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首先要有犯罪事实,就是存在体现该单位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刑事案件的基础。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便无刑事责任可言。但是,只有犯罪事实这还不够,如果这种行为(犯罪事实)在刑法分则中没有被明确规定要承担刑事责任,也不能立案追诉。与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一样,对单位也必须同时具备立案的两个条件,才能...


·立案程序
      立案程序,是立案阶段各种诉讼活动的程式、次序和形式。立案程序主要包括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材料的审查和审查后的处理。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


·公安部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期:1988-07-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公安部《关于刑事侦察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发[1979]182号文件)对毒品犯罪未规定具体立案标准,不利于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为此,我部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结合公安机关办理毒品案件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各地公安机关提出的意见,现对毒品案件的立案标准具...


·邮电通信案件立案标准
      

邮电通信案件立案标准

(发布时期:1990-02-26)


  为了加强对邮电通信案件的管理,便于统计分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邮电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邮电通信案件立案标准。
  一、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拆、隐匿、毁弃函件的,应予立案。一百件(封)以上,或者从中窃取现金和财物折合人民币(下同)一千元以上的...


·审查立案材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审查中,对反映的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一就是一,二就是二,不允许任意夸大或缩小,更不允许捕风捉影,无中生有。

  (2)判明立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通过审查,就是要明辨是非和真伪,弄清事情的真假虚实。

  (3)弄清所反映问题的性质。通过审查,可以去掉水分,弄清是否属于违法违纪,正确把握问题的性质。

  (4)抓主要问题和基本事实。将反映...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三审查,是指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立案材料进行调查、分析与判断,以决定是否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立案决定的行为。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7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初查。举报线索的初查由侦查部门进行。但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案件线索可以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查。

  该《规则》...


·检察机关如何实施刑事立案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 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它作为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能,和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民事审判监督、行政诉讼监督一起, 构成了我国检察机关诉讼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体系。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标志。


    一、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律根据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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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85条之规定,有关立案材料的接受须注意之点,可概括如下:

1. 对立案材料均必须予以接受

   《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 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第4款规定:“犯罪人向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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