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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专利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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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行为的,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其中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第九十六条规定了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滥用专利权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法律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针对专利审查、授权的特点,行为人应以对自己和他人负责的态度,在申请专利前对该申请主题现有技术进行检索,并与其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客观地判断其申请的专利性,如果其申请的技术方案已被现有技术覆盖或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时,表明该申请已不具备法定的专利性,此时就应考虑撤销该项专利申请,如果出于某种原因专利已申请并获授权,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慎重,特别是在行使权利中其专利被他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后,更应认真分析请求人的证据材料,如果该证据材料足以否定其专利的专利性时,专利权人就更应慎重行使其专利权,以免因权利滥用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然而实践中有些权利人不是以慎重的态度来行使权利,而是常常将处于极不稳定的权利用来限制他人本来属于合法的行为,达到其非法垄断市场的目的,其实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行为结果是侵犯了他人的合法经营权,因此由于其客观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其主观上是有过错的。

  2.权利滥用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司法机关在受理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时,只对其申请时的权利状态进行审查,而不考虑其权利的稳定性,该申请如果被司法机关接受,必然给被申请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显然这种经济损失与申请人行使权利之间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

  新修改的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增加规定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实质上是在司法机关对专利侵权行为予以认定前对专利权的一种前置保护,对专利权的有效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专利权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保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有义务协助执行,但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协助执行。

    人民法院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协助执行事项是指:一、禁止转让;二、放弃专利权;三、办理专利权质押等事项,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应准确写明被保全的专利权的下列内容:一、专利号;二、专利名称;三、...


·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二)
        专利侵权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的通知》中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明确具体规定如下:

    一、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由产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


·专利侵权赔偿的三种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确定了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三种计算方法:

    一、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


·被告请求宣告专利无效,法院是否应中止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原告就被告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提起诉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专利检索报告为何自相矛盾?
          国家知识产权专利检索咨询中心(以下简称检索中心)给出自相矛盾的评估结论并非偶然现象,有不少专利权人同样也遭到了两份报告结论不一致的情况。即使以同一专利权人的身份去申请检索中心的报告,也会遇到结论打架的情况:“我们就一份专利向检索中心先后申请了两份报告,时间就隔了几个月,但他们给出的一份报告称专利具有创造性,另一份报告则称专利不具有创造性。” 一位专利审查员对记者表示,报告的评估是人工过程,...


·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专利侵权行为确立,专利权人向侵权人索取的赔偿数额,应按照被侵权人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得的既得利益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如果权利人销售数量减少的总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结果可视为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


·专利侵权合法来源抗辩
      援引“合法来源抗辩”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侵权人确实对被控侵权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不知情,二是侵权人可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 对于“不知情”来说,很难要求侵权人去举证证明一个不存在的事实,因为这一要件往往会被双方当事人、法官所忽略。 权利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首先,权利人是否向侵权人发送过律师函?律师函中必须有明确主张的专利权、被控侵权产品。其次,侵权人是否曾被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第...


·专利诉讼禁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这是根据世贸组织TRIPS协议的要求新增设的法律条款,属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的一项临时救济措施,在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中都占有重要位置。这一制度在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律体系中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专利权保全的期限
      专利权保全的期限,是指对专利权保全的具体时间。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期限届满仍需继续保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继续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对专利权保全的时间规定有以下两层含义:

    一、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计算的起始时间为国务院专利...


·在先专利权益的保护
      所谓在先专利权益的保护,是指对在先取得的专利权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益相冲突。

    在先权益的保护,主要是针对在先申请取得的专利权和在后申请取得的专利权的利益冲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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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应出具检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该条明确规定专利权人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这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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