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的特点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指出:“信托收据实际上是客户将自己的所有权转让给银行的确认书,持有该收据既意味着银行对该货物享有所有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将货权凭证交予进口商,并代进口商付款,进口商则作为银行的代理人保管有关单据和货物,代理银行销售货物,并将货款收回交给银行。”信托收据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信托收据是一种信托合同,它所建立的法律关系是有关信托财产处分的信托法律关系。该合同的主体有:进口商或购货商,为进口或购货所提供的融资银行。合同的内容是有关信托财产管理、处分的权利与义务。该合同所建立的法律关系不是担保法律关系,尽管这种收据具有一定的担保意义,且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银行债券的安全才设立,但它本身并不是建立了一种独立的担保关系。事实上,它是一种独立于担保之外的合同,它有时是以担保物权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它也可以跟其他担保法律关系并存。例如可以在信托收据之外建立保证关系,来进一步巩固对银行债券的维护。

  

  第二, 信托收据是以委托人—银行对进口货物所拥有的合法财产权利为前提的。因为各国信托法制都要求信托关系建立,需以委托人对信托财产拥有合法权利为基础。由于进口贸易中,货物的权利凭证—提单等的所有权主题通常是买方(进口商),因此要使银行取得货物的合法权利,银行和进口商意见必须在构建信托关系之前通过协议将货物的权利转移到银行身上,如通过提单的背书转让、在信托收据中声明所有权归属于银行或通过订立质押协议将货物出资给银行。具体选择有赖于各国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如果法律对质押法律关系不允许质权人将质物叫给出资人,且没有给予进出口贸易情形下特殊的例外,则银行必须以来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来保证信托收据及其构件关系的合法性。如果法律对质押关系中质物的占有和处分有特别的例外规定,则可以质押关系作为信托关系的基础关系。

  

  第三, 信托收据的基本功能在于为进口商提供融资的便利,并为银行债券提供一种保护机制。信托收据是基于进口商不能及时偿还其对卖方的款项,而由银行预先制服卖方的款项。银行为了保护其债券,要求限制进口商对货物处分的权利,并尤其强调处分货物的收益应有限用语偿还银行的款项。正因为如此,银行通常还在信托收据中约定有关货物出售后,货款应付至银行指定的帐户。信托关系的构件也就旨在于制约进口商处分所得货款,以信托关系来区分进口货物与进口商其他财产及债券、债务。以为各国信托法都强调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相对独立性,如日本〈信托法〉规定:“受托者不论以任何人的名义,不得将信托财产作为自有,也不得对此取得权利,但遇有迫不得已之情况,经法院批准,将信托财产作为自有财产者不在此限”。信托财产的债券与不属于信托财产的债务,不得两相抵消。”“信托财产必须与自有财产及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但对钱款形式的信托财产,只要分清计算即可。”

  

  第四, 信托收据所构建的信托关系是一种相对独特的信托关系, 它不同于普通的动产或不动产信托。其独特性表现在如下几方面:(1)信托关系主题与信托财产关系的特殊性。信托的主题一方——银行是临时性地针对信托财产形成合法权利,即信托财产本身并不是银行所拥有的,也不是受他人委托来管理的,银行也不旨在于控制和有效地管理财产,而是为了实现债券通过协议临时性地与财产建立一种权利关系。(2)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在信托收据下,委托人与受兔热闹意见不仅有信托关系,而且有债券债务关系,并且这种债券债务关系还是信托关系产生的基础。通常的动产或不动产信托关系都不存在这种情况。(3)在信托收据下,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独特的权益。如果信托收据是基于质押关系而产生,则受托人——进口商仍然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主体,知识因为受托人自愿将该财产出质给委托人,才使得其所有权受到了限制,如果信托收据是基于临时性的所有权转移安排,这时虽不存在委托人对该财产的直接权利,但是这种安排在更多的请宽下是附有条件的安排,因为银行并不旨在于对所有权的真实拥有,而是为了从该物的处分中享受利益。(4)针对信托财产的信托权责主要表现为对财产的处分——出售,而不是经营和管理,也不是一般的占有和控制。正因为如此,信托关系的存续也将表现为一定的短期性,即只要信托财产被出售出去,受托人将所得收益用语偿还银行的债务,信托关系也就终止了。在普通动产或不动产信托法律关系中,更多的是强调受托人对财产的管理,从而实现委托人所追求的使财产保值的理财目标。(5)从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进口商)对货物的所有权,然后菜油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而通常的信托财产法律关系中,在设立信托之前,受托人对信托财产通常尚无所有权,受托人对财产的权责明显地生成于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责之后。


·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的特点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指出:“信托收据实际上是客户将自己的所有权转让给银行的确认书,持有该收据既意味着银行对该货物享有所有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将货权凭证交予进口商,并代进口商付款,进口商则作为银行的代理人保管有关单据和货物,代理银行销售货物,并将货款收回交给银行。”信托收据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信托收据是一种信托合同,它所建立的法律关系是有关信托财产处分的信托法律关系。该合同的主体有:进口商或购货商,为进口或购货所提供的融资...


·信托收据与信托让于担保的比较
      信托收据不是一种独立的担保制度,更不是一种担保合同制度。如英国和我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制中的信托收据制度,就不被视为一种独立的担保制度。 信托让于担保更多地显示出担保物权的特点。因为,如债务人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债务,信托让于人可将担保物出售给第三人,而无须拍卖、公开拍卖、事先估价或其他司法措施或非司法措施,并以所得价金直接支付债务,余额应交债务人。这种规定很显然侧重从债权人对物的占有角度来规定的。在信托收据的情形下,由于物是由...


·信托收据的法律风险
      《信托法》已经于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10月1日生效。 首先,信托法肯定了信托收据手构造的信托关系的合法性。《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尽管《信托法》并没有直接规定信托收据,但是信托法对合法有效地构建信托关系有了明确...


·什么是T/T 融资方式?
      T/T融资,是银行专门针对T/T汇款为进出口商设计的个性化融资产品。包括进口T/T融资和出口T/T融资两种。T/T融资,是在进口货物到港后,作为进口商可以申请进口T/T融资,银行为进口商垫付货款予境外出口商,待货物销售、货款回笼后再归还贸易融资;或者,当出口货物发运 后,作为出口商如需资金周转,可向银行申请T/T融资,获得资金融通,待进口商付款后再归还融资。 T/T融资成本较低、操作简便,能维护进出口商的良好商誉,加强字国际市场...


·信用证单据处理的法律规则
      《UCP400》对开证行处理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时间作了两项规定:第16条c款规定,开证行应在合理时间内审核单据并决定接受或拒受单据;第16条d款又规定,如果开证行决定拒受单据,它必须不得延迟地通知寄单行或受益人(着重号为本文所加)。另外,《UCP400》第16条e款还进一步指出,如果开证行违反以上c、d这两款中的任何一项规定,则无论单证是否相符,它都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而拒受单据。 《UCP500》则将原《UCP400》第16...


·信用证打包贷款的法律风险
      打包贷款协议是银行就贷款事宜与出口商订立的确立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几个方面:1借款金额。通常以信用证金额折成人民币计算,一般按照总金额的80% 以下发放。2借款用途。明确规定仅限于打包贷款项下的出口信用证的出口商品的备货和 装运,不得挪作他用。3借款期限。即期信用证,从贷款日到信用证有效期天数加20天; 远期信用证,从贷款日至信用证有效期天数再加远期天数,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4借款利 率。一般参照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我国银行对信托收据的操作要求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