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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对信托收据的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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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国银行有关信托收据的操作要求



  

根据《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信托收据实质上是可户将自己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银行的确认书,持有该收据即意味着银行对该货物享有所有权。客户仅为银行的受托人代银行处理该批货物(包括存仓、代购保险、销售等)。客户向我申请叙办进口押汇时,需向我行出具一份信托收据,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我行,银行凭此将货权凭证交予客户,并代客户付款。



  

中国银行对于信托收据的操作提出了如下具体要求:(1)信托收据的适用范围。信托收据是进口押汇业务的必备文件。客户如申请办理进口押汇业务,必须签具信托收据。此外,信托收据还适用于如下情形:在银行享有授信额度的客户所开出的信用证项下来单;卖方以付款交单托收方式的进口代收单据,但不适用于承兑交单进口代收单据。(2)信托收据的内容。信托收据须指明客户作为银行的信托人代银行保管有关单据和货物,同时:保证以银行名义代办货物存仓;在银行要求下立即退回有关单据;在售货前代购保险以保证货物的安全;在银行要求下将货物归还给银行;允许银行职员或代理人在任何时候进入仓库检查货物;不以有关货物或所受到的货款抵押给他人;代银行保管售货后所收回的货款。(3)信托收据业务需逐笔申请,逐笔使用。客户在信用证项下单到付款/承兑日前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须明确信托收据金额、期限、具体的保证、还款方式、还款责任及违约处理等。(4)信托收据所适用的融资范围。中国银行原则上给客户提供的信托收据融资适用于在中行享有授信额度的客户所开出的信用证项下来单, 或卖方以付款交单托收方式经委托行寄给中行的进口代收单据,但不适用于承兑交单进口代收单据。对诈骗多发地区的进口结算和远期进口结算,办理信托收据融资要从严掌握。(5)信托收据与开证额度管理。办理信托收据应相应扣减开证额度,并归入专卷备案,同时需逐笔保留有关业务的发票和运输单据副本备查。客户归还进口押汇融资款后应相应恢复开证的额度。



  

二,中国建设银行有关信托收据的操作要求



  

《中国建设银行信用证(进口)押汇管理规定》对信托收据的操作作了规范,其具体要求有:(1)将信托收据作为进口押汇的必备文件。开证申请人向建行提出进口押汇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进口押汇申请书;信托收据;最近二年的财务报表;建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2)信托收据的功能在于预借单据。建行文件要求信托收据规定:押汇申请人以信托方式预借信用证项下有关单据。(3)信托收据严格规范押汇申请人的承诺。这些承诺具体包括:(A)作为受托人将为银行持有上述单据及其单据代表的所有货物,代为银行卸货、储存、制造、加工、出售,并于售货收妥款项时立即交予银行,而不得有任何扣减。(B)所有货物出售后,银行有权向货物买方收取货款,并发出有效收据,而不必预先通知本公司。(C)本收据所列货物所有权属银行且同意在银行设立抵押(质押)继续完全有效,本公司保证不再将其抵押(质押)给他人,直到所述货物售出、货款为银行收到且本公司欠银行的本金利息和费用清偿为止。(D)本收据所列货物出售前,本公司保证向银行提交货物的有关文件或按银行的指示存仓,并将仓单做成以银行为抬头或按银行其他要求办理。(E)本公司将按本收据所列货物的十足价值向声誉良好的保险公司购买相应保险,以受托人身份代银行持有(并在银行要求时可随时向银行提交以银行为收益人或将收益权背书转让给银行的)保险单或保险契约,本公司保证签署为方便银行提货和索赔所必需的一切文件。(F)如保险单项下发生索偿,本公司将立即通知银行,并于收到保险赔偿金后立即交予银行,银行有权决定和检查货物的运输方式、存放地点、方式和投保的险别。本公司保证为银行提供方便,包括允许银行人员进入本公司拥有、占有或管理的仓库和场地。(G)银行有权在下表所列的最后付款日期或最后付款日之后对银行有利的其他日期,从本公司账户扣回全部授信额、利息和费用。(H)一经银行要求,本公司立即将货权凭证、单据及其他文件退还给银行。



  

 



  

 


·什么是T/T 融资方式?
      T/T融资,是银行专门针对T/T汇款为进出口商设计的个性化融资产品。包括进口T/T融资和出口T/T融资两种。T/T融资,是在进口货物到港后,作为进口商可以申请进口T/T融资,银行为进口商垫付货款予境外出口商,待货物销售、货款回笼后再归还贸易融资;或者,当出口货物发运 后,作为出口商如需资金周转,可向银行申请T/T融资,获得资金融通,待进口商付款后再归还融资。 T/T融资成本较低、操作简便,能维护进出口商的良好商誉,加强字国际市场...


·信用证单据处理的法律规则
      《UCP400》对开证行处理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时间作了两项规定:第16条c款规定,开证行应在合理时间内审核单据并决定接受或拒受单据;第16条d款又规定,如果开证行决定拒受单据,它必须不得延迟地通知寄单行或受益人(着重号为本文所加)。另外,《UCP400》第16条e款还进一步指出,如果开证行违反以上c、d这两款中的任何一项规定,则无论单证是否相符,它都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而拒受单据。 《UCP500》则将原《UCP400》第16...


·信托收据与信托让于担保的比较
      信托收据不是一种独立的担保制度,更不是一种担保合同制度。如英国和我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制中的信托收据制度,就不被视为一种独立的担保制度。 信托让于担保更多地显示出担保物权的特点。因为,如债务人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债务,信托让于人可将担保物出售给第三人,而无须拍卖、公开拍卖、事先估价或其他司法措施或非司法措施,并以所得价金直接支付债务,余额应交债务人。这种规定很显然侧重从债权人对物的占有角度来规定的。在信托收据的情形下,由于物是由...


·我国银行对信托收据的操作要求
      

信托收据的法律风险
      《信托法》已经于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10月1日生效。 首先,信托法肯定了信托收据手构造的信托关系的合法性。《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尽管《信托法》并没有直接规定信托收据,但是信托法对合法有效地构建信托关系有了明确...


·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的特点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指出:“信托收据实际上是客户将自己的所有权转让给银行的确认书,持有该收据既意味着银行对该货物享有所有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将货权凭证交予进口商,并代进口商付款,进口商则作为银行的代理人保管有关单据和货物,代理银行销售货物,并将货款收回交给银行。”信托收据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信托收据是一种信托合同,它所建立的法律关系是有关信托财产处分的信托法律关系。该合同的主体有:进口商或购货商,为进口或购货所提供的融资...


·信用证打包贷款的法律风险
      打包贷款协议是银行就贷款事宜与出口商订立的确立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几个方面:1借款金额。通常以信用证金额折成人民币计算,一般按照总金额的80% 以下发放。2借款用途。明确规定仅限于打包贷款项下的出口信用证的出口商品的备货和 装运,不得挪作他用。3借款期限。即期信用证,从贷款日到信用证有效期天数加20天; 远期信用证,从贷款日至信用证有效期天数再加远期天数,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4借款利 率。一般参照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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